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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的资本由国家全部和部分投入,企业利润和收益全部或部分归国家所有,其特殊的身份、性质决定了国有企业的采购必须依法合规、防范风险、防止腐败。
因此,国有企业的采购不同于私有企业的自主性和随意性,需要在国资委的监管下,遵循合法、合规性的原则,规范运作。
一、国有企业采购的原则和依据
二、国有企业采购的方式和程序
公开招标。公开招标是指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 邀请招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竞争性谈判。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 竞争性磋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采购。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询价。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按照规定的程序,邀请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进行一次性报价,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的货物采购方式。 国资委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且国资委认可的其他方式,如企业在采购限额内依照内部程序组织的自主采购。 03
三、国有企业采购的限制性规定
四、国有企业采购中
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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