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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企业产权转让相关事宜问题的咨询。
如国有及国有控股、实际控制企业尚未完全实缴注册资本而需要转让股权时,应当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及《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的相关规定,履行决策批准、审计、资产评估等工作程序后,通过产权交易市场公开进行,将权利受限情况予以披露,对受让方继续履行出资义务提出要求。
3.关于国有企业集团内部产权转让中净资产值口径问题的咨询。
4.关于国有控股企业向其全资子公司划转股权问题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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