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在投资并购中的尽职调查及注意事项

学术   2024-11-04 17:45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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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并购、重组等股权投资交易过程中,应开展尽职调查工作。尽职调查能够改变信息不对称的状况,又可以明确提示风险,从而为并购活动的顺利实施以及后期的并购整合奠定成功基础。不同于民营企业,国有企业作为投资并购的目标对象时,会受到国资监管机构的监管,在产权交易和对外投资等诸多方面体现出较为明显的特殊性。国资小涛今日分享《国企在投资并购中的尽职调查及注意事项》。


01、国有企业投资并购

企业并购是指企业的兼并和收购,是企业基于经营战略考虑对企业股权、资产、负债进行的收购、出售、分立、合并、置换活动。随着经济社会形势的发展,国有企业合资并购已经成为国有企业扩展业务,实现增值的重要经济行为,国有企业通过合资并购的方式不但可以提高国有企业的竞争力,还可以使国有企业逐步适应市场化、优势整合、扩大经营规模,提升国有资产的升值率。

但是,若国有企业在合资并购过程中对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未能充分估量,在相关投资论证、决策、管理等任何一个环节未能做好风险控制工作,则不仅需要面对不能完成既定投资目的的风险,甚至可能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及人员被追责等风险。因此,国有企业在合资并购过程中,应多加注重各阶段的合法合规性,以确保合资并购活动能够安全、顺利地进行。国有企业在并购交易中一直是活跃的主体,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但国有企业由于其出资主体的特殊性,国有企业作为出售方,在并购交易中有特殊的程序要求。

02、国企并购尽职调查的原则和范围

企业并购和投资行为是项复杂的法律工程,并购的成功与否取决于众多因素。其中,投资者对目标公司了解的程度是众多决定因素中最为重要的因素之一。因此,投资者必须对目标公司进行必要的调查,了解目标公司各方面的情况。

这样的调查工作往往不是投资者自己能够独立完成的,必须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比如委托律师调查目标公司的主体资格、目标公司经营管理的合法性、目标公司资产、债权债务等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等等,委托资产评估公司对目标公司的资产进行评估,委托财务咨询公司或者其他专业机构对目标公司的经营能力、经营状况、竞争能力等方面进行调查、评估,委托专业机构对目标公司的技术能力进行调查、评估,委托环境评估机构对目标公司所涉及的环境保护事项进行评价,等等。在实践中,这些调查被称之为“尽职调查(Due Diligence)”。

可见,尽职调查是为了帮助投资者深入了解被投资或者被并购企业方方面面情况的总体过程,形成的结果,一般是投资者自行起草或者委托的中介机构起草的《尽职调查报告》。通过这个成果,投资者来判断一家潜在投资企业是否与自己的投资战略和原则相吻合,是否达到了投资价值标准,对投资后续谈判和最终投资决策提供参考意见和建议。所以,尽职调查在企业股权投资中起到基础环节的作用,所有各方都要给予高度重视。

尽职调查包括法务尽职调查、财务尽职调查、业务尽职调查、其他尽职调查等。在企业投资并购过程中,由于对目标财务状况、交易风险等不了解,从而存在着诸多陷阱。通过尽职调查,可以帮助投资人尽可能了解目标公司真实情况,消除信息不对称,帮助投资人判断能否实现投资并购目的及评估投资并购的合理性及风险。因此,尽职调查尤为重要。

(一)尽职调查的原则

1、明确目标,抓住重点。首先,买卖双方必须跟律师明确并购目标。之后,律师再根据目标,重点关注相关信息和资料,才做到有的放矢,迅速地在众多繁杂的资料中找到真正有价值、密切联系的内容。

2、严守秘密,签订协议。尽职调查势必会涉及到企业的大量商业秘密,而尽职调查作为企业并购的前期环节,并不能保证并购将成功进行到底。因此,保密原则在尽职调查的过程中显得尤为重要。卖方通常会在买方尚未接触任何资料之前,要求进行尽职调查的人签订相关的保密协议。但保密协议应当允许买方和其顾问就保密信息进行全方位的讨论并提出建议。

3、客观公正,信息完整。尽职调查人员在搜集信息的过程中,一定要客观公正,不能带有个人主观看法,更不能为了迎合委托人的需要,大肆包装甚至扭曲事实。同时,搜集的信息还要尽量全面,不能有意取舍。努力发现信息之间的联系,尽可能地反映出真实的一面。

4、卖方配合调查,促成交易。很多时候,卖方(被调查方)认为内部资料涉及到商业机密,不愿意提供给调查者。其实这是不对的。因为尽职调查是双方加深了解的过程,这一关键环节能否有效地进行关系到后面的并购能否成功。卖方积极配合调查,对双方都是有利的,当然,也不能完全没有原则的配合。一般会在订意向书的时候,事先约定好披露范围。

(二)尽职调查的范围

国有企业尽职调查不同于一般企业投资并购的尽职调查,侧重于国有企业的所有权和管理权、业务方向、资产规模、债权债务、人员结构等方面,国有企业并购尽职调查的范围和内容因具体并购行为的实际情况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就一般意义而言,尽职调查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主体资格。具体包括:目标公司的设立、历史沿革、股东情况、注册资本缴纳情况等。

2、公司章程或成立协议。

3、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纪要等。审查是否依法作出有效的内部决策,有无达到章程规定的同意票数,程序上有无瑕疵等。

4、有形财产。主要指土地及房产设备等。对相关资产是否享有完整的处置权、相关资产有无价值降低的风险等。

5、知识产权。在有些公司里,以知识产权存在的无形资产比有形资产的价值更高。

6、租赁情况。包括出租和承租。关注租赁协议中是有有目标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出租或承租关系就会终止或受限的约定。

7、关键合同与合同承诺。

8、职工安置。

9、债权债务情况及税务情况。包括已知的和潜在的债权债务。税收和环境责任均属于或有负责。

10、重大诉讼或仲裁。目标公司涉及的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情况等。

11、批准文件。

其中,以下四项需重点注意:

1、批准文件。国有企业的股权转让,除了需要遵守《公司法》的规定,还需符合国有资产监管的相关要求。《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国资监管机构负责审核国家出资企业的产权转让事项。其中,因产权转让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所出资企业控股权的,须由国资监管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所以,涉及国有资产和股权转让的并购,都需要事先审查目标公司有无上级集团或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批复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如无批复,则并购难以实施。

2、职工安置。普通职工只要审查的劳动合同文本即可,而企业董事、高管等重要职位人员还须审查其聘用协议或服务协议的内容。由于所提供的福利水平、终止合同可能的赔偿不仅影响潜在的终止合同赔偿支出,而且在继续聘用的情况下可能预示着补足与聘用条件的重大差异。

3、关键合同与合同承诺。一般企业的重要关键合同,会约定在一方公司情况发生变化导致影响此类合同继续履约时,发生变化的一方在转此类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前,需要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或批准,或者在一方控制权发生变化时允许合同终止。

4、公司章程。审查目标公司章程进行时,需关注以下内容:章程内容的合法性、完整性;章程内容是否有特别程序条款;是否有防御条款内容,比如绝对多数表决等;章程中是否有反收购条款等。

03、总结

不同于民营企业,国有企业作为投资并购的目标对象时,会受到国资监管机构的监管,在产权交易和对外投资等诸多方面体现出较为明显的特殊性,而法律尽职调查就是对其特殊之处进行重点且针对性的分析,避免因瑕疵而存在的法律风险。当然,除了法务尽调,还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财务尽职调查、业务尽职调查及其他尽职调查等。全面了解目标对象的真实信息,依据这些信息评估投资并购的合理性及风险,判断最终能否实现投资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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