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下,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16类情形!

学术   2024-10-30 17:45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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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东承担责任的范围



二、与公司设立相关的责任

1.设立期间产生的债务:

1)股东履行设立职责致人损害:由公司赔偿,再向过错股东追偿;

2)股东以公司名义签订合同:债权人可选择由股东或公司来承担。

2.公司未能设立的债务:

1)债务由股东连带承担;

2)股份公司未设立的,发起人还应向认股人返还股款+利息。

三、与股东出资相关的责任



3.出资不足:


出资不足的股东:向公司足额缴纳出资+赔偿公司损失;


设立时的其他股东:连带补足责任;


4.出资不实:


出资不实的股东与设立时的其他股东:连带补足出资;


5.抽逃出资:


抽逃出资的股东:返还抽逃资金的本息+赔偿公司的损失;


协助抽逃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6.转让未到出资期限的股权:


受让人(新股东):承担出资义务;


转让人(原股东):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时,转让人承担补充责任;


7.转让出资不足/出资不实的股权:


受让人知道出资瑕疵的:转让人与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受让人不知道出资瑕疵的:由转让人(原股东)补足出资;


8.未按期出资:


在催缴书载明的期限内履行出资义务;


未按期出资的股东,经董事会决议公司可以发出失权通知;


股东失权的时点为:失权通知发出之日,而非该股东收到之日;


9.加速到期:


1)适用条件:


股东的出资期限尚未届满+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2)权利主体:


债权人和公司;


3)法律后果:


可以突破股东的出资期限权益;


在债权人或者公司提出请求后,股东即应履行出资义务。


四、与公司经营相关的责任


10.滥用股东侵害公司和其他股东权利:


向公司和其他股东赔偿损失;


11.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赔偿公司的损失;


12.指示董事、高管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


股东与该董事、高管:承担担连带赔偿责任;


13.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




1)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关联公司:相互承担连带责任;


3)一人公司的股东:


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4.违法减资:


股东:退还收到的资金 OR 恢复原状


负有责任的董监高:与股东共同向公司赔偿损失。


五、与利润分配相关的责任


15.违法分配利润


股东:退还收到的分红


负有责任的董监高:与股东共同向公司赔偿损失。


六、与公司终止相关的责任


16.简易注销承诺不实:


全体股东:对注公司销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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