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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务院国资委网站发布了最新互动热点问题,现选择五条关注度高、点击量高的问题,再次推荐分享:
详情如下
2.关于国有企业产权交易采取协议方式转让问题的咨询。
二、非公开协议转让事项的审核批准,应严格按照32号令第三十三条规定履行必要程序。根据您所提供信息,如涉及政府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主导推动的国有资本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事项,转让方所在地政府有关批文或纪要文件等材料可作为审核批准非公开协议转让事项的依据之一。
2、根据32号令第三十一条和《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规〔2022〕39号)规定,国有产权非公开协议转让的交易主体是“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或“国家出资企业”等,均为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比如国资部门)是否可以作为非公开协议转让的转让方或者受让方?
二、国有产权置换与企业国有产权非公开协议转让属于不同的经济行为。国有产权置换应当按照121号文执行,非公开协议转让应当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以下简称32号令)及《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规〔2022〕39号)执行。地方国有企业产权置换建议咨询所属同级国资监管机构。
三、根据32号令第三条、第四条相关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可以作为非公开协议转让的转让方或受让方。
4.关于国有产权公开交易后是否允许交易双方再另行签订补充合同问题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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