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能不能减资退出投资企业?

学术   2024-09-06 17:40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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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有企业能否以减资方式退出投资企业?


二、国有企业能否以定向减资方式退出投资?


三、以减资方式退出投资是否需要通过“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四、国有企业以减资方式退出投资是否需要经过评估?


五、结语








依据资本不变原则,公司资本总额一经确定,非依法定变更章程之程序,不得任意变动。


然而自《新公司法》修订以来,公司减资作为未实缴注册资本的解决方案之一受到广泛关注。



减资除了调整企业过剩资本功能之外,企业在管理对外投资时也常常将其作为退出投资的重要手段。


关于一般公司的减资问题,已有许多文章相关规定和法定程序进行了详细论述。


本文主要围绕有限公司的国有企业减资的特殊规定,及实践中,国有企业拟通过减资退出投资,在操作时的常见疑问提供参考意见。


01

国有企业能否以减资方式退出投资企业?


根据股东是否是同比例减资,减资可区分为定向减资和非定向减资两种类型。


2021年,国资委曾在官网就“国有股东能否通过定向减资方式退出,是否需要进场”这一问题进行作出答复。



该答复明确:


国有股东退出投资,原则上采用股权转让方式,实务界将该答复解读为,采用减资方式退出投资,尤其是定向减资,国资委持谨慎保留态度。


该答复未明确:


可以采用减资方式退出投资的情形和边界为何。


2024年,国资委对国有企业以减资方式退出投资企业问题,再一次作出答复。


相较于2021年的答复,在态度上似乎是认可了减资这一退出投资方式的操作空间。



综上,就最近的国资委答复意见来看,国有企业以减资方式退出投资企业并不为法律所禁止。


02

国有企业能否以定向减资方式退出投资?


(一)什么是定向减资?定向减资是否合法?


定向减资,是指公司特定股东以减资方式,降低其持股比例或者完全退出公司。


定向减资常见于股权投融资活动中,投资人因投资目标不能实现、业绩目标未实现、股东矛盾陷入公司僵局、其他股东不同意拟退出股东对外转让股权也不愿意收购等原因,最终选择以减资的方式收回投资款。


依据公司法原理,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权利是基本原则。


《新公司法》第224条第3款明确规定:


股东减资以同比例为原则,以不同比例为例外,为定向减资提供了直接的合法性基础。


除此之外,在第65条股东行使表决权规则,第84条多个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协商不成购买比例如何确定规则;


第210条利润分配规则允许股东不按照出资比例行使权利,这些同股不同权的规则为定向减资合法性提供了辅助支持。


在明确公司股东定向减资合法的前提下,需进一步了解国有企业定向减资是否合法。


(二)国有企业定向减资是否合法?


在明确公司股东定向减资合法的前提下,需进一步了解国有企业定向减资是否合法。


如上一段所述,2024年的国资委答复明确了国有企业以减资方式退出投资企业的可行性。


但是2021年,针对国有企业定向减资的答复中,国资委采取了回避的策略。


在2022年的问答中,国资委对相同的问题也是采取了同样的回答策略,鼓励国有企业通过股权转让方式退出投资。



总结而言,国有企业以减资或定向减资方式退出投资并不为法律所禁止,但不提倡作为退出投资首选的方式。


因此,可能在审批过程中会受到较多的质询。


(三)定向减资决议多数决or一致决?


《新公司法》修订之前,对于定向减资的表决比例未予以明确,实践中对于定向减资适用一致决规则还是多数决规则存在较大争议。


主流观点,从避免大股东利用减资损害小股东合法权益的角度,一般认为定向减资不适用多数决,而应该所有股东一致同意。


如,华宏伟诉上海圣甲虫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公司决议纠纷一案【(2018)沪01民终11780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公司法规定的公司减少注册资本须经代表全体股东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此处的“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仅指公司注册资本的减少,并不涵盖减资后股权在各股东之间的分配。


股权是股东享受公司权益、承担义务的基础,由于减资存在等比减资和不等比减资两种情况,不等比减资会直接突破公司设立时的股权分配情况;


如,只需经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即可做出不同比减资决议,实际上是以多数决形式改变公司设立时经发起人一致决所形成的股权架构,违反了股权架构系各方合意结果的基本原则。



而且,不等比减资增加了未减资股东的持股比例,实质上增加了未减资股东所承担的风险,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其股东利益。


未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作出的不等比减资股东会决议符合《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5条第(5)项规定的“导致决议不成立的其他情形”,应当认定该股东会决议不成立。


《新公司法》第224条第3款规定,法律另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另有约定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股东可不按照比例减少出资。


据此,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定向减资的,应按照章程或全体股东约定进行表决,未约定的,定向减资应通过全体股东一致同意。


03

以减资方式退出投资
是否需要通过“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以减资方式退出投资是否要通过“三重一大”决策取决于减资决策是否属于“重大决策事项”范围。


从规定字面意思解读,以减资方式退出投资属于依据《公司法》规定的应由股东会表决通过的事项;


且属于企业资产调整、产权转让、对外投资事项,初步符合“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的范围,然而最终判断的关键在于减资交易是否“重大”。


《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明确提出了“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范围;


具体包括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


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规定的应当由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职工代表大会和党委(党组)决定的事项。


具体包括:


企业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


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

企业发展战略

破产

改制

兼并重组

资产调整

产权转让

对外投资

利益调配

机构调整等方面的重大决策

企业党的建设和安全稳定的重大决策

以及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文件未对重大事项的认定作出进一步规定,各企业需要在规定范围内结合企业实际对“重大事项”的标准等进行细化。


考虑到定向减资与股权转让、产权转让等同为退出投资处置投资的手段,因此,将定向减资列为退出投资事项的一种;


从处置股权的金额、退出投资对国有企业业务的影响等方面制定认定为重大事项的标准,制定相关标准时还需兼顾决策效率,综合衡量决定是否列为重大事项。


04

国有企业以减资方式退出投资
是否需要经过评估?


同比例减资,可不评估。



依据前文中,国资委官网答复提到的:


属于《关于优化中央企业资产评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进一步优化资产评估和估值事项的减资,可以不对相关标的进行评估。



该条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国家独资、全资出资企业减资,企业原股东同比例增资、减资,可以不评估


据此,国有企业与其他股东同比例减资的,属于可优化不评估事项。


定向减资应评估。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号】第6条第4项规定,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第8条规定,企业发生第6条所列行为的,应当由其产权持有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定向减资必然导致股东持股比例下降,因此国有企业定向减资退出投资的,属于法定应当进行评估的范围。


05

结语


国有企业减资,是一类特殊需要关注和处理的事项,且随着《新公司法》的实施,减资作为解决注册资本虚高、剥离清退不良业务和无效低效股权投资的手段将会受到更多关注。


本文从合法性角度,对国有企业以减资方式退出投资的可行性,进行了分析。


重点对定向减资问题进行研究,并总结了国有企业减资需履行的特殊流程,希望为国有企业合规运营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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