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引发的矛盾纠纷是基层治理中的重难点问题,住宅小区成立业委会已经成为居民日常关心的问题及需求。各街道内社区管理物业小区众多,业委会组建及换届改选在实际操作中牵涉问题也非常繁杂。
一、关于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的相关规定
根据相关法规规定,住宅小区在成立业委会之前需先组织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履行业主义务、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和建设单位、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村)党组织、居(村)民委员会等派员组成。筹备组中的业主成员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业主推荐产生。筹备组成员应当为五至十一人的单数,其中业主成员应当不少于筹备组人数的百分之六十。法律规定是通俗易懂、简单明了的,但是由于缺乏进一步的规定,实施过程中不同小区遇到的问题是不一样的,每个居民对此的理解也是不同的,导致业主大会“夭折”在第一步。
二、关于如何“选出”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中的业主成员难点原因分析
1、缺乏具体的法规支撑。关于筹备组中的业主成员产生方式,除上述条文规定的“筹备组中的业主成员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业主推荐产生”之外,无论是国务院、江苏省的物管条例,还是苏州市其他相关物管领域的规定,都没有做出更进一步的规定。
2、未被选中业主对街道指定人员的不信任。实务中,关于筹备组中的业主成员如何产生极易发生纠纷,例如某小区筹备组中的业主成员只能为7人,但是有30个人报名的情况下,如何从30名业主中选出7名业主,按照条例规定实际上是街道办事处的权利,但“以何种标准”选出业主则容易引发其他没有被选中业主的质疑。往往在街道选出业主之后,其他未被选上的业主会开始投诉、信访,质疑程序及实体上的公平公正性。
3、业主质疑推选程序合法性、公开性、公正性。由于并非所有业主均会参与推选程序的全流程,同时推选过程中很难做到全方位、全流程公开进行。故有的业主会对相关程序的合法性、公开性、公正性产生质疑,从而导致筹备组推选大会不能成功推进。
4、小区业主众多,无法达成统一意见。尤其是老年人居多的小区,在协调居民意见时很难做到全面、及时。
三、实务做法参考
正是因为相关法规文件中缺乏进一步规定,因此实务中各街道的做法不一,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情形一:召开业主大会,由全体业主参与表决,从报名人员中选出筹备组中的业主成员。
情形二:由各楼幢的业主选出本楼幢业主代表,再由业主代表参与表决从报名人员中选出筹备组中的业主成员。
情形三:引入公证机构,由公证人员全程监督,报名的业主互相投票,根据得票高低选出筹备组中的业主成员。
情形四:对报名业主采用考试的方式,按照分数高低选拔出筹备组中的业主成员。
四、律师建议
虽然严格依照《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街道有权直接从报名业主中选出筹备组成员,但实务操作上,为尽可能保证公平公正,除了法条规定外, “合理正当性”同样不可忽视。无论是采用何种方法选出筹备组中的业主成员,都要尽可能保证业主的广泛参与度和认可度。毕竟无论是筹备组中的业主成员,还是将来业委会成员,其参与目的都是为了能够更好地投身于小区公益事宜,保障业主权益,共建美好家园。
千言万语汇成一句话:无论采用何种方式选出业主成员,“没有对与错”“没有好与坏”,只有“合适与不合适”,“合适这个小区的”,才是“对这个小区最好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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