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知道吗
“物业管理”可不是一个新鲜词
它已有上百年的历史
今天就随小住一起
回溯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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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的历史
物业起源于19世纪60年代的英国。当时英国正值工业发展时期,大量的农村人口涌入城市,造成了严重的房荒。有些开发商相继修一些简易的住宅,以低廉的租金租给工人家庭居住。由于环境恶劣,人为破坏时有发生,租金拖欠严重,业主的经济收益也得不到保障。
19世纪英国贫民窟
当时,有一位名叫奥克维姬·希尔(Octvia Hill)女士为在其名下出租的物业制定了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要求租户严格遵守,从而改善居住环境。自此以后,物业管理逐渐得到了业主和政府有关部门的重视,被推广到世界各地。
随着全国住宅小区兴建,现代物业管理从香港传入我国内地。
1981年3月,全国第一家物业管理公司——深圳市物业管理公司诞生。此后,物业管理行业在我国迅速发展,各地物业管理企业和从业人员数量迅速增加。
深圳市物业管理公司
1994年3月23日,建设部以第33号令颁布了《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这为我国有关城市住宅小区管理工作正规化、法制化奠定基础。
《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刊于《中国房地产业》1994年第8期27-28,共2页
同年6月18日,深圳市颁布了《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并于1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地方性物业管理法规。其后,北京,上海等地区也相继制定出台了地方性物业管理法规,推动了城镇物业管理的进一步发展,使全国各地物业管理工作进一步走向规范化和法制化。
2003年9月1日,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开始实施,这标志着我国物业管理工作步入了新的发展阶段,进入了高效、法治、规范的高速发展新时期。
物业管理的性质
物业管理的特点
物业管理具有社会化、专业化、企业化、经营性的特点。
物业管理的社会化是指物业管理将分散的社会分工汇集起来统一管理,诸如房屋、水电、清洁、保安、绿化等等。每位业主只需面对物业管理企业一家,就能将所有关于房屋和居住(工作)环境的日常事宜办妥,而不必分别面对各个不同部门,犹如为各个业主找到了一个“总管家”;而对政府职能部门来说,则犹如找到了一个“总经理”。
业主只需根据物业管理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按时缴纳管理费和服务费,就可以获得周到的服务。既方便业主,也便于统一管理,有利于提高整个城市管理的社会化程度。
物业管理是由专业的管理企业--物业公司实施对物业的统一管理。这种管理是将有关物业的各专业管理都纳入物业管理企业的范畴之内,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通过设置专业的管理职能部门来从事相应的管理业务。
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分工渐趋于专业化,物业管理企业也可以将一些专业管理以经济合同的方式交予相应的专业经营服务公司。
物业管理单位是企业单位,不是事业单位,也不具备政府行为职能。物业管理企业作为一个独立的法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运行,不受任何干扰,政、事、企完全分离。
物业管理企业必须依照物业管理市场的运行规则参与市场竞争,依靠自己的经营能力和优质的服务在物业管理市场上争取自己的位置和拓展业务,用管理的业绩去赢得商业信誉。
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性质是有偿的,即推行有偿服务,合理收费。
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通过多种经营,使物业的管理走上“以业养业、自我发展”的道路,从而使物业管理有了造血功能,既减少了政府和各主管部门的压力和负担,又使得房屋维修、养护、环卫、治安、管道维修、设备更新的资金有了来源,还能使业主享受到全方位、多层次、多项目的服务。
物业管理的类型
目前物业管理大体上有两种类型:委托服务型和租赁经营型。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建成的房屋出售给用户,一次性收回投资和利润,并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对房屋进行日常的管理。
此类物业有经营管理权而无产权。
此类物业管理企业,多以经营小区为主。
房地产开发企业建成房屋后并不出售,而交由属下的物业管理企业或为该幢房屋专门组建从事租赁经营的物业管理企业,通过租金收回投资。
此类物业管理企业拥有经营管理权、产权。
此类物业管理企业,多以经营商业大楼、综合大楼、写字楼为主。
来源:通州小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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