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 言
近年来,许多物业服务企业、业委会、业主以及相关人员之间的纠纷频发,问题呈现复杂化趋势,小区矛盾不容小觑。为助各位同仁能够更好地把握司法实践动态,促进和推动小区物业服务的和谐发展,更好地保障物业管理活动中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宋安成律师团队总结归纳了十大案例,梳理法律实务中的法院观点,提炼优秀案件办理经验,并给出专业分析与启示。
物业管理十大案例系列将以十篇公众号文章的形式与大家诚挚分享,也欢迎各位读者朋友共同交流学习。
前 言
秩序维护服务,又称“保安”服务,是物业管理服务中一项重要服务内容,关乎物业管理区域的安全和秩序。秩序维护员,俗称“保安”,主要职责就是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公共秩序,对破坏安全和秩序的人和行为进行制止。然而,保安没有执法权,对不法行为的制止方式和范围上也有一定限制,一旦超越限度就容易构成侵权。本文笔者将从承办的一起关于业主与物业公司和保安之间的纠纷案件出发,与各位读者探讨保安执行职务行为的限度。
案情简介
法院观点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保安服务活动应当文明、合法,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保安员依法从事保安服务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二十九条规定:“在保安服务中,为履行保安服务职责,保安员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验出入服务区域的人员的证件,登记出入的车辆和物品;
(二)在服务区域内进行巡逻、守护、安全检查、报警监控;
(三)在机场、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对人员及其所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维护公共秩序;……”
第三十条规定:“保安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或者侮辱、殴打他人;
(二)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
(三)阻碍依法执行公务;
(四)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
(五)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
(六)侵犯个人隐私或者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
最后,笔者倡导业主和物业在物业服务中碰到问题之时,应秉持敬业、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的价值准则,采取合理、冷静的方法促进问题的解决,避免因一时冲动造成不必要的、难以挽回的损失。同时,物业公司及其保安在维护公共秩序时也要注意采取合法手段,谨记职务行为具有一定限度,避免发生行为过当或防卫过当的情况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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