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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私募基金实物分配股票的原则性要求
私募基金实物分配股票的原则性要求
私募基金实物分配股票的特别关注点
证监会表示,实物分配试点的股票必须为“基金所持有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份”。换言之,基金在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后通过定增等方式取得该上市公司的股份则不得用于向投资者进行实物分配。
由此可能导致同一基金不同阶段和方式取得同一上市公司的股份,其是否可适用试点机制存在区别,这在一定程度增加了试点机制适用的复杂性。期待证监会后续对此做进一步的明确。
(二)减持额度的限制
基金向投资者实物分配股票受限于减持规定,且基金需就相关减持额度进行统一管理。管理人在制定股票实物分配的方案(包括同比例实物分配或非同比例实物分配等)时,需考虑减持额度的具体要求。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规定,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的减持额度限制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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