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小律说:
张泽传 苏杭 |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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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拟剥离资产很可能是危困企业唯一有价值的资产,因此将该等资产进行剥离将对危困企业的股东利益造成较大影响,因此相关资产剥离的程序也是审核部门关注的重点,在CTKJ及TTCY案例中,审核部门均问及“资产转移的合法合规性”、“履行的审议决策程序”。
CTKJ案例中,就资产转让事项,CT集团分别于2012年7月25日、2012年10月26日召开股东会,股东一致同意业务、资产、人员转让相关事项。
TTCY案例中,TT集团于2016年6月26日召开股东会审议同意TT集团将其所持与TTCY业务相关的存货和机器设备转让给TTCY。
XHH案例中并未披露HH电子就相关资产向XHH实物出资事项履行了相应内部审议程序,审核部门对此亦未问及,究其原因可能是:XHH设立时,HH电子股权结构较为简单,工商登记的股东为何某、史某(招股书披露HH电子由陈某实际控制,理解可能存在代持),该二人后续成为XHH员工并在持股平台持有份额,并且也并未出现外部投资人。
结合以上,危困企业对剥离资产事项是否履行了股东会审议程序(特别是在构成关联交易的情况下),以及是否有股东对剥离事项投票反对都需要在尽调中予以关注。
关于债务风险对发行人的影响
小结
就上市角度而言,解决本文所涉问题最核心的是原债务风险是否有消灭的可能性。其次,债权人是否对剥离事项存在异议,甚至是否可能取得债权人对剥离事项的确认也需要进行关注。此外,资产剥离需要由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并基于此对相关资产进行定价,并适当履行剥离相关的股东会审议程序。最后也是最基本的,相关资产的权属、剥离价款的支付情况、资产的交割情况等也需要进行审慎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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