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小律说:
私募基金日报 |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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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8日,上海证监局发布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对陆*财富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罚款。根据中基协公示信息,陆*财富是一家其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规模50~100亿。
陆*财富在陈述申辩材料中提出:
一是在案涉产品发行与管理期间公司并非故意隐瞒相关信息不予提供。
二是产品到期后公司积极处理客户事宜。
据此,公司请求免除或减轻处罚,如确需进行行政处罚,请求延迟作出处罚决定。
经复核,本局认为:
一是在案证据显示公司知悉前述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信息,但未在案涉定期报告中向投资者提供,具有主观过错,违反《私募暂行办法》和《私募条例》相关规定,应予处罚。
二是本局在量罚时已综合考虑了违法事实、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其中包括公司对案涉产品风险处置情况,符合过罚相当原则
综上,本局对陆*财富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私募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陆*财富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
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本局备案(传真:021-50121039)。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
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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