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小律说:
国浩律师事务所 | 来源
寇树才 郭已颖|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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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近期代理的一起案件涉及多方法律主体及多重法律关系,跨越审、执两阶段。案件事实简而言之,即在诉讼审理阶段,原告对被告所享有的未到期债权进行了财产保全,在原告获得胜诉判决后,因被告未按期履行生效裁判的义务,原告申请强制执行,全案进入执行阶段,后又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对第三人的债权已有部分到期,故申请执行人通过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以期实现其部分债权的清偿。执行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的债务人(下称“次债务人”)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次债务人在执行阶段提出异议,认为被保全的债权并不属于被执行人所有,而系案外人的债权,同时,获悉这一情况的案外人亦就此提出案外人异议。
由此引发的问题即,执行阶段,次债务人对法院的强制执行有何救济途径,同时由于本案司法查封标的为履行继续性合同产生的债权,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债权的成立受制于多重因素的限制,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在此种情形下,次债务人若行使合同解除权,解除与被执行人的合同的,是否存在被认定为妨碍执行的可能,并被苛以司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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