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是创造社会财富的主体,也是市场经济最活跃的群体。中小企业的发展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可以提供大量的就业机会,繁荣市场、方便人民生活……在案件审理中,人民法院特别重视对中小企业之间的纠纷化解,全方位助力优化营商环境。
A公司与B公司均系我市中小型企业,A公司常年生产经营电器产品,B公司多次在A公司购买产品。多年来,双方买卖较多,形成了彼此信赖的合作关系。在货物买卖的交易时也只是双方人员清点货物、简单记载,并未正式签署购销单据。后因双方公司的主要联络人员变更,对2020年之后的货物销售及付款情况产生了争议,双方各执一词,经多次协商未果,A公司便将B公司诉至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接到案件后发现A、B公司自有账目混乱,且双方人员变动频繁、往来账目未进行结算……诸多因素致使两公司之间的矛盾日渐加深。为了及时化解案涉矛盾,承办法官第一时间召集各方对案件进行了审理。
庭审中,双方对买卖货物的事实均无异议,但A公司无确凿证据予以证实B公司拖欠的货款数额, B公司对A公司主张的数额不予认可。
考虑到两公司均为我市中小型企业,引起该案纠纷系其双方对人员的管理、销售方式存在漏洞所致,为了两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承办法官为耐心释法说理,分析案件纠纷对双方公司产生的弊端影响,并提出优化双方之间账目管理的建议等,最终A、B公司各退一步,将欠款数额协议确认,双方之间的纠纷顺利化解。
法官寄语:中小企业是营商环境的参与者、创造者、享受者,良好的营商环境需要所有的企业共同维护。存在商业往来的企业多为同一产业链的上下游企业,建议企业在合作中自觉加强诚信意识、合作意识,共同促进营商环境良性发展。同时,加强企业管理也是企业发展的关键一环,建议中小企业强化诚信经营、规范管理,尤其是财务账目的管理。
撰稿丨张晓静 编辑丨姚丹丹 责编丨石春霞 审核丨杨江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