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栏语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切实提高全民法律意识,营造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法治氛围,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特开设“以案说法”专栏。
专栏聚焦麦积法院审结的真实案件,精心挑选与广大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典型案例,通过法官讲解相关法律知识,为大家生活中遇到的法治问题提供参考,敬请关注。
【基本案情】
法院受理后,经法官审理,进行普法宣传,原告自动撤诉。
【法官提醒】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该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定:饮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醉酒驾驶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因此,对酒驾、醉驾机动车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交警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于法有据,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道交法律法规,自觉服从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共同守护生命安全。
酒驾已经被证实是车祸致死的主要原因,其社会危害性触目惊心,已经成为交通事故的第一大“杀手”。饮酒驾驶是违法,醉酒驾驶是犯罪,酒醉驾不仅危害自身安全,更会危及他人生命,请勿酒后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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麦积法院
撰稿|陈梅芳 编辑丨姚丹丹 责编丨石春霞 审核丨杨江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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