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车买卖:看似诱人,实则风险四伏

学术   2024-09-10 17:56   甘肃  


开栏语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切实提高全民法律意识,营造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法治氛围,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特开设“以案说法”专栏。

专栏聚焦麦积法院审结的真实案件,精心挑选与广大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典型案例,通过法官讲解相关法律知识,为大家生活中遇到的法治问题提供参考,敬请关注。


近年来,在二手车交易实践中出现了一类新的模式,机动车所有权人在机动车已经设定抵押的情况下,又将车辆质押给他人(质权人),质权人又通过与他人签订“车辆转(质)抵押协议”等方式将车辆转给他人。近日,麦积区人民法院三阳川人民法庭受理了一起该类汽车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蒲某从事抵押、质押车辆的买卖。

2022年1月10日,蒲某在某短视频平台上做二手车汽车销售直播时,柴某与其联系,并从蒲某处以85万元的价格购买宾利车一辆,随车一并签订了《车辆买卖合同》《质押债权转让协议》等。

2023年,柴某驾驶案涉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该车被停放在某停车场内。停放期间,车辆丢失,遂报警。

经查,该车辆被其他权利人开走,公安机关作出了不予立案决定。

柴某与蒲某协商退还车款未果,将蒲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当事人虽然签订的是《抵质押车辆债权转让协议》,但根据协议的内容及双方并无主债务合同的事实,双方之间签订的合同名为抵质押车辆债权转让协议,实为买卖合同。

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协议。蒲某非案涉车辆的所有权人亦无处分权,其将自己无所有权和处分权的车辆出卖给柴某,且柴某在购买案涉车辆后未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在其使用该车辆过程中被案外人将车辆收回,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符合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形。因合同解除,蒲某应将其收取的案涉车辆款返还给柴某

该案中,蒲某长期从事抵押车辆的买卖,对抵押车辆存在风险是明知的。在购买车辆时,柴某亦明知蒲某对案涉车辆不享有所有权和处分权,且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买,其也明知案涉车辆系抵押车辆,无法办理过户手续,存在相关权利人取走车辆的风险。
在车辆买卖过程中,双方均存在一定过错,依据公平原则,综合考虑风险自担、双方的过错程度及原告使用车辆1年之久车辆折损等因素,法庭认为应返还595000元较为合理。由于该车辆已经被收回,公安机关也对案涉车辆作出没有犯罪事实,不予立案。柴某非因自身原因客观上已无法将车辆返还给蒲某,蒲某可向相关民事主体另行主张。故法院判决双方签订的抵质押车辆债权转让协议予以解除,由蒲某返还柴某购车款5950000元。

【法官提醒】


购买车辆必须弄清车辆来源,质押车指车主在对外举债时质押给银行、其他机构或个人作为债务担保的汽车。受让人在取得质押车之后,不具有质押车的所有权,因而不能过户,但是在债权实现之前具有使用权,可以正常年检以及购买保险等。

为了避免一些不必要的风险及损失,在此提醒购车者,购买车辆一定要到正规的机构购买,一定要查清楚质押车的来源(包括车主资料、全套协议、车辆手续等)及对方是否有权处置质押车辆。因为它决定了受让人所“购买”的质押车是否规范合法。

质押车无法过户,所以取得车辆后可能会出现包括本案情形在内的纠纷,为了避免此类风险的发生,购车者一定要与对方订好合同条款,切不可被违法车辆超低的价格所欺骗,应时刻保持警惕,保证自身的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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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刘昕 编辑丨姚丹丹 责编丨石春霞 审核丨杨江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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