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栏语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切实提高全民法律意识,营造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法治氛围,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特开设“以案说法”专栏。
专栏聚焦麦积法院审结的真实案件,精心挑选与广大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典型案例,通过法官讲解相关法律知识,为大家生活中遇到的法治问题提供参考,敬请关注。
【基本案情】
【法院审理】
因此,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撤销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责令人社局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对钱某的申请重新作出处理。后经两审终审,该案件维持原判。
【法官寄语】
根据举证规则,申请人在进行工伤认定申请时,若存在伤害结果实际发生之日与工伤事故发生之日不一致的情况,其应在伤害结果发生后及时就医,客观陈述事故经过,并保留就医记录,由医疗机构明确伤害结果与工伤事故存在因果关系,有条件的情况下及时联系同事或工伤事故发生时在场的证人,以证明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
此外,以“伤害结果实际发生之日”作为工伤认定申请的起算点,也应在确诊后依据法律规定及时进行工伤认定申请。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一、二款的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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麦积法院
撰稿|裴婉玉 编辑丨姚丹丹 责编丨石春霞 审核丨杨江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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