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情况下工伤认定申请的起算时间

学术   2024-11-04 19:00   甘肃  


开栏语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切实提高全民法律意识,营造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法治氛围,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特开设“以案说法”专栏。

专栏聚焦麦积法院审结的真实案件,精心挑选与广大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典型案例,通过法官讲解相关法律知识,为大家生活中遇到的法治问题提供参考,敬请关注。


工伤认定关系着劳动者的切身利益,现实中,由于个案具体情形不同,导致工伤认定存在一定的复杂性。在工伤认定中,若仅片面理解“工伤事故发生时”,将其作为工伤认定申请时效的起算时间,有悖于《劳动法》关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利的基本原则。因此,对工伤事故发生时伤害后果尚未显现,伤害结果实际发生后,经医院诊断证明确系工伤事故导致的,应以“伤害结果实际发生之日”确定工伤认定申请时效的起算时间。

【基本案情】

钱某于1999年12月进入工厂从事汽车修理工作。
2004年6月某日,钱某在进行维修作业时,铁屑不慎击伤左眼,随即被同事送往天水市某医院以普通外伤治疗,后短时间内未出现异常。2016年9月,钱某因左眼视物模糊,至天水市某医院检查,诊断为白内障(左眼)。2022年6月,钱某至西安市某医院检查,诊断为左眼眼铁质沉着病,后经手术取出了异物。
2022年11月,钱某向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交了解除劳动合同书、个人参保材料、原工厂多名职工签字的证明材料、西安市某医院主治医生出具的情况说明及钱某2016-2022年期间的病史病历材料。
人社局收到钱某的申请后,认定钱某的工伤申请超过了法定期限,遂作出《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钱某对该通知书不服,特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审理】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中,钱某受伤虽然是在2004年,但受制于当时医疗水平的限制以及铁质沉着综合症的病理特征,钱某在受伤后医院诊断为普通外伤,导致钱某未能及时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根据2016-2022年的诊疗病历,结合事发时证人证言,可以对案件事实进行佐证。钱某于2022年6月首次去西安某医院治疗才发现眼内有铁屑沉着物,才知道属于之前事故造成的伤害,两者之间具有高度的关联性。钱某在2022年6月知晓后,于2022年11月17日向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未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时效。

因此,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撤销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责令人社局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对钱某的申请重新作出处理。后经两审终审,该案件维持原判。

【法官寄语】


根据举证规则,申请人在进行工伤认定申请时,若存在伤害结果实际发生之日与工伤事故发生之日不一致的情况,其应在伤害结果发生后及时就医,客观陈述事故经过,并保留就医记录,由医疗机构明确伤害结果与工伤事故存在因果关系,有条件的情况下及时联系同事或工伤事故发生时在场的证人,以证明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

此外,以“伤害结果实际发生之日”作为工伤认定申请的起算点,也应在确诊后依据法律规定及时进行工伤认定申请。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一、二款的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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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裴婉玉 编辑丨姚丹丹 责编丨石春霞 审核丨杨江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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