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
葛佳庚
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前言
微信已经是我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利用微信的功能可以满足我们生活中的各种需求,如语音、短消息、购物、支付等甚至谈生意、借款都是通过微信来完成。那么当双方产生纠纷时的微信聊天记录能否作为有效证据提交呢?
案例情况
2018年至2021年期间,杨先生在王老板处批发装修建材,共赊账5万元。至2022年初,王老板在整理账目时发现杨先生至今未支付其所欠货款,便向杨先生催要,杨先生以双方没有订立书面合同以此否认自己曾在王老板处买过装修建材并拒绝支付货款。无奈之下,王老板只能起诉到当地法院,要求杨先生支付拖欠的货款。
为了证明双方的买卖关系确实存在,王老板向法院提交了当时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但在开庭的时候杨先生不认可该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法官当即要求王老板展示微信聊天记录的原件,王老板却表示手机里的原始记录已经被清理,无法提供。由于王老板无法证明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最终法院对此微信聊天记录不予采信。好在王老板提交证据时,一同提交了当初交易时的提货清单和收款收据,能够证明杨先生欠付货款的数额,法院据此支持了王老板的诉讼请求。
要把聊天记录作为证据时应注意的事项
结合上述案例,当需要向法院提供聊天记录作为证据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妥善保管原始载体,当空间不足或换手机时提前备份聊天记录;
2、聊天记录中双方的身份明确;(就是能够从聊天记录中明确知道是谁和谁在对话并对微信中身份页面截图留存,图中应当体现昵称、微信号、电话号码等关键信息);
3、聊天记录表达的意思完整。并不是微信中随便截取一段就能当证据了,还需要结合整个对话发生的背景情况(如时间、对话在什么情况下发起的等),双方表达的完整意思,断章取义是不行的;
4、聊天记录需要有其他证据互相印证。如案例中,针对杨先生的赖账行为,如果王老板只拿聊天记录去起诉杨先生支付拖欠货款那是不行的,因为该份聊天记录属于孤证,还需要如提货清单、收款收据等能够证明买卖关系成立的其他证据来印证,从而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5、聊天记录需要固定保存下来,可以是截图,也可以是技术手段保存数据,如果是语音或视频的话应当将记载内容再转换成文字用U盘等存储设备保存。如果能够对证据做个公证,那么证明力就更强了。
小结
聊天记录作为电子证据形式的一种,早已被法律认可,在司法实务中被广泛应用,最后提醒大家聊天记录不要轻易删除,有利于日后产生纠纷时可以更好地维护自身权利,同时也请谨记:网络不是法外之地,敲键盘也要承担法律责任。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 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一) 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 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 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 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原件包括:有存储电子数据的手机、电脑或者其他电子设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