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昇研究丨情侣恋爱期间的资金往来,分手后该如何界定?

学术   2024-10-22 10:55   重庆  

本文作者

  葛佳庚  

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前言

在恋爱关系中,情侣之间的资金往来是常见现象。然而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意识,这些资金往来有时会引发一些纠纷。接下来,通过案例来具体分析。

基本案情

2022年小张和小李在桌游店偶然相识,接触一段时间后两人就确立了恋爱关系。小张便搬去与小李一同居住,在同居期间小张多次通过各种转账方式向小李支付款项。然而随着双方相处的不断加深二人也产生了诸多问题,最终小李向小张提出了分手。分手后,小张认为自己在与小李恋爱期间向其支付的总计25680元均系借款,要求小李返还,而小李则认为该款项是双方恋爱期间为共同生活而产生的必要支出以及小张的无偿赠与,所以拒绝返还。双方协商未果后,小张一纸诉状将小李诉到法院。

法院审理

在庭审中原告小张向法院提交了多笔银联转账、支付宝、微信等相关资金流水作为证据,以此证明自己在恋爱期间向被告小李支付了诸多款项总计金额25680元。小李则当庭反驳,其指出这些款项大多是双方同居期间的必要开销还有部分是小张的无偿赠与,故上述金额并不是借款。小李还在庭审中向法院提交了与小张恋爱期间其支付房租水电等日常开销相应的发票收据以及双方的聊天记录截图等相关证据。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小张向小李支付的款项是否构成借款,双方又是否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在本案中小张和小李之间从未签订过书面的借款合同,小张在转账时也未标注过哪笔是借款,并且小李提交的聊天记录中也没有关于双方借款的表述,再结合双方庭审中提供的其他证据及当庭陈述,可以推断出涉案款项大多是用于双方在恋爱期间的共同生活确属于合理支出,而另一部分款项所支出的单笔金额较小,累计金额也未超出日常生活和人情往来的范畴,且该支出行为也未使付出方小张经济状况明显恶化。故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缺乏明确的借款合意不能仅凭一方的转账记录就认定存在借贷关系,且原、被告之前系恋爱关系在恋爱期间原告向被告转账存在多种合理的可能性,原告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对原告小张要求被告小李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

情侣恋爱期间的资金往来可能包括借款、赠与、共同消费等多种形式。这些资金往来的性质不同,法律后果也有所不同。结合上述案例,律师提醒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 如果一方主张恋爱期间向另一方支付的款项是借款,鉴于双方关系的特殊性在转款时应当有明确的转账备注,并在微信、QQ短信等通讯聊天中对转账的性质予以确认并保留相关支付凭证。


2. 如果恋爱期间的转账具备某些特征(如购买衣服、礼物,请客吃饭,特殊日期,特殊金额等)足以推定当事人的真实意图是赠与时,即便日后分手,赠与方也是无权要求接受方予以返还的。


3.如果一方向另一方转账是用与在恋爱期间共同生活的合理支出,分手后任何一方是没有理由要求另一方予以返还或赔偿的。


恋爱是美好的,但情侣间合理的资金管理同样重要。需要指出的是,法律对于恋爱期间的资金往来并没有特别的规定,因此处理这类问题时,证据的保存和理性的沟通尤为重要。通过了解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情侣们可以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避免因资金问题影响感情。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定义】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一条 【附义务赠与合同】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六百六十三条 【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及其行使期间】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六百六十五条【撤销赠与的法律后果】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定义】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七十九条【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成立时间】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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