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昇研究丨从反洗钱监管视角,浅谈金融机构履行受益所有人身份识别义务的边界

学术   2024-10-14 18:30   重庆  

本文作者

  陈明星  

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一、何为“受益所有人”?

根据国际组织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对“受益所有人”的定义,其系指最终拥有或控制客户的自然人以及/或代表其进行交易的自然人,还包括对法人或非法组织行使最终有效控制的自然人。而我国目前对受益所有人的准确性定义,最先见于2021年《反洗钱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中,该征求意见稿第六十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受益所有人,是指最终拥有或实际控制公司、企业等市场主体,或者享有市场主体最终收益的自然人。”而在2024年9月13日公布的《反洗钱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征求意见》中,受益所有人的定义有所调整,关于“受益所有人”的定义被规定在第十九条第4款且定义也有所变化,即“本法所称受益所有人,是指最终拥有或者实际控制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享有法人、非法人组织最终受益的自然人。具体认定标准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回溯我国受益所有人识别工作不断演进的过程,与我国2018年接受FATF第四轮互评估密切相关。2019年4月,FATF公布的评估报告显示,我国受益所有人有效性目标5的评级结论为“LE”(低度有效),表明我国该项指标的有效性水平较低;同时FATF《反洗钱40条建议》第24条(即“透明度和法人的受益所有人”)、第25条(即“透明度和法律安排的受益所有人”)的合规性评估结果均为“NC”(不合规),表明我国就前述两项指标存在较大缺陷。也正是基于此,我国自此以后到现在,从规范性文件到行业自律规则、部门规章,再到法律层面,都在努力试图构建一套系统有效的受益所有人监管制度。

二、受益所有人身份识别的现行监管框架

2017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关于加强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有关工作的通知》(银发﹝2017﹞235号,以下简称“235号文”),该通知的发布开启了我国受益所有人身份识别工作的进程,通知明确提出了反洗钱义务机构(主要为金融机构)应当按照《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展客户身份识别,提高受益所有人信息透明度,防范复杂股权或控制权结构导致的洗钱恐怖融资风险。在建立或维持业务关系时,应了解相关受益所有人信息并持续关注其信息变更情况。另,对非自然人客户受益所有人的识别,235号文规定义务机构应当逐层深入并最终明确为掌握控制权或者获取收益的自然人,并针对不同类型非自然人客户确立了与之对应的认定标准,具体如下:

非自然人客户类型

受益所有人判断标准

公司

按照以下标准依次判定:

1.直接或者间接拥有超过25%公司股权或者表决权的自然人;

2.通过人事、财务等其他方式对公司进行控制的自然人;

3.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合伙企业

拥有超过25%合伙权益的自然人

信托

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以及其他对信托实施最终有效控制的自然人

基金

拥有超过25%权益份额或者其他对基金进行控制的自然人

个人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

义务机构在充分评估风险状况基础上,可以将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控制人视同为受益所有人

经营农林渔牧产业的非公司制农民专业合作组织

同时,235号文要求义务机构应通过询问、要求非自然人客户提供证明材料、公开查询、委托调查等方式核实受益所有人信息,并应登记受益所有人的姓名、地址、身份证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


在前述文件基础上,中国人民银行又于2018年6月27日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受益所有人身份识别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8﹞164号,以下简称“164号文”),对235号文中关于受益所有人身份识别的内容,结合实际进行了细化,明确了勤勉尽责、风险为本、实质重于形式的三项原则,同时对于不同类型非自然人客户受益所有人的判断标准,在235号文的基础上更加细化,增强了指导作用。另,164号文第四条第(三)项还规定:“非自然人客户受益所有人信息不完整或无法完成核实、无法进行受益所有人身份识别工作的,义务机构不得与该非自然人客户建立或者维持业务关系。”结合235号文,这里的“受益所有人信息”应包括受益所有人的姓名、地址、身份证或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164号文第六条还规定,义务机构应当利用从可靠途径、以可靠方式获取的信息、数据或者资料识别和核实受益所有人信息。政府主管部门、非自然人客户以及有关自然人依法应当提供、披露的法定信息、数据或者资料,是义务机构开展受益所有人身份识别工作的重要基础。前述法定信息、数据或者资料可以独立作为识别、核实受益所有人身份的证明材料。而询问非自然人客户、要求非自然人客户提供证明材料、收集权威媒体报道、委托商业机构调查等方式只能作为识别、核实受益所有人身份的辅助手段,获取的非法定信息、数据或者资料不得独立作为识别、核实受益所有人身份的证明材料。


根据 2023 年 2 月 28 日施行的《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204 号〕(以下简称“办法”)之相关规定,证券公司为法人、非法人组织开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了解其业务性质、股权及控制权结构,了解受益所有人信息,并应持续关注投资者基本信息、身份证明文件有效期等情况,发现需要变更的,应要求投资者及时办理变更手续。投资者如未按要求在合理期限内变更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证券公司应当根据规定及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的约定采取限制、暂停、终止提供证券交易服务等措施。


中国证券业协会亦于2023 年 6 月 9 日发布《证券公司客户资金账户管理规则》(以下简称“管理规则”),该管理规则第十一条第 2 款规定:“证券公司为法人、非法人组织开户前,还应当按照规定了解其业务性质、股权及控制权结构,了解受益所有人信息。”第二十三条规定:“客户按本规则第十一条要求向证券公司提供的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告知证券公司,并申请办理资金账户信息变更。客户、金融产品管理人未如实提供上述信息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证券公司发现客户的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号码等基本信息和身份证明文件有效期等情况需要变更的,应当要求客户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在证券公司要求的合理期限内,客户、金融产品管理人不配合更新上述信息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证券公司应当对资金账户采取账户限制、暂停、终止提供证券交易服务等措施。账户限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限制买入、限制资金转出、限制转托管、限制撤销指定交易、暂停办理新业务等。”


2024年4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受益所有人信息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2024〕第 3 号)。根据该管理办法,原则上公司、合伙企业、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及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主体都应通过相关登记注册系统备案受益所有人信息,而备案的受益所有人主要为以下三类:1.通过直接或间接最终拥有备案主体25%以上股权、股份或者合伙权益;2.虽未满足第一项标准,但最终享有备案主体25%以上收益权、表决权;3.虽未满足第一项标准,但单独或联合对备案主体进行实际控制(这里的“实际控制”,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协议约定、关系密切的人等方式实施控制)。备案主体应填报的受益所有人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国籍,出生日期,经常居住地或者工作单位地址,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种类、号码、有效期限,受益所有权关系类型以及形成日期、终止日期(如有)。可以说这一规定的出台,给受益所有人身份识别工作增加了可操作性,进一步明确了识别标准。


如果说前述规定仅限于规章或行业自律性文件的层面,而《反洗钱法》的修订则足以说明受益所有人身份识别在我国反洗钱工作中的重要程度,以及对FATF评估结果进行的积极回应。《反洗钱法》作为我国反洗钱工作的基础性法律,自2021年至2024年期间,连续发布了两次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修改“受益所有人”的定义及受益所有人身份信息识别要求等内容,建立了受益所有人信息管理、使用制度,从法律层面填补了我国受益所有人制度的空白。

三、受益所有人身份识别工作中的现实困境

一方面,我们可以看到我国正在逐步建立起受益所有人管理的相关监管规则;另一方面,我们也需看到金融机构在履行受益所有人身份识别义务过程中遇到的一些问题,笔者以经历的咨询或案件为基础,初步认为当前主要存在以下两方面的现实障碍:


1.根据164号文内容,义务机构应对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受益所有人开展身份识别工作,确保其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和时效性,同时即将施行的《受益所有人信息管理办法》要求原则上所有公司、合伙企业等主体必须备案受益所有人信息。但实践中由于市场主体数量众多且之前注册登记时并未被要求必须提供受益所有人信息,另外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也非公司必须办理工商登记之事项,如此可能诸多法人、非法人组织并不会按要求到义务机构登记受益所有人信息,即便其提供了材料,义务机构还需验证材料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导致对法人、非法人组织受益所有人信息的持续识别或重新识别难以真正落地。


2.法人、非法人组织可能会因股东或合伙人等的内部利益纠纷对义务机构的受益所有人身份识别工作造成阻碍。依据现行监管要求,非自然人客户受益所有人信息不完整或无法完成核实、无法进行受益所有人身份识别工作的,义务机构不得与该非自然人客户建立或者维持业务关系,且可采取一些限制性措施,而受益所有人往往是持有法人、非法人组织25%以上股权或权益的自然人,一旦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内部产生矛盾,而该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又因需应对义务机构受益所有人身份识别要求而更新受益所有人信息时,若某一受益所有人不配合提供最新信息的,则一方面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内部可能会形成僵局、导致利益纠纷,另一方面该组织对外可能会将矛盾转移至义务机构,引起对义务机构的投诉或者是诉讼,而笔者通过检索现有案例,遗憾的是目前司法实践中暂无判例对金融机构履行受益所有人身份识别义务的边界作出评价。

四、写在最后

目前,《反洗钱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征求意见阶段即将结束,对受益所有人的监管规则从无到有,从最初见诸规范性文件,到纳入部门规章,再形成法律,足见监管部门对其认识的加深及其在反洗钱工作中的重要性,也是对我国金融机构在反洗钱、受益所有人等制度供给不足的回应。以笔者作为一名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的角度看,对于实施过程中可能面临的新问题,也期待监管部门与司法实践协同促进,比如在个案裁判中引用监管规章、规范性意见甚至业务规则作为认定权利义务及相应责任的重要参考或依据,在协调公共利益与个体利益的过程中,明晰金融机构履行受益所有人身份识别义务的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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