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昇研究丨借条在手却败诉?揭秘法院判决背后的逻辑,避免踩雷!

学术   2024-09-13 17:30   重庆  

本文作者

  葛佳庚  

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前言

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成立要件包括借贷合意和借款实际交付,二者缺一不可。借条并非是认定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的唯一证据。除此之外,法院还会审查借款支付情况。只有所借款项实际支付给了借款人,民间借贷关系才算成立。否则即使有借条,法院也有可能不支持出借人的诉讼请求。

基本案情

2020年5月份,小张因生意周转,多次向小李借款双方约定月息三分。后因小张无力偿还借款,小李持案涉借条诉至法院要求小张偿还借款。庭审中,小李主张借款是以现金或转账的形式支付,但小张仅认可一笔现金,对于小李主张的其他现金均不认可。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李主张案涉款项部分为现金形式交付,但仅提供取现凭证,且小张并不认可,故小李未能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现金交付情况,法院对小李主张的现金交付不予认可。法院最终并未采纳小李提交的借条,而是以双方历次转账的金额为基数,按照年息24%的利息重新予以计算本息。

律师观点

借条可以作为认定借款的证据,但不要以为有了借条,自己的权益就可以得到保障,就可以高枕无忧,这种想法是不对的。出现以下几种情形时,即使有借条在手,对方白纸黑字签名按手印,法院也不会支持。

1、债权已过诉讼时效,借款人主张时效抗辩的

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一般为三年。如果借条上明确约定了还款期限,出借人应在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向对方主张还款并保留相应的证据,如催款的通话录音、微信聊天记录、书面催款函及邮寄回执单等。否则一旦超过三年,借款人将会取得时效抗辩权。在诉讼中,借款人如果主张债权已经超过诉讼时效,而出借人又无法举证诉讼时效存在中断、中止的情形,那么即使有借条,法院也可能不会支持出借人的请求。

2、有借条,但无法证明借款实际交付的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借款交付时生效。民间借贷关系成立要件包括借贷合意和借款实际交付,二者缺一不可。虽然借条能够证明双方之间可能存在借贷合意,但是通常情况不能证明借款已经交付的事实,出借人仍须对借款交付进行举证,否则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3、利息超过法律规定的上限,超过的部分法律不予保护

双方约定的利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约定的利息超出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2020年8月20日前,民间借贷利息受法律保护的利率上限为年利率24%。年利率超过24%但不超过36%的部分属于自然债务,已经支付的不得要求返还,尚未支付的可以拒绝支付。2020年8月20日后,民间借贷利息受法律保护的利率上限改为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超过LPR4倍的部分,法律不予保护。

4、借款事实不存在

双方以借条来掩盖真实目的,该借条属于一种虚假的民事法律行为是不能得到法院支持。

5、名为借贷,实为其他法律关系的

生活中,当事人常常以借条、欠条的形式来确认民间借贷之外的其他债权债务关系,如合伙纠纷、股权纠纷等。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会全面审查案件事实,认定双方是否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以及是否按民间借贷关系继续审理。如果查明双方债权债务纠纷并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而系其他法律关系引起的,法院会依法驳回债权人的诉求。

6、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民间借贷合同如果出现有法律、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无效情形时,法院会依法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并不意味着免除了借款人的债务,通常情况下借款人仍然有义务返还借款本金。如果出借人明知借款用于赌博、走私、贩毒等违法犯罪活动而借款给他人,借贷关系不仅不受法律保护,有可能还会触犯法律,面临罚没、拘留的行政处罚,甚至是追究其刑事责任。

小结

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要看借款的实际支付情况,法官不会仅凭借一张借条就武断地来确定借贷关系的成立与否,还需要出借人提供银行转账记录等与借款凭证相对应的支付凭证。因此,在出借款项时,出借人不仅要求对方签署书面借条,更要尽量避免使用现金,保留支付凭证,从而规避因无法举证款项实际交付情况而承担败诉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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