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
葛佳庚
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在当今社会,网络直播早已成为一种流行的娱乐方式,观众通过直播平台对喜欢的主播进行打赏也变得司空见惯。然而,当打赏可能涉及到夫妻共同财产时,问题就变得复杂起来。前不久“浙江一男子豪掷35万打赏女主播,妻子诉至法院”的事件一度引发网友热议,那么就让我们针对此类事件来具体分析一下吧。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直播打赏的法律性质。笔者通过检索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最近几年的案例来看,目前司法实践中对直播打赏行为的法律性质尚未形成统一认识,主要存在赠与合同说和服务合同说两种观点:
(一)赠与合同观点认为用户对主播的表演是否打赏及打赏多少纯属自愿,符合赠与的法律特征;
(二)服务合同观点认为直播平台为用户提供平台服务,通过用户购买使用虚拟货币收取服务费,双方之间形成网络服务合同关系,而主播提供了表演服务,打赏方作为观众获得了精神上的享受,双方之间实际上是对价给付并已经实际履行完毕,故而这是一种商业消费行为。
在实际案例中,法院通常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例如,在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案件中,法院认为,虽然直播平台与用户、主播之间形成网络服务合同关系,用户观看直播并打赏是一种商业消费行为,但如果打赏行为超出了正常网络娱乐消费水平,并且违反了社会公共道德和善良风俗,那么打赏行为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此外,如果打赏行为涉及夫妻共同财产,那么配偶一方可能有权要求返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如果一方擅自处分共同财产,损害了另一方的权益,那么受损害的一方可以要求返还。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所有打赏行为都可以被追回。如果打赏行为被认为是正常的娱乐消费,且没有超出夫妻共同财产处分权的范围,那么打赏行为可能是有效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而丈夫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主播在接受打赏时,没有义务去探究款项是否是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且主播取得该打赏款项系基于其自身的直播服务,因此这种情况下适用善意取得的相关规定,主播属于善意取得相对人,妻子不得以丈夫未经其同意来要回打赏。
那么分析了上述情况后,如果丈夫使用夫妻共同财产在直播平台上大额打赏女主播后,妻子该如何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1.主张赠与行为无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现行有效的相关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如果丈夫的打赏行为是基于与女主播的不正当关系,如婚外情,妻子可以主张该赠与行为违反公序良俗,从而要求法院确认该行为无效。(2023)鲁0305民初6702号判决中,法院支持了原告(妻子)的主张,确认被告(丈夫)向婚外第三者的大额赠与行为无效,并判决返还财产。
2.主张返还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如果丈夫未经妻子同意,擅自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用于打赏女主播,妻子有权要求女主播返还相应财产。在一些案例中,法院也支持了妻子要求返还夫妻共同财产的诉求,如(2022)闽0627民初2570号判决中,法院认定丈夫的转账行为损害了妻子的利益,因此妻子有权主张返还。
3.向丈夫主张赔偿责任:
如果因丈夫的打赏行为导致夫妻共同财产受损,妻子还可以向丈夫主张赔偿责任。这要求妻子证明丈夫的行为造成了实际损失,并且该损失与丈夫的打赏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协商或调解解决:
除了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外,妻子还可以尝试与丈夫或女主播进行协商或调解,以达成和解协议。这种方式可能更为灵活和高效,能够减少诉讼成本和时间消耗。
总之,直播打赏行为的法律性质和效力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如果打赏行为超出了正常消费范围,违反了公序良俗,或者涉及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无权处分,那么妻子可能有权要求返还。然而这需要通过法律程序来确定,并且每个案例的结果都可能不同。在所有相关案例中,证据的充分性和举证责任都是关键因素。妻子需要证明丈夫的打赏行为构成了无权处分或违背了公序良俗,而平台或主播可能会主张打赏是基于合法的网络服务合同。因此,对于直播打赏行为,用户应当保持理性,避免因一时冲动而导致不必要的法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