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
葛佳庚
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所谓“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有些人为了“耍赖”不还钱,在欠条的署名上打起了“歪主意”,故意将自己的名字错写、漏写混淆字迹,那在这样的情况下债权人还能要回欠款吗?
基本案情
2020年,被告王小明(化名)多次从原告张华(化名)处购买建材水泥,并分别于2020年3月3日、5月7日、6月5日向原告出具了欠水泥货款18000元、13000元、29000元的欠条各一张,被告王小明在欠条上均署名为“王明”。
被告出具欠条后提走水泥,经原告多次催要,都没有给付以上所欠水泥货款共计60000元。为此,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水泥货款。
本案争议
被告辩称,“我叫王小明,不叫王明。原告出具的三张欠条,并不是我本人书写的,欠条的内容、签名均不是我写的。我没有购买过原告的水泥,原告的起诉不属实,我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法院提交了欠条3张,用于证明被告于2020年3月3日欠原告货款18000元、于2020年5月7日欠原告货款 13000元、于2020年6月5日欠原告货款29000元,三次共欠 60000 元,原告称这三张欠条均为被告本人书写,虽然签名风格不一样,但欠条内容、欠款金额、手机号码、欠款日期均出自被告一人。
法院审理
本案审理期间,被告王小明曾申请对涉案三张欠条进行笔迹鉴定,因其未交纳鉴定费用,鉴定中心做退案处理,后被告不再要求进行笔迹鉴定且被告也未能提供三张欠条不是其出具的其他证据,因此法院依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认为被告不能提供相应证据,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故被告抗辩不能成立而原告出具的三张欠条能够证明其主张的相关主要事实,其真实、有效性法院予以认定。
最终法院认定: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王小明多次从原告处购买水泥,拖欠原告水泥货款60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未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要求被告王小明支付水泥货款60000元,并无不当,法院应予支持。被告的辩称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法院判决如下:由被告王小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华水泥货款60000元。
律师提醒
欠条作为个人或单位在欠款、欠物时所写的书面凭证,在现实生活中频频出现,因欠条不规范或欠条内容欠缺引发的纠纷也日益增多。在这类纠纷中,“欠条”是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重要证据,因此,在审查欠条时债权人都应当注意哪些问题呢?
1.字里行间尽可能不留有多余空间,尤其是关于数量金额等重要内容应当书写紧凑;
2.认真核对欠款人的签名是否正确,债权人最好要求在欠条中附带欠款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以防日后产生纠纷时维权困难;
3.欠款人签名应当当面书写,防止欠款人用其他人来签名,最后拒绝承认欠条;
4.尽量避免使用容易产生歧义的语言;
5.最好在欠条中体现欠款的原因,以备查证;
6.留存好相关货物交接手续且双方认可签字。
小结
诚实守信向来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对公民的基本道德要求,不要总想着“耍小聪明”投机取巧,谋取不正当利益,要知道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切忌“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