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船“料”研究回顾与拾遗

文摘   历史   2023-04-17 08:53   福建  

明代船“料”研究回顾与拾遗


作者:宋上上


摘要

 Abstract 

针对宋代之后用于表示船舶大小的“料”,众多学者展开了讨论。研究焦点主要集中于“料”的含义和计算方式。早期学者认为“料”是重量单位,一料等于一石。近年来学界多认可“料”是容积单位,也有学者主张“料”指的是造船物料,但料和石的换算存在分歧。计算方式上,学者多利用《南船纪》等史籍的记载,将船舶体积乘以系数,或采用船体剖面面积,拟合料数。由于不清楚古人究竟如何计算船“料”,至今研究仍有存疑。事实上,《南船纪》记载的是嘉靖时期船只尺寸,与明初制定“某某料船”的名称并不相符合。通过结合明代的算书、政书等史籍记载,发现船“料”指的是船舶的装载货物容积,一料等于一斛,约3立方尺,折合装载粮米一石。南宋五斗斛出现之后,存在一料十斗或五斗情况。船料数反映了船只载货净容积多少,与船只总容积不成正比,无法得到由船只尺寸计算船料的公式。

关键词:船料  容积  斛法  算书




一、学术史综述

中国造船史研究中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船舶的大小,史籍中除了用载重量如“某某石”来表示外,还有以“料”表示,如南京《静海寺碑》中就记载了郑和下西洋船队中有“二千料船”和“一千五百料船”。其中“料”该如何理解,引起了海内外学者的广泛讨论。经过前辈学者孜孜不倦的考证,目前已经达成了一些共识。根据现有史籍记载来看,学界一般认为“料”作为船舶的装载单位是从宋代以后才开始出现的,且含义存在着演变和多样性。“料”的本义指的是造船所需的物料,包括木材、钉、锔、油、麻等在内,其中又以木料最为重要。随着船只等制渐增,成造所需物料也递增,因此史籍中常用“料”的数量来表示船舶大小,如“一千料海船”。明代自宣德四年之后,在临清、淮安、扬州、苏州等运河沿线设立钞关,按照船料数征收钞币,“每百料纳钞一百贯”,后改为折银征收,称为“船料银”。以上是船料广义上的含义,学界研究主要集中于表示船舶大小的“料”,也即狭义上的船料,争论焦点主要分为两个方面:

1.“料”究竟是重量单位还是容积单位?和重量单位“石”是什么关系?
日本学者薮内清最早注意到万历《大明会典》中关于四百料粮船的记载,与其他史料中粮船四百石的装载标准相一致,引用清水泰次的说法,认为“料”应作“石”解。同时薮内清敏锐地察觉到《天工开物》中记载同样的粮船,载重却有二千石,认为料“究应根据什么标准,还不清楚”。包遵彭也赞成一料等于一石。徐玉虎统计了嘉靖《南船纪》中记载不同船只总容积和料数,认为每料平均容积,自23.3石至42.7石。徐氏也注意到了《天工开物》中粮船载米近二千石的记载,认为粮船的尺度相当于一百五十料战船,从而进一步验证了料和石的比例关系,然而徐玉虎没有看到万历《大明会典》中记明确记载了相同尺寸的粮船是“四百料浅船”。斯波义信认为船舶的装载能力是用斛(石)或料来表示的。斛与料实际是同单位,也与作为重量单位的“石”同单位使用。宋代一斛十斗,故从数值上来说,一料等于一石等于一斛。韩振华首先发现了元代《河防通议》中“每料容六十斤”的记载,打破了以往学界一料就是一石的认知,并提出了新的观点:民间计量是一料载重一石,而官方计料,一料半石。
学者们逐渐注意到,由于装载货物的密度不同,同一船只的载重量可能相差很大,而船舶的容积则相对固定,因而对“料”的认识发生了转变。陈希育明确提出:“料”首先是一种容积单位,确切地说,是代表船只龙骨长、面阔和舱深之乘积的单位。陈氏发掘了明清递修《淮关统志》中“三乘四因算法,合成石数”的记载,认为算法是船只长、阔、深相乘,除以4,得到船只装载重量,并根据料数相除,得到一料的容积可以载2.5石。王冠倬认为“宋代一料的净容积恰好装载一石米”,支持了斯波义信的说法。山形欣哉在计算了《南船纪》中船只体积后,为了和船料数吻合,假定1料=10斛。但这一做法遭到了苏明阳的批评,认为“无文献根据”。苏氏受到韩文的启发,进一步发掘了《河防通议》的“每船一百料”的尺寸记载,计算出体积约为1000立方尺,据此将同书中“每尺为十料”的记载修改为“每料为十(立方) 尺”。关于料和石的关系,苏明阳指出韩文中“官料为民料之一半”的说法不能令人信服,并不可能用一料之材,造出两料之船。苏氏通过代入不同货物的密度加以计算,认为一料水相当3.45石,一料谷相当于2.58石。李弘祺也认为料是容积单位,一料在理论上能装载一石的容量。但李文在统计了《河防通议》中上水和下水载重的平均数后,认为实际上“每料载37斤”。针对以上学者的分歧,黄纯艳认为船舶形制不同,平均每料的排水量也不同,因此每料装载的物品重量难以计算。
何国卫从“料”的本义出发,认为“料”不同于载重量和船舶容积,而是船舶建造用料的多少,反映了船舶自重。何氏根据《宋会要》和元代《河防通议》的记载,认为元代黄河运石船每料装载为半石,宋代运粮漕船每料装载为一石。徐晓望继承了何国卫的观点,认为“其实这里所说的料,是料的原始意思,是指材积。发展地看,又可指物料。”料和石的换算上,徐文也遵从文献的记载,认为元代的一料,容重六十斤;明初江南一带,通常以一石换算一料。
2.船料数如何计算
船料作为衡量船舶大小的重要指标,学界认为必然和船舶的尺寸存在某种线性正比关系。如果搞清楚了这种比例关系,便可验证郑和下西洋中千料大船的长、阔记载是否合理。韩振华首先注意到了《河防通议》中“每尺十料”的记载,并将这种原则推广开来,提出船料的计算公式:
料数=底长(丈)×底宽(丈)×10(一丈十尺)×10(一尺十料)

陈希育将船的深度考虑在内,将船的长度取值为龙骨长,得到如下公式:

料数=龙骨长(丈)×面宽(丈)×舱深(丈)×10(一丈十尺)×10(一尺十料)
苏明阳指出了以上计算中的几何学错误,即改换了单位。韩文中将长宽相乘后的平方尺和尺混淆,同样陈文中计算的船只体积,单位是立方丈,换算成立方尺需要乘以1000,而不是乘10。苏明阳根据“每料为十(立方)尺”的结论,提出新的计算方法:
船料=船底长(尺)×船面宽(尺)×舱深(尺)/10
何国卫敏锐地观察到,经过丈、尺单位换算,陈希育和苏明阳二位的公式实际是相同的。何氏进一步指出,“一尺十料”仅是针对《河防通议》中特定的三百料船而言, 不是适用于各种船的普遍规律,故不能推而广之。何国卫统计了《南船纪》《龙江船厂志》中一百料至四百料战船的尺寸,提出了新的拟合公式:

立方模数法:料=60×船长×船宽×船深

平方模数法:料=20×船长×(船宽+船深)
单位:丈
何国卫清楚地意识到,这只是一种统计范围内的推测,尚不知道古人究竟是如何计量料的,欲得到万能通用的计算公式似乎不可能。
在从立体几何计算船料受阻的情况下,学者开始采用船体的剖面面积计算船料。何志标受到古建筑“定侧样”的启示,猜测古船的建造可能采用“中纵剖面图”的方法,进一步认为古船号称的“料”数是船体中纵剖面大小的量度。何文将船体纵剖面视作梯形和长方形的复合图形加以计算。徐晓望注意到市舶司征税时只丈量船只的“修广”,因此受到启发,忽略船深,只考虑船体横切面大小,将船长扣除虚头和虚梢各一丈,得出船料计算公式:

料数=(船长-20)×船宽

单位:尺

何、徐二位学者的想法新颖,数据拟合程度也比较高。但计算出的料并非容积,无法与重量单位相转换,难以很好地解释史籍中常见一石一料的记载。有鉴于此,黄纯艳认为“不可能得出一个计算所有船舶容积的通用公式”。
通过以上的学术史回顾可以看到,学界对于宋代船料的含义基本没有异议,即1料等于1斛等于1石,然而元、明史籍的矛盾记载难以调和。从史料的利用来看,学界逐渐认识到《河防通议》成于众手,内容前后矛盾不一,关于船料的记载难以推广到其他船舶上。学者们进一步发掘了明代政书中的记载,如《南船纪》《龙江船厂志》等船政志和《淮关统志》等钞关志,尤其是《南船纪》中众多船只尺寸的精确记载,弥足珍贵。那么这些政书的记载可信度如何呢?是否能够得出船料计算公式呢?本文将在学界这些已有研究的基础上,进一步发掘明代算书、官署志等史料,对明代的船“料”研究作一拾遗补缺。


二、船“料”含义分析

明代的官修船只最早可追溯至朱元璋、陈友谅鄱阳湖大战时期,洪武初设立龙江船厂之后,船舶的名称和形制就固定了下来,故《南船纪》中记载的各色船只名称皆始于明初。延及后世,虽然名称不变,但明代的船只修造却存在着船制逐渐增大的趋势。如《漕船志》记载:“迩来各船身长厰阔,多添梁头,运军利于私载,运官敢于公占,诚当严禁以杜其渐也。”邵经济《济漕补略》中也申明“立法式”云:该厂官匠,务要遵守原定式样,毋得多加梁头,以便乘座;过长尺寸,以利私载。”其中“该厂”指的是清江漕船厂,在官给物料数额固定的情况下,增大船只尺寸,只会导致板薄钉稀,易于损坏。虽然漕运主事三令五申,依然难以禁绝。增大船制尺寸的情况也见于龙江船厂,《龙江船厂志·孚革志》云:“夫船之制虽不同,大小、广狭皆有成式。但造完时不曾覆量,故有船名同、料同而长短不同者,此因袭之弊也”。就算同一料数的船只,长短尺寸也不尽相同,而船只增大的尺寸一旦被官方记录下来,就成为定制,“遂使利于私载者渐为加广,厥制一定,莫敢损益”。由此可见,船政志中所登记的船只尺寸,只能反映当时的船制大小,与明初的船制已经相去甚远,所以导致名实不符,“愈失其真”。最为典型的则是黄船,《南船纪》中记载四百料大黄船“共长八丈五尺三寸,阔一丈五尺六寸”,而二百料小黄船“共长八丈三尺,阔一丈六尺四寸”,在长度接近的情况下,二百料船反而比四百料船要宽阔。同样的情况还见于南京兵部船厂,崇祯《南枢志·马快平船图》中标注了船只尺寸,其中六百料大马船“断水梁自出脚至底深六尺五寸”,而三百料小马船“断水梁自出脚至底深八尺”,三百料船反而比六百料船要深。可见政书中记载的船舶尺寸混乱,和料数并无正比关系。以往学者在计算船料时,都刻意忽视了黄船,而选择尺寸数据较为规整的战船,但这并不能保证战船就不存在失真的情况。因此,《南船纪》和《龙江船厂志》中关于船制的记载,只能视为嘉靖时期的情况,并不能反映明初船制大小,也与船只“某某料船”的名称不符,故不能用嘉靖船政志的数据去计算或者拟合船料数。

众多学者提出了船料计算模型,其核心在于对船舶的载重和容积加以计量,都是建立在现代数理概念基础上,那么古人是如何计算船只的载重和容积的呢?这一问题可以从明代众多算学史籍中寻找答案。明人王文素在嘉靖初成书的《算学宝鉴》中记载了这样一道类似的题目,兹赘引如下:
算船受载:有船一只,头高五尺,上广六尺,中广八尺,下广五尺;腰高七尺,上广九尺,中广一丈一尺,下广七尺;尾高五尺,上广七尺,中广九尺,下广六尺,长三丈六尺,且云斛法三尺,问其船受粟几何
答曰:六百七石五斗。术与算堤同,但差斛法而已。
细草曰:倍头高得一十尺,加入腰高七尺,共一十七尺,另倍头中得十六尺,加入上下广,共二十七尺,相乘得四百五十九尺。
另四因腰高,得二十八尺,如入头尾高,共三十八尺,另倍腰中广,得二十二尺,加入上下广,共三十八尺,相乘得一千四百四十四尺。
另倍尾高得一十尺,加入腰高共一十七尺,另倍尾中广,得一是八尺,加上下二广,共三十一尺,相乘得五百二十七尺,
并三数共二钱四百三十尺,乘长三十六尺,得八万七千四百八十尺,如四十八而一,得积一千八百二十二尺半为实。以斛法三尺除之,得受粟六百七石五斗。合问。
此题目的核心在于计算满载的情况下,一船共能容纳多少石粮米。所谓“术与算堤同”,指的是将船体视为堤岸一样的棱台模型,所采用的计算方法也是来自于计算“众广不同堤”的口诀,云:“堤形高广数纷纭,求积从来有本根。两头高倍单邻并,中高四因加两邻。中广倍之加上下,各与本高相乘因。各乘总并乘长数,每段该除十二真。”大概来说是将棱台切面视作梯形进行累积。所谓“中高四因”指的就是将中(腰)高乘以4,最后得到的三项“乘总”,乘以长度,除以12。由于将船体视作4个棱台的组合,故4段该除以48,得到船只的容积,单位是立方尺。
当然,事实上由于史籍中记载的船舶数据缺乏,我们不可能像题目中一样去计算船舶体积,除了可以了解古人的计算模型外,题目中“以斛法三尺除之”一句也值得注意,即将容积单位“尺(立方尺)”转换为重量单位“石”,依据的是“斛法”。明末精通医术、律吕的张介宾在《类经附翼》卷二《我朝斛法》中记载:“成化十五年奏准铸成斛法……算法,根据宝源局尺量……得一千四百七十寸,是为铁斛五斗实积,倍之得二千九百四十寸,是两铁斛即十斗实积。然则今之斛法,非二千五百也。民间俗传算术,多以二千五百为斛法者。”其中“一千四百七十寸”指的是铁斛容积,张介宾的计算非常精准,今人丘光明在按照四棱台体积公式计算后也得出一斛容积1470立方寸。斛主要用于缴纳赋税时称量粮米,明制一平斛盛米五斗,那么一石就是两斛,也就是说一石粮米的体积为2940立方寸,约等于3立方尺,这就是所谓的“斛法”。古人缺乏严谨的体积、质量概念界定,容积单位“斛”和重量单位“石”可以换算,依据的就是斛法,而这是建立在粮米的密度基础上。张介宾指出,由于计算不精,明代多存在将2.5立方尺换算成1石的情况,如万历时程大位《算法统宗》中,就是用船仓体积140.4立方尺,除以2.5,得到积米56.16石。因此明代斛法存在3立方尺/石和2.5立方尺/石两种情况,以3立方尺/石较为精确。
《算学宝鉴》题目中使用的“中高四因”“并三(乘)数”和“斛法”,来计算船只装载粮米重量的方法,就是《淮关统志》中所说的的“用三乘、四因算法,合成石数”。所以陈希育将“四因”理解为“除以4”是错误的。如果将1料等同于1石,那么《算学宝鉴》题目中三丈六尺长的船只就要高达六百料,这与《南船纪》中记载的八丈之长的四百料船只相比,大小、料数完全不成比例。问题就在于《算学宝鉴》题目中计算的是船仓全部填满粮米的情况,然而事实上一般船仓除了堆积粮米之外,还要留出着船水夫起居等空间,盛装粮米的净容积必然要小于船舶总容积。嘉靖《漕船志》中记载“四百料浅船”的船式云:
底长五丈二尺;头长九尺五寸;稍长九尺五寸;底阔九尺五寸;底头阔六尺;底稍阔五尺;头伏狮阔八尺;稍伏狮阔七尺。梁头十四座;底栈每一尺四钉;龙口梁阔一丈、深四尺;两厂敢共阔七尺六寸;使风梁阔一丈四尺、深三尺八寸;后断水梁阔九尺、深四尺五寸。
万历《大明会典》和崇祯《天工开物》中关于漕船尺寸的记载完全沿袭了《漕船志》的数据。根据《天工开物》的记载,李约瑟将明代漕船和19世纪的船只加以比较,认为“1874年间670只漕船向京城运粮136万担,这样每条船约装载143吨。当时这些船的平均尺寸依然大致与17世纪初相同。”事实上,清季自道光六年(1826)之后,恢复海运。咸丰五年(1855)铜瓦厢决口,运河为黄河截断淤阻,清廷便主要依赖海运粮米,供应北京。同治十三年(1874)“运京、通仓正余米一百三十六万石有奇。”根据倪玉平统计,其中该年江浙漕粮海运数额便高达约109.6万石,可见670只漕船中大部分是海船。而海运所使用的船只,除了沙船之外,还有火轮船,因此平均下来每船载重量可在二千石以上。但是这些海船和明代内河漕船形制、尺寸完全不同,无法加以比较。就算是清代内河漕船,也早在康熙二十二年新改定船式,因此不能用清代数据来说明明代漕船的情况。
根据一料载重一石来看,明代漕船装载粮米约400石。《漕船志》云:“(嘉靖二年)总兵官杨公宏奏:切照漕运粮储四百万石,原额船一万二千一百四只,每只该运正粮三百三十石,耗粮一百三十二石,名为四百料浅船。”考虑到正、耗米的复杂因素,四百料漕船粮米载重462石。根据已知的漕船尺寸,经过Rhino软件建模,如下图所示:

图1:明代漕船模型图


计算得到船只容积大约为2485立方尺。而装载粮米的净容积=462石×3立方尺/石=1386立方尺,可见船只总容积和载货的净容积相差极大。王冠倬认为船只“全容积与净容积之差,有规律可循”,但这样无法解释《龙江船厂志》中所说的“有船名同、料同而长短不同者”,同样净容积(料数)的船只大小也可能并不相同。崇祯时期陈仁锡《漕运积弊议》云:“漕船载粮极多者不过七百石,加以祖制土宜六十担,及旗甲、舵工、外水十余人,合之千石止矣。今内河粮食民船装千石者,其大仅半于漕船。”同样是内河船只,载米千石的民船反而只有载米七百石漕船的一半大。可见船只的载货净容积与船只大小并无严格正比关系,不同船舶容积与载货净容积之差,似乎并无规律可循,无法利用船只尺寸计算出船料数。这也就是为什么不可能得到万能通用的船料计算公式。基于这一点,明代钞关在征收船钞或船料银时,放弃计算船只容积,而选择丈量船只梁头尺寸,据此来决定课税多寡,清代钞关亦然,似乎并不存在“丈量吨位”之说。
“料”本身具有造船物料的含义,王冠倬在一料容量一石的基础上,进一步推论“把每打造净容量为一石的船体所需的物资、人力就称之为一料。”但是根据《漕河图志》的记载:“且如造千料海船一只,须用百人驾驶,止运得米一千石。若将用过人工、物料估计价钞,可办二百料河船二十只,每只用军二十名,运粮四千石。”按照王氏的定义,打造20只净容量二百石的河船所需的物料、人工是4000料,净容量一千石的海船则需要1000料,然而实际上二项花费的价钞却是相等的。之所以会出现这种矛盾,除了海、河船型不同外,还由于随着船只增大,尺寸、板厚都在增加,成造所需的物料、人工呈指数级增长,而非线性增长。船只越大,“一料”所包含的物资、人力就越多,会导致不同船只的“一料”物资、人力不同,难以换算。可见引文中记载的“某某料船”仍应当理解为一料载货一石。史籍中常见一船“容”若干料,结合已有研究,可见“料”应该是一个容积单位。一料等于一斛,宋代自毋需多言,明代亦然,如明代阁臣李东阳在描述南京进京三百料小马船时,诗云:“南京马船大如屋,一舸能容三百斛。”明制一斛五斗,折合半石,但是在明代史籍中多能看到一料载货量一石的记载,除了前引《漕河图志》外,刘辰《国初事迹》记载:“太祖既得燕都,专设大河等卫,打造二百料匾浅船,每一船载米二百石。”《南京都察院志》记载:“宫殿做造瑠璃砖瓦合用白土,前去太平府白云山装运,每五百石用大马船一只。”六百料下江大马船载货量应当是600石,而非300石,所以每船才装运500石白土。那么如何解释明代一料一石和一料五斗的矛盾呢?往前追溯,这一矛盾的出现主要与宋代将一斛从十斗改为五斗有关。郭正忠根据《中兴会要》的记载认为“五斗斛创始于北宋末和南宋初”,郭氏进一步指出五斗斛的推广经历了漫长的时间,“元明之际,则是五斗斛制确立的时期。”因此在元、明之时仍然存在一斛五斗和一斛十斗并存的情况。元代《河防通议》中记载“每料容六十斤”,即半石。《大元海运记》记载:“其海运船户自备已钱造船。若以创造一千料船一只……定装粮一千石。”每料又装粮一石。明代税粮虽然采用一石两斛的标准交纳,但是明初船制仍然沿袭了一斛一石的度量。由此可见,由于南宋以来五斗斛的出现,导致了元、明史籍中一料一石和一料半石的矛盾记载。
一料就是一斛,作为容积单位,约3立方尺或1.5立方尺。按照斛法转换为一石或者半石,是根据装载粮米而言,那如果装载的货物是其他物品,“料”又该如何理解呢?《皇明名臣经济录》卷九《周忱言行录》记载:“民间马草,每年运赴两京上纳。若北京每包草一千束,该用五百料船一只。”此处的“五百料”显然是根据千束草计量得出。明代一束草一般不超过十五斤,一船千束不过一万五千斤,根本达不到五百石的重量。因此这里的“五百料船”仍然指的是装载货物体积。《算学宝鉴》记载:“(草)每束积一尺半,重七斤半。”指的是每束草体积为1.5立方尺,1000束草共计1500立方尺,根据1斛3立方尺,折合500斛,也就是500料。可见无论装载什么货物,“料”指的都是载货容积。

 

三、结论

船“料”指的是船舶的装载货物净容积,一料等于一斛,也即3立方尺。南宋五斗斛出现之后,大、小斛混杂,一料存在3立方尺或1.5立方尺两种计量情况。明初修造船只仍然沿袭了一料3立方尺的度量。根据斛法换算可以得到,一料装载粮米一石(120斤)重。明代船只总容积与载货净容积之间并无明显规律可循,船“料”数与船只大小也并无严格正比关系,因此无法得出由船只尺寸计算船料的公式。由于明代船只修造逐渐增大,《南船纪》中记载“某某料船”的名称源自国初,而记载的尺寸则是嘉靖时期的情况,名实不符,不能利用《南船纪》中的数据去拟合船料数。


【作者简介】

作者宋上上:北京大学历史学系博士研究生

原载《海交史研究》2022年第4期,注释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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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敬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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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第4期编校人员

陈丽华、陈少丰、李静蓉、林仪

王丽明、肖彩雅、薛彦乔、张恩强


图文编辑:王绮蓉

审核:陈少丰

终审:林   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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