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法52讲 周周与你相遇 | 乘坐电动车出事故受伤,60余万医疗费谁来付?

政务   2024-09-23 18:18   河南  


基本案情


2024年3月,何某驾驶两轮电动车载苏某行至某路口时与陈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相撞,事故致使两车受损,何某、苏某受伤。后交警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负事故同等责任,何某负事故同等责任,苏某无责任。经鉴定,何某驾驶电动车属于机动车范畴。陈某驾驶的车辆车主为河南某汽车服务公司,在甲保险公司处投有交强险和商业险,事故发生在有效保险期间内。苏某受伤住院花费64万余元,先予执行程序中甲保险公司承保交强险垫付医疗费1.8万元,商业险垫付医疗费27万元。经苏某向道路救助基金申请,农业保险为苏某垫付医疗费32万余元。后因与何某、陈某及甲保险公司就赔偿事宜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苏某将三者诉至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农业保险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何某:

我好意搭乘苏某,苏某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电动车不能载乘成年人,但其仍然乘坐且未佩戴头盔,其应当承担部分责任。我自己也在本次事故中受伤未康复,家庭经济条件困难,请求法庭酌情减轻我的责任。


陈某:

根据司法鉴定,何某所骑乘电动二轮车属于机动车。何某酒后驾驶属于机动车的电动车,系无证驾驶,经过路口未让右方道路来车先行造成此次事故;乘坐人苏某体内也检测出酒精,其违规乘坐两轮电动车且未戴头盔,存在过错。自事故发生后,车辆被扣及修理时间长,我方经济损失很大。


汽车服务公司

与陈某为租赁关系,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在租赁物交付乙方(陈某)后,因乙方原因导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甲方不承担责任。案涉车辆购买有交强险和100万保额的商业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有效,故原告主张汽车服务公司承担责任的请求不应支持。


甲保险公司:

扣除交强险已垫付1.8万元医疗费和商业险已先予执行的27万元后,保险公司在剩余限额内承担不超过50%的赔偿责任。


农业保险:

我方为原告垫付32万余元医疗费,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保险公司优先偿还。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依法予以赔偿。因原告苏某受伤严重,本着以人为本理念院先予执行被告甲保险公司27万元。本案纠纷系交通事故引发,根据事故认定书,被告陈某负事故同等责任,被告何某负事故同等责任,原告苏某无责任。被告何某驾驶的电动车被交警部门认定为两轮摩托车,属于机动车范畴。故法院认定被告何某承担50%责任,被告陈某承担50%责任。事故发生时,陈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在被告甲保险公司处投保有交强险及商业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故对于被告陈某承担的事故责任应由甲保险公司先行赔付。被告汽车服务公司与被告陈某系租赁关系,本次事故中并无过错,故原告主张被告汽车服务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不予支持。

原告苏某的医疗费损失共计64万余元,被告甲保险公司已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1.8万元,剩余医疗费62万余元由被告何某承担31万余元,被告甲保险公司承担31万余元。第三人农业保险垫付医疗费32万余元,由被告甲保险公司及被告何某予以返还。综上法院判决:

被告甲保险公司偿还第三人农业保险垫付的医疗费4万余元;


被告何某偿还第三人农业保险垫付的医疗费28.3万余元;


被告何某赔偿原告苏某医疗费2.7万余元;


驳回原告苏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主任 赵凯

生活中经常会有亲友、同事间“顺道载一程”的情况,这本是一种建立和谐人际关系、助人为乐的友好行为,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在要求和公众认知。但是如果在此过程中发生事故了怎么办?法律对此亦有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该规定明确了好意同乘过程中造成损害责任,在保护受害者权益同时弘扬了人与人之间互助友爱的美好品德。

金小法提醒大家,好意同乘、无偿搭载不能免责,因此无论何种方式出行一定要遵守交通规则,骑车驾车更要小心安全行驶,以免在发生事故时后悔莫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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