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法52讲 周周与你相遇 | 物业不开证明 私家车位能安装充电桩吗?

政务   2024-10-30 17:10   河南  

近年来,电动汽车越来越普及,充电问题也随之彰显。现实生活中,大多数私家车位没有安装充电桩,有充电需求的业主,为了方便充电,多会选择在私家车位上安装电动汽车充电桩。然而,有些业主却在安装时遇到了麻烦……








2023年,某小区业主李某(化名)向小区物业提出在私家车位安装充电桩申请,小区物业以变压器容量不足为由拒绝李某申请。2023年底,经由小区所在地供电所工作人员上门实地查勘并明确告知在该小区地下车库中另外还配备有国家电网的变压器,且完全符合地下车位安装私有充电桩要求,但安装电表和充电桩需要物业在申请书上盖章。李某将所有材料准备好并提交后,物业又以领导换届和安装充电桩不符合消防要求为由拒绝。李某认为自己安装充电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为维护自身权益,遂诉至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物业在其申请表上盖章。

物业辩称,该小区地面设置有专项区域安装新能源车充电桩,已规划对原有充电桩扩充,且已报请相关主管部门在小区规划出新区域安装新能源车充电桩,进一步方便业主。物业称不同意原告在地下车库安装新能源车充电桩,是基于小区整体安全考虑,小区电量负荷及消防要求对新能源汽车充电未做规划设计,地下车库空间相对封闭,存在严重消防安全隐患。且物业为业主提供无偿物业服务,小区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物业无地下车库土地使用权人授权,无权批准增添规划以外设施。

庭审中,李某提交房屋产权证明、车位产权证明,证明其对专有部分权利;提交住户群聊天记录,证明小区车位紧张,多名住户询问物业充电桩故障问题;提交其申请个人充电桩进度详情截图,显示2023年12月29日李某向国家电网申请个人充电桩接电,2023年12月30日审核通过,2024年1月2日业务受理,2024年1月3日国家电网工作人员上门服务,后原告称因物业没在申请书上盖章,所以未成功安装电表。被告提交地上车位现场照片,显示地上车位处安装有新能源车充电桩。

判决结果:物业向李某出具同意其在小区地下车位安装电动汽车充电桩的证明。







法官提醒   

  赵凯: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主任

业主依法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故本案原告李某可根据生产生活需要,合理合法地对建筑物专有部分进行使用。同时,大力发展新能源汽车产业,对促进节能减排、防治大气污染具有重要意义。充电桩是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国家支持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本案中,原被告虽未签订服务合同,但是双方均认可存在事实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原告李某为了自有车辆充电需要,在其车位上加装充电设施,是为了更好地利用其车位,同时也符合绿色环保的理念。被告物业以出具安装证明涉及业主公共安全,不同意出具同意安装证明,理由不成立。

在不危及建筑物安全,不损害其他业主合法权益前提下,业主可以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使用和处分。物业作为小区管理者,应当遵循民法典所倡导的绿色发展理念,积极响应国家节能减排举措,予以配合出具相关证明,为业主提供便利,同时加强对小区用电、充电设施的检查、维护和管理,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二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九百四十二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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