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法52讲 周周与你相遇 | 离婚5年后卖房前妻要求分一半,咋判?

政务   2024-09-30 18:07   河南  

2018年,张某(女)与齐某(男)离婚,并对财产进行分割,约定几套房屋分别归二人所有,明确贷款未结清房屋还贷人及还贷方式,并约定“双方婚生子小齐为以上房屋的唯一继承人”。2023年,齐某将离婚协议中约定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一套房产以200万价格出售,张某认为齐某行为侵犯了小齐的权利,遂诉至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请求判决齐某向张某支付房屋转让所得款100万元


被告齐某辩称


双方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其所有,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被告对该房产有自由的处置权利。《离婚协议》约定的“婚生子小齐为唯一继承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遗嘱形式,该约定无效。


庭审中,张某称离婚协议中双方就财产分割的一致约定真实意思是物权由婚生子小齐所有,当时没有直接将房屋过户给孩子是因为牵扯到税费和贷款的问题。



一审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齐某于2018年签订离婚协议,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关于涉案房产分配问题协议中约定“双方婚生子小齐为以上房屋的唯一继承人”,该条款不符合订立遗嘱的形式,其实质是双方对共同财产进行分配时的附加条件,是双方对各自权利的让渡,自愿赠与其婚生子的一个可期待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涉案房屋登记至被告齐某名下后,齐某将房屋出售的行为已构成撤销赠与的意思表示,原告提起本诉亦构成对赠与权益撤销的意思表示。原被告达成的离婚财产协议关于涉案房产分割的条件未成就,涉案房产返回原始状态。在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中明确载明涉案房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故涉案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故原被告各自享有涉案房产50%份额。现涉案房产已出售,房屋总价200万元,故原告诉请返还100万元房款,法院予以支持。故判决:被告齐某向原告张某支付案涉房屋所得价款100万元。


二审裁判



一审判决后,齐某上诉称依据双方离婚协议,房子归其所有,不是夫妻共同财产,继承尚未实际发生,其仍是诉争房屋的所有权人,有权处分房屋,且适时处置房产也是为了保护孩子的利益。齐某同时提出房屋贷款由其结清,一审法院认为涉案房产返回原始状态,男女双方各自享有涉案房产50%份额,判决齐某返还张某房屋买卖款50%即100万元不合理。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齐某将房屋出售给案外人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二人《离婚协议书》相关约定。齐某该行为构成撤销赠与的意思表示,且张某提起本诉,亦构成对赠与权益撤销的意思表示,因当事人双方达成的离婚财产协议关于涉案房产分割的条件未成就,涉案房产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故一审法院认定涉案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并无不当。齐某上诉称返还张某涉案房屋买卖款50%即100万元不合理,其在离婚后清偿案涉房产贷款应予以扣除,但其并未提交充足的证据加以证明,张某对此也不予认可;当事人双方《离婚协议书》关于该房屋贷款还款已作安排,足以覆盖当时案涉房产的贷款余额,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协议的约定行使各自的权利,并履行各自相应的义务。故齐某在离婚后清偿贷款不应予以扣除,故对其该项上诉请求不予支持。综上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张亚娴:行政审判庭员额法官

父母之爱子,则为之计深远。夫妻感情破裂离婚,考虑到离婚后子女的生活,都想最大程度保障子女的利益,常会约定将共同财产赠与子女,但是在涉及到房屋等不动产时,往往又因为税费问题而没有及时过户,导致情况发生变化时产生纠纷。夫妻离婚时约定将共同财产赠与给未成年子女所有,是一种以解除双方身份关系为目的的赠与行为,属于诺成性约定。在双方婚姻关系因离婚协议得以解除,且离婚协议的其他内容已经履行的情况下,应当视为赠与财产的目的已经实现,赠与行为不能随意撤销。如果离婚后原夫妻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撤销对子女房产的赠与,那么在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赠与撤销后,房屋回到原始状态。金小法提醒大家,将财产赠与子女或者为子女设定物权、期权,尽量在协议中予以明确约定,采用规范、明确的表达,同时尽量采取过户或公证方式予以确认,以免因为表述歧义、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或程序问题导致子女权益受损。





金水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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