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3年5月,杨某到地铁站乘坐地铁,因当日下雨,地面湿滑,杨某在下台阶时摔倒导致其骶尾部挫伤、尾椎脱位。杨某为此个人花费医疗费1300余元。后杨某因与地铁公司就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遂将地铁公司及地铁公司投保公众责任险的四家保险公司诉至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请求判决地铁公司及保险公司赔偿其各项损失。
被告辩称
地铁公司辩称,地铁公司已采取铺设防滑垫、安放注意湿滑警示牌、在站内播放广播等措施进行警示,并安排保洁人员巡视清扫,已尽到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杨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雨天湿滑的情况负有注意自身安全的义务,对本次受伤应自行承担责任。地铁公司购买有公众责任险,即便地铁公司应承担相应责任,也应由保险公司予以承担。
保险公司辩称,地铁公司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杨某应自行承担责任。即便有责任,根据共保协议,各保险公司应按照承保比例承担。
法庭审理
案件审理过程中,经鉴定机构鉴定,杨某尾椎脱位不构成伤残,其外伤后的误工期为90日、护理期为20日、营养期为30日。
法院审理认为,地铁公司作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管理人,在下雨天气应当预见到站内台阶处留有水渍会造成地面湿滑的危险性,其仅在楼梯平台处放置了防滑垫和提示牌,没有及时清洁地面水渍,未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杨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安全亦负有谨慎注意义务,根据事发监控录像显示:杨某通过事故地点时,手持雨伞,有雨水滴落的可能,且未扶靠扶手、注意路面情况,对其自身损害后果的发生亦存在过错,故确定地铁公司承担30%责任,杨某承担70%责任。杨某损失共计14800余元,地铁公司承担30%即4400余元。因地铁公司在四家保险公司投保有公众责任险,该费用由四保险公司按照其承保比例在保险限额内进行赔付,故判决四保险公司按照其承保比例共赔付杨某4400余元,驳回杨某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安全保障义务是公共场所或公共设施管理人的一种法定义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地铁公司作为车站的管理人,对站内设备比普通公众更为了解,特别是在下雨的情况下,应当预见站内楼梯因留有水渍造成地面湿滑的危险性,应当对在可预见范围内所能发现的安全隐患尽可能采取措施予以排除,防范和控制危害发生。司法审判实践中会根据地铁行业的特点和性质、一般人对地铁的普遍期待等因素判断地铁管理者是否尽到了最大善意、最大的注意义务。当然,这不能免除乘客对自身安全的注意义务,乘客没有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甚至自陷风险的,仍需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