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过程中,如果申请人发现被申请人名下享有股权,可以将被执行人拥有公司股权的线索提供给法院,由法院出具执行裁定、协助执行通知书等执行文书,对该股权采取冻结、拍卖、变卖等措施。那么,如果该股权已经出质给了第三方并进行了登记,这种情况下该股权还能继续执行吗?
今天我们结合一则案例,了解下如何解决相关问题。
基本案情
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管理公司)申请执行某焦化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张某向法院出具担保书,承诺自愿以其持有的某药业公司股权为焦化公司在该执行案件中的全部债务提供担保,故法院依法对该股权进行冻结。后某银行向法院提出异议,称张某已将药业公司股权质押给自己,自己对药业公司的股权享有合法有效质权,且银行目前与张某正在进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诉讼,张某在明知与异议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正在审理的情况下,仍为被执行人提供执行担保,属于恶意转移财产,严重影响异议人的债权实现,故请求对该股权解除冻结。
法院经审查认为,因张某向法院出具的以其持有的药业公司股权对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真实有效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故本院对担保人名下的涉案股权采取执行措施并无不当。异议人作为涉案股权的质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可以主张就涉案股权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但该权利不能排除本案的执行,故依法裁定驳回异议人银行的异议请求。
法官提醒
质权是一种优先受偿权,它赋予质权人在债务人未能履行债务时,对执行标的折价、拍卖、变卖之后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即使股权已出质,法院仍然可以对该股权强制执行。股权质权人虽然可以就股权的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但这种优先受偿权并不能排除法院对股权的执行。此外,股权质权人虽不能直接排除执行,但可以通过参与分配程序主张优先受偿权来保障自己的权益。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权、质押权或留置权的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财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应当在抵押权人、质押权人或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额部分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六条: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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