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案情 ·
2021年8月1日,殷某入职某公司,全面负责该公司河南分公司管理、销售工作。后某公司以业务需要为由将殷某调岗至南非赞比亚,殷某拒绝,公司于2024年1月5日向殷某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主要载明:“因业务方向调整,公司主营业务方向由国内市场调整为海外市场,经和公司领导面谈,您本人拒不配合工作内容变动。为此,本公司决定与你在2024年1月5日解除劳动合同,终止与你的劳动关系。”殷某认为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故诉至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请求某公司支付其2023年9月至2023年12月拖欠工资3.2万余元、经济赔偿金4万元、垫付办公费用及年假工资共5000余元。
· 裁判结果 ·
法院判决:一、被告某公司支付原告殷某2023年9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拖欠工资2万余元、经济赔偿金2.6万余元、年假工资报酬1400余元、办公费用1800余元;二、驳回原告殷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后公司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劳动者的劳动权与企业的用工自主权受法律平等保护。本案中,某公司因主营业务由国内调整到国外,将殷某的工作地点调整到国外,对劳动者家庭生活、交通成本影响巨大,已经超出了企业行使经营自主权调整工作地点的合理范围,某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实其向殷某提供了合理的安置方案(交通补贴、外派工资等),在与殷某协商不成时仅以劳动者不同意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没有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亦未书面通知工会,程序违法,构成违法解除合同。故某公司应当向殷某支付经济赔偿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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