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法52讲 周周与你相遇 | 家庭共建房屋拆迁,权益怎么分?

政务   2024-10-25 17:14   河南  

 基本


1988年-2001年



1988年村委会将一宅基地划分给刘大妈,未办理宅基地使用权证。2001年刘大妈与刘大爷离婚时,该宅基地上6间房屋归刘大妈所有和使用。




2005年-2006年间



刘大妈在原6间房屋上加盖至4层半,将宅基地面积盖满




2008年



刘大妈儿子刘某与王某登记结婚。




2011年



2011年,王某与刘某的儿子刘小甲出生;2016年,女儿刘小乙出生。



2011年-2012年间



经审批,原4层半楼房拆除,原址建设10层半楼房,被拆掉的4层半楼房材料用于房屋建设。




2016年



城中村改造,该10层半楼房拆迁,刘某与城中村改造项目指挥部签订两份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约定按照房屋建筑面积安置房屋、发放安置费、给付一次性拆工补助和奖励,其中安置面积共计1244余平方米(含商务用房)。




2022年



王某与刘某经法院判决离婚,刘小甲、刘小乙由王某抚养。




2023年



王某提起离婚财产纠纷诉讼,因拆迁权益涉及案外人权益,法院对于该部分未予处理。




2024年



王某、刘小甲、刘小乙将刘某、刘大妈诉至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要求分家析产,请求判令三原告享有安置房屋住宅房屋680余平方米、商业房198余平方米的权益;享有拆迁过渡费60%的权益,刘某返还2020年至起诉时已发放过渡费60%即64.5万余元。



 法庭审理


刘大妈称:



10层半楼房均是其借款出资建设,共花费190万元,建房事宜亦是其操办的。

王某称:



建设10层半房屋是由刘大妈操办主导的,原告王某父母借给原告37万元用于建房,剩余建房款项亦是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借的,刘大妈没有出资,且建房时原告王某的父亲、弟弟及表弟均帮忙出力。

刘某称:



10层半房屋建房时其与原告王某均未出资出力,亦未向原告王某父母借款37万元,均是刘大妈出资建设。


被告刘某自认其代刘大妈收取过渡费,自2020年1月至2024年5月共计收到过渡费116万余元,并自称其从2019年2月开始不回家,从2020年7月不再给王某家用。刘某未举证证明其给过王某过渡费。



 裁判结果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拆迁安置补偿是对拆迁财产的补偿,拆迁财产往往是夫妻共同所有或家庭成员共同所有,拆迁安置后,虽然财产的物的形态发生了变化,但除了家庭成员有特别约定外,一般情况下,财产所有权不发生变化,即拆迁安置所获得的财产或权益,仍归原共同所有人共同共有。本案中,根据各方提交证据及自认事实,可认定案涉宅基地系由村委会划分给了刘大妈。2001年刘大妈与刘大爷离婚时,该宅基地及6间房屋由刘大妈使用,后经过翻建,在拆迁前该宅基地上的房屋为10层半,但未办理产权证,认定该10层半房屋的权属问题应考虑该房屋的出资建设情况。刘大妈称建设该10层半房屋共计花费190万元,全部是由其借款建设,王某及刘某均未出资出力,但刘大妈未提交相应借款、还款手续及由其全部出资建设的相应证据。王某称建房时其向其父母借款37万元用于建房,剩余建房款项亦是由其和刘某借的,刘大妈及刘某对此均不认可,王某举证亦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故对王某该主张不予支持。现王某、刘某及第三人刘大妈举证均不能证明建设10层半房屋的具体出资情况及出资金额,该10层半房屋建设于王某与刘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法院认定该房屋系由当时的家庭成员刘大妈、刘某、王某共同出资建设,房屋拆迁后的安置权益应由三人共同享有。根据案涉宅基地划分情况及王某、刘某、刘大妈对建房出资出力等贡献大小,法院酌定王某对案涉两份拆迁协议享有20%的拆迁安置权益。10层半房屋建房时,刘小乙尚未出生,刘小甲不满一周岁,未对建房出资出力,对建房无贡献,故刘小乙、刘小甲主张拆迁安置权益,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故法院判决:一、王某享有两份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中248余平方米【1244.68平方米(含商务用房)×20%】安置房权益;二、刘某返还王某过渡费23万余元(116万余元×20%);三、驳回王某、刘小甲、刘小乙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房舒:民事四团队员额法官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附属设施。在确定宅基地房屋权属时,应综合考虑宅基地使用证、建房用地审批等文件上核定的人员以及房屋新建、翻新、改建等情况。拆迁安置权益归属受拆迁政策和拆迁安置协议约定影响。若拆迁安置协议约定根据被拆迁房屋的面积作为安置补偿和发放过渡费的标准,被拆迁的房屋办理有产权证的,应以产权证载明的产权人及共有人认定拆迁安置权益的归属,未办理产权证的应主要从被拆迁房屋建设时的出资、出力等情况来认定拆迁安置权益的归属。若拆迁安置协议约定根据被拆迁家庭人口作为安置补偿和发放过渡费标准的,则应主要从被拆迁时家庭成员情况来认定享有权益份额。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九条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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