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法52讲 周周与你相遇 | 诉求得到法院支持反被罚款 咋回事?

政务   2024-11-08 17:51   河南  



当事人来到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行政行为无效,法院判决支持其诉求,但随后却对其罚款5000元。这是怎么回事呢?








基本案情



2007年,王某(男)与张某(女)登记结婚。2019年,张某诉王某离婚纠纷一案,经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二人自愿达成协议约定张某与王某解除婚姻关系,同时确定孩子抚养权并对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进行分割。金水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二人签收。至此,双方婚姻关系解除。然而,2021年,王某与张某以结婚证遗失为由到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申请补领,民政局经审查向二人补发了结婚证,该结婚证载明的登记日期为2007年,备注为“结婚证遗失,补发此证”。2024年,王某到民政局要求撤回已经补发的结婚证遭拒,遂诉至金水法院,要求确认民政局为其与张某补办结婚证的行政行为无效,并由民政局承担诉讼费。张某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王某与张某以结婚证遗失为由,向民政局申请补发婚姻登记证。二人共同签署《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声明:“双方于2007年某月某日在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本人与对方至今仍维持该状况,现因婚姻登记证遗失,申请补领。本人上述声明完全真实,如有虚假,愿承担法律责任。”同日,王某与张某分别签署《婚姻登记个人信用风险告知书》,表示知晓在申请办理婚姻登记时,不得作虚假声明,不得有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婚姻登记条例》的行为,否则失信行为将纳入全国婚姻登记信用信息系统并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由此因个人不诚信行为引起的信用惩戒、各类法律责任一律由个人承担。民政局经审查,为王某和张某补办了结婚登记,并向二人补发结婚证。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确认民政局于2021年为王某和张某补办婚姻登记的行为无效;案件受理费由原告王某和第三人张某负担。

值得一提的是,判决作出后,金水法院认为,王某、张某在明知双方已经法院调解离婚的情况下,隐瞒事实、虚假陈述,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办结婚登记,现又以婚姻登记机关为二人补办结婚登记缺乏事实根据为由要求确认补办的结婚登记无效,二人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严重妨害了诉讼秩序,浪费了司法资源,金水法院对二人分别作出罚款5000元的处罚。








法官提醒   

  郭喜珂:行政审判庭副庭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本案王某与张某已于2019年通过人民法院调解解除了双方婚姻关系,二人又以结婚证遗失为由向民政局申请补办结婚登记。民政局为王某和张某补办的结婚登记明显与双方婚姻状态实际情况不符,没有依据,故王某诉请确认该补办婚姻登记的行为无效,法院予以支持。

需要指出的是,婚姻登记是男女双方依法在婚姻登记机关确立或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定程序,合法有效的婚姻登记证作为法定证件,被广泛应用于各种民事活动和经济活动,与个人家庭生活息息相关。补办婚姻登记、补领婚姻登记证,是国家为了方便群众办事、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制定的便民举措和制度,但也会被不诚信的人所利用。涉案补办婚姻登记行为是王某和张某隐瞒事实,采取虚假陈述的手段骗取的,法院在此对二人的失信行为予以批评和指正。鉴于上述情况,本案的诉讼费应由王某、张某负担。王某、张某隐瞒事实、虚假陈述,违反诚实信用,既影响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能,又浪费了司法资源,故法院依法对其予以惩戒。

金小法在此提醒大家,诚信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诚实信用原则是基本的行为遵循。失去诚信,个人就会失去立身之本,社会就会失去运行之轨。每个公民都应把“诚信”记在心中、落实在行动中,在参与社会生活时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严以律己、诚以待人,共同构建言行一致、诚信有序的和谐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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