泽大原创丨医美合规系列九:医美机构常见合规风险——从刘翔峰案看医美

学术   2024-11-12 17:30   浙江  


来源:民商事诉讼二部

责编:运营事业部




医美机构常见合规风险

——从刘翔峰案看医美



文 / 钱亚芳、梁燕琳





前 言

2024年10月31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刘翔峰一审案的公开宣判,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刘翔峰案不仅揭示了医疗领域的职业道德问题,也为医疗美容行业敲响了警钟。本文将从刘翔峰案出发,探讨医疗美容领域中实施无手术指征手术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措施。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刘翔峰(右二)案一审公开宣判


01

             案例回顾

2024年10月31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刘翔峰一审案公开宣判。被告人刘翔峰因以下罪名被判处刑罚:


  • 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 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 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二万元;


  • 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四十二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翔峰在湘雅二医院工作期间,为牟取额外手术费用,单独或伙同被告人罗原灯夸大患者病情、虚构患者病征,给6名不具备相关手术指征的患者实施手术,致5人重伤、九级伤残,1人轻伤。


至此历时800多天的刘翔峰一审案尘埃落定。那么从医疗美容视角去审视刘翔峰案,又会有哪些警示呢?


02

    实施无手术指征手术犯故意伤害罪

                   案例比较

刘翔峰系湖南省创伤急救中心原住任、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副主任医师。2022年8月15日遭人举报后落入法网,本次以其犯故意伤害罪等数罪并罚。虽然为无手术指征患者实施手术入罪,在我国司法案件中案例颇少,然而刘翔峰案并非孤例。2005年,江苏南通市城东医院王某(主刀)、苏某(一助)对南通市社会福利院两位重度精神发育迟滞的女孩实施子宫次全切手术。最终这两名医生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管制六个月。


刘翔峰因故意伤害罪获刑10年,与前例江苏南通智障少女子宫被切案均涉及无手术指征患者动手术,且均被定为故意伤害罪,但是量刑却大相径庭。主要原因在于刘翔峰存在夸大患者病情、虚构患者病征的行为,使被害人陷于错误认识而同意手术,主观恶性较大。


03

    实施无手术指征手术与故意伤害罪

                     的界限

并非所有的无手术指征的手术均会认定为故意伤害罪。例如我国曾经剖宫产率居高不下,有一部分皆是无手术指征的剖宫产,因患者一方极力要求而且无手术禁忌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顺应患方需求而为之,并未被追究故意伤害之责。那么,无手术指征与故意伤害罪的边界如何区分呢?主要有两方面:


  1. 被手术一方须知情同意:刑法上被害人同意是违法阻却事由。患者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出于真实、自主的意思表示同意。


  2. 不严重侵害被手术一方的身体健康:医者宗旨是救死扶伤,因此即便患方同意,手术带来的伤害应处于社会一般容忍范围内,且应当是利大于弊,这样才具有合理性。


图片来源于网络


04

    实施无手术指征手术与医疗美容

                   的关系

医疗美容属于医疗服务业的分支,具有医疗行为的通常属性,但也有其独特性,例如美容手术是否具有手术指征较一般医疗行为而言难以确定。因此,为避免医疗美容手术被定性为故意伤害,医疗美容手术的术前告知要更加详细规范,具体措施包括:


  • 针对未成年人或心智不全的人:由于其认知能力受限,应禁止为其实施非医疗必要的美容手术。


  • 针对成年患者:详细披露患者自身情况、手术风险、预后效果等信息,切勿贩卖容貌焦虑和误导患者,确保患者做出真实、自愿、有效的选择。


结 语


刘翔峰案为我们敲响了警钟,提醒医美机构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通过规范术前告知、加强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以及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医疗美容机构可以有效防范合规风险,为患者提供安全、可靠的医疗服务。



作者简介


钱亚芳  律师


钱亚芳律师系高校教授(兼律师),具有丰富法律实务经验和高校教学经验,擅长在法学与医学交融领域选题研究。著有《大数据时代个人健康数据法律规制》、《以〈侵权责任法〉为视角的电子病历法律问题思考》等25篇(部)。致力于疑难民商案件处理和医疗机构法律风险防范服务项目、医美法律服务项目。曾任浙江省律师协会医疗卫生与健康专委会副主任、杭州市律师协会第九届侵权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梁燕琳  律师


梁燕琳律师系香港中文大学国际经济法硕士,具备高级企业合规师、中级经济师资格,加入泽大所之前,曾于两家世界500强企业从事涉外法务和大健康法务工作多年,主要业务领域为公司法律服务、医美法律服务、康养法律服务、涉外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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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任何形式的法律意见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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