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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交通事故中
车辆“贬值损失”能否得到赔偿
文 / 徐国良
前言
交通事故中,车辆的贬值损失,到底应不应该由肇事一方负责赔偿呢?笔者也经常接到此类咨询。今天笔者就结合相关案例,和大家探讨下这个问题。
图片来源于网络
01
基本案情
吴某驾驶其购入五个月的“准新车”与被告吴某1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轻微受伤及车辆受损。当地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吴某1负全部责任,原告吴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吴某的车被送至维修店维修,花去维修费用两万多元。后吴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车辆贬值损失。吴某认为,其新车购入价格十九万多人民币,购入至今不到6个月,属于“准新车”,被撞严重,后轮胎也换了,车身部分已焊接存在安全隐患。现在二手价格8-10万都不一定能卖到,车辆折损超过车价的百分之三十。若非本次事故车辆市值还在13-14万元。被告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赔偿损失。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因此,在计算车辆折损费赔偿金额时,也需要参考市场价格和其他合理因素,以确保赔偿金额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02
法院裁判
法院审理后认为,吴某驾驶的车辆虽因案涉事故导致受损,但其主张的车辆折损费系机动车交强险及三者险保险条款规定的免于赔偿的损失费用,亦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列举的因道路交通事故应予赔偿的财产损失类型,故其要求被告支付该费用,缺乏依据。最后法院未支持吴某要求赔偿车辆贬值损失的请求。
03
律师提醒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以列举的方式对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进行了逐项列明,且没有兜底条款。车辆贬值损失并未列入上述财产损失赔偿范围中,不属于法定赔偿项目。
综上,除了待售中或者运输中的新车受到损害等特殊情况可能获得赔偿外,已获得机动车维修费用等财产损失赔偿的赔偿权利人,又主张机动车贬值损失赔偿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本期作者
徐国良 律师
浙江泽大(平湖)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泽大平湖分所
浙江省嘉兴市平湖市当湖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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