泽大原创丨刑事犯罪中,关于自首的认定和量刑幅度

学术   2024-11-08 17:30   浙江  


供稿:泽大平湖分所

责编:运营事业部





刑事犯罪中

关于自首的认定和量刑幅度



文 / 陆栋杰



01



关于自首的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有两种情况应当认定为自首: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②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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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浙江省内司法实践中

认定自首的部分具体情形


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关于严格依法认定自首的通知》的规定:


一、在司法机关将其抓获之前主动投案的,均可认定为自动投案。


二、犯罪人因生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自己一时不能前往投案而先委托他人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自己随后就到案的,应视为自动投案。


三、犯罪人被亲友规劝后陪同一起到司法机关为自首。在家长亲友扭送途,犯罪人又不反对归案且到案后如实交代犯罪事实的,应认定为自首。


四、犯罪人在去司法机关投案途中被司法机关发现是自首,但是必须有充分的证据表明犯罪人确实准备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


五、形迹可疑被盘问就交代犯罪事实属于自动投案。


六、单位决定自首,或者单位的代表人、负责人决定代表单位自首,或者单位犯罪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首,单位不反对的,可以认定为犯罪单位自首。仅参与单位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自首,只能对其本人认定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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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关于自首的量刑幅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自首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恶意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等不足以从宽处罚的除外。


作者简介



陆栋杰   律师


浙江泽大(平湖)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专注于:刑事辩护案件、经济纠纷案件

泽大平湖分所

浙江省嘉兴市平湖市当湖街道

建工大厦B座9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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