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婚姻家事工作室
责编:运营事业部
当房屋拆迁纠纷遇上婚姻家事
剪不断理还乱?
文 / 蔡莹
01
前 言
每每处理婚姻家事类纠纷,我就想吟诵一首李煜的诗《相见欢·无言独上西楼》:“无言独上西楼,月如钩。寂寞梧桐深院锁清秋。剪不断,理还乱,是离愁。别是一般滋味在心头。”经常有咨询婚姻家事的当事人企图在微信或电话里说清楚他的案情,然后问我:“蔡律师,你觉得这个案子,难吗?”怎么说呢?其实婚姻家事类案件的法律问题比一般的民商事案件要简单,但人性是最复杂的,更何况越来越多的婚姻家事纠纷与房屋拆迁、股权分割等经济问题产生纠葛。对于充满纠葛的案件,一开始我会有畏难情绪,常仰天长叹“剪不断,理还乱”。但亲身办理了这些案件后,渐渐觉得“苍天不负有心人”。
本期家事金言专栏,笔者结合近期办理的一个与婚姻家事有关的“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来说说当房屋拆迁纠纷遇上婚姻家事,该如何剪的断、理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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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诉之源
2007年,某管委会作为甲方(拆迁人),户主代表拆迁户作为乙方(被拆迁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协议约定:该户所有的房屋及附属设施属于拆迁对象,可安置人口为5人,其中户主、户主女儿、户主孙女、户主父亲4人为户籍内人员,分别安置60平方米;户主女儿的配偶A先生1人非本村村民,不在该户籍内,作为特殊人员予以安置60平方米;2008年户主父亲过世,2010年户主女儿与A先生协议离婚。2012年某管委会分配安置房时,按协议约定分配安置房给户内4人,却以A先生不符合现有政策规定的安置人口为由,拒绝分配安置房给A先生。A先生多年四处投诉无门,才委托本所律师提起诉讼。
03
讼之策
问题梳理
一、关乎房屋拆迁安置的问题
根据笔者以往办理的“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案”以及所作的类案检索,该类案件的主要争议问题及法院认定如下:
1. 案涉协议是否有效?
该类案件的判决基本都作类似陈述:“协议系某户与某管委会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所签订,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因此,除非案涉协议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案涉协议应被认定为有效。
2. 案涉协议是否具备继续履行的条件?
首先,案涉协议合法有效,拆迁人、被拆迁人双方当事人均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合同约定义务,未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不得擅自变更协议内容。那么,双方未就案涉协议约定的安置人口及安置面积协商一致进行变更之前,协议理应继续履行,拆迁人无权对协议约定的安置面积、安置人口事项进行单方变更。
其次,双方签订协议时依据的是当时拆迁安置相关政策,双方应按照当时规定履行协议。拆迁人以协议签订后的政策变化作为其不继续履行协议的抗辩理由,法院不予支持。
最后,类案判决书所引用的拆迁安置相关政策,均是关于协议签订后因人结婚、生子等原因增加安置人口的规定,而没有关于协议签订后因人过世、离婚等原因减少安置人口的规定。
问题梳理
二、关乎婚姻家事的问题
本案中,关乎婚姻家事的有两个事件:案涉协议签订后,一是户主父亲过世,二是户主女儿与配偶A先生离婚。
那么,问题来了:
1. 其中一个安置人口过世,他的安置权利如何行使?是否涉及到他的继承人承继权利的问题?
2. 本案中A先生离婚时,离婚协议对安置房的分割是否有约定?如何约定?
问题梳理
三、关乎诉讼主体的问题
上述问题引发了本案诉讼主体的问题:如果本案中A先生要基于《补偿安置协议》对某管委会提起诉讼,那么诉讼主体如何确立?A先生一人可否作为原告?该户其他3个在世的安置人员是否作为共同原告或被列为第三人?过世的1个安置人员的继承人是否也应列入诉讼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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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解决
解决目标:以A先生一人为原告
合同依据:一是《补偿安置协议》中明确列明A先生作为特殊人口安置60平方米;二是A先生的离婚协议中约定,A先生享有的案涉房屋拆迁权益归属A先生。
事实依据:一是A先生在《补偿安置协议》后离婚,目前已非家庭户成员,具有独立的主体身份(其实主要纠结的是,如果以其他安置人员作为共同原告或第三人,还要涉及其中一个已过世安置人员的诉讼权利是否由其继承人承继的问题);二是本案中,除了A先生,该户其他4个安置人员均已安置完毕(经公证抽签摇号取得了具体房屋,已过世安置人员由户主代为办理手续)。
参考案例:
案例1:原告在安置协议签订后离婚,法院将该拆迁户其他安置人员列为第三人,该案中第三人均未到庭,法院认为:其他安置人员在《安置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与XX城管委会不存在任何争议,与本案处理结果不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其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不影响本案的审理,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缺席判决。
案例2:涉及某安置人员的继承人在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案中,以第三人身份要求加入该案,对安置房分配提出异议,法院认为:继承人未签署过拆迁安置协议,实质上是对涉案房屋的继承分割持有异议,对此原告可通过其他法律途径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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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判之果
起诉阶段
根据我们商定的诉讼策略,A先生一人作为原告、以某管委会被告、以“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为案由提起民事诉讼。从法院接收起诉材料到诉前引调、正式立案,尽管时间漫长,但每个节点进展还算顺利,这也是得益于起诉之前的准备工作充分,包括从A先生的前妻那里调取相关拆迁安置资料,前妻都给予了配合与协助。所以,论妥善处理婚姻家事的重要性!不然,若A先生之前未能妥善处理离婚事宜,在感情让对方留有怨恨、在财产上约定不明的话,那么本案的调查取证过程和诉讼过程将会变得非常苦难和漫长。
审判阶段
本案的审判阶段,有几个小惊喜。
惊喜一:A先生比预期多分了10平方米!
经检索相关案例,有类似A先生的情况:安置协议约定分配60平方米,但在分配安置房时有增购10平方米的政策。相关判决中,原告诉请分配60+10平方米安置房,法院以安置协议未约定、双方就增购的10平方米面积未达成一致意见、增购面积不在本案处理范围等理由,驳回了原告关于增购10平方米的诉讼请求。所以,我们在本案起诉时,起诉状中仅按照案涉协议约定提起分配60平方米安置房的诉讼请求。
在开庭之前与被告的沟通过程中,笔者了解到增购10平方米的政策。开庭时,双方对案涉协议约定不明的地方进行了充分沟通,就双方对案涉协议存在争议的内容,按照相关政策及该法院的判案实例协商解决;在此基础上,双方对增购10平方米的事项均达成了一致意见。最后,一审法院判决:被告继续履行案涉协议为原告分配协议项下安置面积及按政策享有的增购10平方米面积的义务。
所以,论沟通的重要性!包括与自己的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及审判员的沟通。诉讼,不是双方当事人吵架的工具,也不是划清敌我界限的江河;诉讼是解决问题的手段,以打促和才是诉讼的终极目标。
惊喜二:本案诉讼主体比预期的简单!!
开庭前,笔者在本案起诉状中就如实陈述来有一安置人员过世、A先生离婚等与房屋拆迁安置有关的婚姻家事情况,并就A先生一人作为原告的合同依据、事实依据、参考案例等方面与审判员作了充分沟通。审判员经审查核实后,与该户的其他安置人员作了沟通,告知他们本案诉讼情况、了解他们是否安置完毕、问询他们对A先生分配60平方米安置房是否有异议等。最后,法院依职权只追加了在案涉协议上作为拆迁户代表签字的户主为第三人。第三人在开庭前表示没有异议,开庭时未出庭。
惊喜三:本案判决的履行比预期的高效!!!
基于各方对本案争议事项和新增事项的充分沟通,本案开庭后一个月,一审法院就出具了民事判决书,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生效后,A先生也很快传来了好消息,说已经抽签摇号分到了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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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结 语
常常有人问,什么是律师的成就感?当然,挣钱肯定是很重要的一方面,但笔者觉得律师更多的成就感来源于:因自己的努力加上一点小幸运而获得的各种惊喜。结尾,笔者想引用李白的一首诗《早发白帝城》来表达这种成就感带来的欢喜:“朝辞白帝彩云间,千里江陵一日还。两岸猿声啼不住,轻舟已过万重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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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蔡莹 律师
合伙人
不良资产工作室主任
蔡莹律师,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现担任不良资产工作室主任,第二选择工作室为婚姻家事工作室。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法学专业学士,曾在浙江省五金矿产进出口有限公司、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担任风控管理、法律合规部主管等职务。现担任的社会职务有:浙江省律师协会并购重组专业委员会秘书长、杭州市律师协会宣传与公共关系委员会委员、浙大城市学院实务导师等。擅长特殊资产投融资、家族企业资产管理、民商事争议解决等业务。
以婚姻、继承业务为切入点,致力于提供婚前婚后财产规划、家业企业风险隔离、家庭财富的筹划与安排(传承)等业务、继承安排及监督与执行、婚姻危机辅导与处理、婚姻家事争端解决等法律服务。服务范围从解决婚姻家事个人间的争议纠纷扩展到了与其相关的领域,包括对私人财产安全保障的策划建议;家族财富管理与保障;家族企业治理结构完善;代际传承规划及监督与执行,私人法律顾问等。
泽大 · 家事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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