泽大原创丨如何对车损评估报告提出异议?

学术   2024-10-23 19:24   浙江  


来源: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室

责编:运营事业部




如何对车损评估报告提出异议?


文 / 王永虎


前言


车损评估报告属于鉴定书的一种,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对鉴定书的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以书面方式提出。”由于车损评估报告等鉴定书是由专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当事人往往对提出异议有畏难情绪。但只要亲临现场、紧扣事实、吃透相关鉴定规范,专门机构的意见也不是撼动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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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为直观地说明这一问题,下文以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中,针对车损评估报告提出的异议书为例进行分析。


案件主要情节是,摩托车撞到了左转弯轿车的右后侧,事故责任认定为轿车负主要责任。摩托车主的医疗赔偿都已经由保险公司支付完毕,由于轿车车主未购买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双方就摩托车车损争执不下,由此成讼。原告(摩托车一方)起诉后申请鉴定,法院委托公估公司出具了评估报告,正文即是针对案涉评估报告出具的异议。


根据公估机构针对异议的回复意见,其对异议书的内容未作出任何实质性反驳,反而间接承认了异议意见。比如,针对评估报告上签名人员与现场实际勘验人员不一致的异议,公估机构认为自己安排了三名公估人员,在评估报告上未签名的人员,代替一名签名人员前往现场勘验。这就是承认他们的违规行为(具体见文中相关内容)。


针对车损评估报告提出的异议



鉴定材料不适格


1. 勘验现场的车辆及配件真假不明


“勘验时车辆已拆解”,勘验现场的车辆被拆得仅剩没有首部的架子,难以认定为是事故现场的案涉车辆(具体可见评估报告所附照片);被拆解下来的配件散落在4S店维修车间的地面各处,难以认定为是从案涉车辆上拆解下来的。总之,不能排除勘验现场的车体是其他车辆的,也不能排除勘验现场的配件是其他车辆上的。


根据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规范化案卷指导标准(试行)》(浙价认〔2008〕133号)的规定,价格鉴定现场(实物)勘验是指价格鉴定人员通过对现场、实物勘验,验明鉴定标的物真实情况的活动,是价格鉴定最为重要和基础的工作,其记录是确认或修正委托内容并据以作出鉴定结论的主要证据。但本案现场勘验在标的物真伪不明的情况下作出,缺乏基本事实依据,不能作为法院判决的参考依据。


2. 受损车辆的配件无需全部更换


从事故现场的受损车辆照片可见,案涉车辆最先承受撞击且更为易损的的红色外壳仅有划痕或凹陷,修复即可,无需更换,更不用说外壳遮掩下的金属配件了。但评估报告对33类配件全部按照更换评估,违背了中国价格协会《交通事故车辆及财物损失价格鉴证评估技术规范》(中价协〔2020〕40号)规定的“以修为主,更换为辅”的原则。


3. 评估报告未考虑折旧因素


案涉车辆登记于2021年7月29日,据原告的转账记录是其2024年5月花8万元买来的旧车,车辆至少使用了三年之久,从前轮胎可知磨损严重,其受损极有可能是自然损坏或老化,而并不一定是本次事故所引起。但本次评估未考虑这些因素。


《浙江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规范化案卷指导标准(试行)》规定,“在勘验过程中,价格鉴定人员应对影响鉴定标的物价格(价值)的各影响因素逐个查验,提取证据并加以记录。”显然,本次评估未考虑影响鉴定标的物价格(价值)的其他因素,其评估结论不具有客观性,不应作为法院判案的参考依据。


4. 鉴定机构未提供配件毁损的相关证据


评估报告所附配件照片(24张)与《配件项目清单》(33件)未完全对应,从照片看不出所有配件的毁损及其程度,鉴定机构未提供配件毁损及需要更换的相关证据,未提交配件单价的确定依据,未扣除配件的折旧,其鉴定结论不应作为法院判案的参考依据。



鉴定人员及鉴定程序问题


1. 实际鉴定人员与签字人员不一致


评估报告上的签字人之一王某,并非现场的“王某”。根据王某执业证上的出生年份,其现年32岁,现场的所谓王某年龄在50岁左右(有我方在现场拍摄的照片为证)。


2. 现场的所谓王某并未参与现场勘验


现场勘验是由韩某与4S点的一位员工完成的,所谓的王某只是站在远处旁观,一言未发(有现场视频、照片为证)。


《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在开展公估业务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四)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从事业务,或者冒用他人名义从事业务;(五)签署本人未承办业务的公估报告。


《交通事故车辆及财物损失价格鉴证评估技术规范》第十条规定,“价格鉴证评估专业人员对事故车辆及财物进行实物勘验应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进行”,“现场勘验时价格鉴证评估人员应对损坏车辆及财物进行详细查勘、拍照、摄录取证,填写《现场勘验登记表》,相关当事人须在现场勘验登记表上签字”。当日在勘验现场的被告及其代理人,询问是否需要当事人在《现场勘验登记表》上签字时,韩某明确告知无须签字。可见,本案评估人员的业务能力值得怀疑。


《交通事故车辆及财物损失价格鉴证评估技术规范》第七条规定,评估程序包括:取得委托人出具的价格鉴证评估委托书、明确价格鉴证评估基本事项、签订委托合同、指派价格鉴证评估专业人员、确定价格鉴证评估作业方案、实物勘验、收集与整理价格鉴证评估资料、市场调查、选定价格鉴证评估方法、测算、分析、确定价格鉴证评估结论、撰写价格鉴证评估报告、审核价格鉴证评估报告、提交(送达)价格鉴证评估报告、价格鉴证评估报告归档,并注明鉴定机构可根据鉴定的具体情况及重要性原则,合理确定各基本程序的繁简程度,但不得随意删减基本程序。


本评估报告中的鉴定人员及程序违反前述规定。特别是现场勘验、拆解检验环节无双方当事人到场签字确认,致使评估标的物真伪不明,评估无客观、真实的鉴定材料为依据,不能作为法院判决的参考依据。


另外,《评估报告》第5页第12行,关于“评估过程”的描述与事实不符,原告代理人未到勘验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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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意见不完整


1. 评估报告框架不完整


本评估报告未载明“鉴定的内容及要求”“鉴定的材料”“鉴定所依据的原理”,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不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19〕19号)第三十六条的规定,鉴定意见书中应当载明委托人或委托法院的名称、鉴定的内容及要求、鉴定的材料、鉴定所依据的原理和方法、对鉴定过程的说明、明确的鉴定意见、鉴定机构及鉴定人的鉴定资格文件、鉴定人员及鉴定机构的签名盖章、鉴定日期、鉴定费的票据、鉴定费付款凭证。


2. 评估报告内容缺失严重


本评估报告未说明标的物状况,关于价格鉴定过程的说明过于粗略,未清晰地反映价格鉴定的思路、方法,鉴定标的物与法院委托时提供的照片上的不一致,采用的价格鉴定方法不科学、不合理,没有对标的物的调查核实过程的描述,没有对所依据的市场价格、成本资料来源的说明,没有分析测算过程等等。


《浙江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规范化案卷指导标准(试行)》规定,《价格鉴定技术报告》应简要说明标的物状况和价格鉴定过程;说明采用价格鉴定方法的理由;参数的确定科学、严谨;有明确的价格鉴定结论意见或分析结论。价格鉴定结论书是价格认证机构向委托机关出具的、针对特定标的物价格(价值)的鉴定意见。价格鉴定结论书是价格鉴定工作水平的体现,其质量高低关系到鉴定结论能否为各方当事人接受,能否为案件裁决机关采信并赋予证据效力,是价格鉴定过程中最重要的法律文书。价格鉴定结论书应能清晰地反映价格鉴定的思路、方法和过程。


《浙江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规范化案卷指导标准(试行)》规定的《价格鉴定技术报告》的文书规范:价格鉴定标的物的名称、基本特征和实体、权益状况描述客观准确,并与委托书、现场勘验记录等证据材料一致。价格鉴定目的、基准日和价格定义符合委托要求。价格鉴定依据的法规政策和相关材料完整充分。采用的价格鉴定方法科学、合理。价格鉴定过程描述应包含以下内容:对标的物的调查核实过程和结果;价格鉴定采用的主要方法及理由;依据的市场价格、成本资料来源;分析测算过程。



评估方法选择不当


《交通事故车辆及财物损失价格鉴证评估技术规范》第十一条的规定,交通事故车辆及财物损失可分为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其价格鉴证评估方法主要有修复费用加和法、成本法和市场法。除有专门规定或只能选择一种评估方法外,应选择两种以上评估方法进行价格鉴证评估。如果只能采用一种方法,须说明理由。修复费用加和法适用于车辆及财物部分损失的价格鉴证评估,即车辆损失是可补偿的,在技术上是可修复的,在经济上是合理的。成本法和市场法适用于车辆及财物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的价格鉴证评估。推定全损指事故车辆虽未整体损毁,但车辆受损严重,失去修复价值或修复费用达到和超过车辆在事故发生时的实际价值。


本评估报告的结论是:案涉车损金额为117318元,远超过了车辆在事故发生时的实际价值(原告购买的价格仅80000元),按照前述规定,属于推定全损情形,应选择成本法和市场法,而不是修复费用加和法。即使是部分损失的情形,也不应仅选择一种评估方法,而不说明理由。



市场询价不符合规范


《浙江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规范化案卷指导标准(试行)》规定,市场调查是指价格认证机构在鉴定过程中调查收集与标的物有关的市场价格、成本、收益等资料的活动。依据市场调查取得的资料确定标的物价格(价值)具有客观性、公正性,易为各方当事人接受,价格认证机构在鉴定过程中,除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对标的物的价格(价值)确定有特别规定的外,均应开展市场调查。


市场调查的工作规范是:市场调查应有二名以上价格鉴定人员参加。调查点选择应具备相关性、代表性、充分性,一般不少于3个(由于客观原因少于3个需特别说明);调查的商品与标的物系同种类或可替代,具有可比价格基础;调查点在规模、等级等方面具有行业代表性。调查过程中应提取相关证据,如互联网网页、文件资料、销售票据、账簿、标价签等,证据无法提取原件的,可通过复印、摄像等方式复制。市场调查应当形成《市场调查记录》,完整记录参加调查的人员、调查时间、地点、调查对象、商品的规格型号、具体的价格、成本、收益等基本情况及提取的证据名称、数量等。


显然,本评估报告对市场询价仅以“通过市场询价”一笔带过,没有描述市场询价过程,所选取的询价对象及选取方法,询价的结果,对询价结果的分析等等,不符合规范。


综上所述,本评估报告无事实依据,不符合评估规范,不应作为法院判决案件的参考依据。



本期作者




王永虎 律师

王永虎律师,民商事领域专业律师,擅长公司纠纷、建设工程、房产买卖、婚姻家事等民商事诉讼业务,公司内部合规及治理业务,企业及个人法律顾问业务。参与的主要合规项目有:杭州市城市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金华国有资本运营公司、新昌县司法局纺机行业等合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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