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氧氟沙星片生物等效性试验豁免的考虑

科技   2025-01-16 19:52   上海  

左氧氟沙星片生物等效性试验豁免的考虑

来源

药学研究》 2024 Vol. 43,No.12

作者

赵磊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

摘要

左氧氟沙星片是仿制药申报和一致性评价的热门品种。本文就左氧氟沙星片生物等效性试验豁免的政策法规以及指导原则进行了论述,总结了不同规格的左氧氟沙星片生物等效性试验豁免的技术要求,旨在为研究单位提供更好的研发和申报思路。

关键词

左氧氟沙星片;生物等效性试验;豁免;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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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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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氧氟沙星(levofloxacin),化学名(-)-(S)-3-甲基-9-氟-2,3-二氢-10-(4-甲基-1-哌嗪基)7氧代-7H-吡啶并[1,2,3-de]-1,4-苯并噁嗪-6羧酸半水合物。左氧氟沙星为氧氟沙星的左旋体,属第三代喹诺酮类药物,具有抗菌谱广、抗菌作用强的特点。临床主要用于敏感菌引起的呼吸系统、泌尿系统、生殖系统、皮肤软组织系统、肠道等感染。左氧氟沙星片最先由赛诺菲-安万特公司研制开发,后分别授权给日本第一三共制药公司和美国强生公司,并于1993年和1996年先后在日本和美国上市。2000年第一三共制药(北京)有限公司持证的左氧氟沙星片在中国获批上市。

左氧氟沙星片一直是仿制药申报和一致性评价的热点,已经进入第四批国家集中带量采购名单中。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的个药生物等效性研究指导原则Draft Guidance on Levofloxacin(2010年8月)[1]对左氧氟沙星片生物等效性(BE)研究的要求包括进行空腹和餐后的单剂量、两周期、两交叉的体内BE研究,受试者应为正常健康男性和未怀孕女性,以血浆中左氧氟沙星为待测物。除进行常规生物等效性试验外,个药指南同时也推荐基于BCS分类的BE研究豁免,但未提供具体操作细节。笔者结合近年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称“国家局”)出台的系列法规政策和指导原则,对左氧氟沙星片的BE试验豁免进行梳理总结,以方便研究单位更好地研发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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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左氧氟沙星的BCS分类生物等效性试验豁免

1.1 法规政策和指导原则层面

2018年5月,国家局发布的《关于发布可豁免或简化人体生物等效性(BE)试验品种的通告》[2]中“可申请豁免人体BE品种”包括左氧氟沙星片(0.5g),具体技术要求“根据《人体生物等效性豁免指导原则》申请豁免人体BE研究,采用药学方法评价一致性。申请人应自证药物的BCS分类,申请BCS1类豁免的仿制制剂,渗透性数据可引用已公布参比制剂说明书中的信息作为支持性数据;申请BCS3类豁免的仿制制剂应与参比制剂处方完全相同,各组成用量相似”。

2019年7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以下称“药审中心”)发布《关于发布部分新注册分类化学仿制药可参照<人体生物等效性豁免指导原则>进行研发与技术审评的通知》[3],要求“为统一口服固体仿制药一致性评价和新注册分类仿制药的技术审评尺度,根据国家局的要求,对于仿制国家局发布的《关于发布可豁免或简化人体生物等效性(BE)试验品种的通告》和《关于发布可豁免或简化人体生物等效性(BE)试验品种(第二批)的通告》[4]所包含的品种,必需参照《人体生物等效性豁免指导原则》开展相关研究,经评估符合要求的,在申报化学仿制药注册时,可以同时申请豁免BE”。

2021年12月,药审中心发布《关于实施国际人用药品注册技术协调会指导原则及问答文件有关事项的通知》[5],要求“经申请人评估认为符合M9指导原则要求的,可以直接在药品注册申请中提出豁免人体生物等效性试验,国家局不再单独发布可豁免或简化人体生物等效性试验品种目录。原发布的《人体生物等效性试验豁免指导原则》与M9指导原则不一致的,以M9指导原则为准”。

随着以上政策法规和指导原则的实施落地,现阶段左氧氟沙星片注册申报时申请BE豁免应参考执行ICH M9,即基于左氧氟沙星BCS分类的BE豁免。

1.2 试验技术层面

基于BCS分类的BE豁免旨在减少对人体生物等效性试验的需要,可作为人体生物等效性的替代方法。ICH M9指导原则为此类制剂的BE豁免提供了可行性操作指南,对于左氧氟沙星片而言,主要可从溶解性、渗透性、处方组成以及体外溶出4个方面进行系统研究。

1.2.1 溶解性

ICH M9规定若单次治疗的最高剂量在(37±1)℃下完全溶于不超过250mL的pH1.2~6.8范围的水性介质,则认为该药物活性成分具有高溶解性。ICH M9同时也给出了溶解性的试验方法。通常情况下,可采用摇瓶技术,评价pH1.2~6.8范围内的至少3个pH值(如pH1.2、4.5和6.8的缓冲液)。试验时应在添加药物活性成分后和平衡溶解度研究结束时测定每种试验溶液的pH值,以确保溶解度测定是在指定pH值下进行,必要时应调节pH值。试验还应在能达到平衡的适当时间范围内进行。并保证在每个溶解度条件/pH值下至少平行测定3个样本。除此之外,ICH M9也指出可根据原料药的性质,选择其他合理适宜的溶解性试验。

根据临床使用说明书,左氧氟沙星片的每天最高服用剂量为750mg。按照上述试验要求,若测得左氧氟沙星原料药在pH1.2、4.5和6.8的3种pH介质中的溶解度均超过3mg·mL-1,则可证明其具有高溶解性。反之,则为低溶解性。

1.2.2 渗透性

ICH M9规定若药物绝对生物利用度超过85%,则认为具有高渗透性。生物利用度的数据可接受已发表文献中的人体数据(例如产品信息和生物利用度研究),需注意同行评议论文可能未包含必要的试验细节。此外申报单位也可通过试验(如经验证和标准化的Caco-2细胞体外方法)以证明其渗透性。

根据公开信息,左氧氟沙星片参比制剂的国内说明书(商品名:可乐必妥)及美国上市说明书(商品名:LEVAQUIN),均载明其绝对生物利用度为99%,研究单位可参考上述信息或其他权威性信源判断左氧氟沙星的渗透性。

1.2.3 处方组成

ICH M9规定基于BCS分类的药物制剂豁免BE试验,处方组成应考虑辅料对体内吸收各方面的可能影响,如溶解性、胃肠动力、通过时间和包括转运体机制在内的肠道渗透性。ICH M9提出了可能影响吸收的辅料包括糖醇,例如甘露醇、山梨醇,以及表面活性剂,例如十二烷基硫酸钠等。

对于BCS I类药物,除可能影响吸收的辅料外,允许其他辅料存在种类和用量差异。可能影响吸收的辅料应与参比制剂辅料的种类相同且用量相似,即用量在参比制剂辅料用量的±10%范围内。此外,各种可能影响吸收的辅料的累计差异应在±10%范围内。对于BCS III类药物,所有辅料应与参比制剂辅料的种类相同且用量相似(薄膜包衣或胶囊壳辅料除外)。可能影响吸收的辅料应种类相同且用量相似,即在参比制剂辅料用量的±10%范围内,并且这些辅料的累计差异应在±10%范围内。

目前国家局公布的第78批参比制剂目录中,左氧氟沙星片的参比制剂包括第一三共制药公司的原研地产化品种和日本上市品种,以及赛诺菲的欧盟上市品种。研究单位需要注意不同持证商在不同地区上市的制剂处方组成可能不完全相同,应全面准确的调研参比制剂的处方组成,同时也要充分评估自制制剂所用辅料的性质,明确是否存在影响体内吸收的辅料,从而保证自制制剂辅料种类和用量符合BE豁免的要求。

1.2.4 体外溶出试验

研究单位应使用经过验证的溶出试验装置和分析方法,采用篮法/100转或浆法/50转,以pH1.2、4.5和6.8缓冲液为溶出介质,体积为900mL或更少(如QC介质体积),每条溶出曲线应至少提供12个制剂单位的同规格参比制剂和受试制剂的数据。对于BCS I类药物,在全部规定条件下,受试制剂和参比制剂均应表现出非常快速(15min内平均溶出量≥85%)的体外溶出特征,或快速(30min内平均溶出量≥85%)且相似的体外溶出特征(f2≥50)。此外,根据药审中心官网发布的化学仿制药共性问题[6],现阶段基于BCS分类豁免BE研究的化学仿制药注册申报,应对多批自制制剂与参比制剂在多种溶出介质中的溶出曲线对比复核,提供省级以上药检机构的检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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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格左氧氟沙星片的BE豁免要求

目前左氧氟沙星片申报较多的规格为0.5g和0.25g,其中第一三共制药公司的0.5g规格已经原研地产化,而0.25g规格未进口至国内。对于0.25g规格制剂的BE豁免,通常存在两种情况:即①大规格制剂已通过BE试验,则小规格制剂可基于大规格BE结果而豁免BE试验;②大规格制剂基于BCS分类豁免BE试验,则小规格制剂也应该满足ICH M9的相关技术要求。

2.1 大规格制剂已通过BE试验的情况

根据《以药动学参数为终点评价指标的化学药物仿制药人体生物等效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7],其他规格制剂(小规格)的生物等效性试验可豁免:①试验规格制剂(大规格)符合生物等效性要求;②各规格制剂在不同pH介质中体外溶出曲线相似;③各规格制剂的处方比例相似。制剂处方比例相似是指以下情况:①不同规格之间所有活性和非活性组分组成比例相似。②对于高活性的药物(原料药在制剂中所占重量比例低):a. 不同规格的制剂重量一致(差异不超过10%);b. 各规格使用相同的非活性组分;c. 规格的变更系通过改变活性组分的用量以及一个或多个非活性组分的用量来实现。

其中对比处方相似性问题,国家局药审中心发布《对我国〈以药动学参数为终点评价指标的化学药物仿制药人体生物等效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中关于多规格豁免BE药学评价标准‘处方比例相似性′相关问题的问答(试行)》[8]做出了进一步的说明:对于常释制剂:“组成比例相似”包括以下情况:①不同规格之间所有非活性和活性组分组成比例完全相同;②不同规格之间所有非活性成分和活性成分比例基本相同,即在处方等比放大或缩小的基础上,不同规格之间非活性成分的变化幅度在《已上市化学药品变更研究的技术指导原则(试行)》辅料用量变更中的普通口服固体制剂中等变更允许的范围内;③不同规格之间非活性成分和活性成分的比例不相似,如申请人申请豁免,应提供可视为处方相似的充分理由,监管机构在审评期间进行综合评估。

研究单位若申报多个规格的左氧氟沙星片(如0.5g规格和0.2g规格),且大规格制剂0.5g已通过生物等效性试验,则小规格制剂0.25g可根据上述指南并基于大规格BE结果而豁免小规格制剂BE试验。左氧氟沙星片为常释制剂,首先应满足大小规格处方比例相似,即完全等比或比例基本相同;其次小规格制剂(通常3批商业化规模批次)应与大规格BE批制剂在不同pH介质中(如pH1.2、4.5和6.8)体外溶出曲线相似,溶出曲线方法和相似性评价应符合现行技术要求,可参考“《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中溶出曲线研究条件的问答”[9]中的相关要求。

2.2 大规格制剂基于BCS分类豁免BE的情况

大规格制剂若基于ICH M9的BCS分类豁免了BE试验,小规格制剂若申请BE豁免也应该满足ICH M9的要求,具体技术要求见“1.2”项下部分。研究单位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在进行处方组成和体外溶出试验时,应与小规格左氧氟沙星片参比制剂(0.25g)进行对比研究。因小规格参比制剂未进口国内,研究单位需关注小规格参比制剂的处方差异性以及可及性问题。

2.3 其他规格的BE豁免情况

原研厂家第一制药株式会社曾获准进口0.1g规格的左氧氟沙星片,但后续未进行再注册。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曾发布《关于加强药品规格和包装规格管理的通知》[10]要求“申请增加的药品规格应当根据药品用法用量合理确定,一般不得小于单次最小用量,也不得大于单次最大用量”。根据左氧氟沙星片的临床使用说明书,通常认为0.1g规格低于成人常用最低剂量(0.25g),因此不适用于临床使用,也不符合说明书中用法用量的要求,研究单位应充分评估规格合理性,避免盲目申报。此类规格左氧氟沙星片的BE试验豁免不再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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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本文就左氧氟沙星片的生物等效性试验豁免进行了论述。梳理了左氧氟沙星片BE豁免的政策法规以及指导原则,总结了不同类型和不同规格的左氧氟沙星片BE豁免的技术要求,希望为研究单位提供更好的研发和申报思路。


参考文献

详见 药学研究》 2024 Vol. 43,No.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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