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春玲: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推进民生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职场   2024-11-13 11:20   北京  

习近平总书记对民政工作作出的重要指示强调:“中国式现代化,民生为大。”民政工作作为民生保障的重要工作,关系民生、连着民心,是政府落实民生责任的重要途径。民生事业不仅是政府的职责,也是全社会共同的事业。民生问题的解决需要政府和社会力量的广泛合作,需要通过不断健全社会参与体系,逐步从主要依靠政府资源,转向政府主导、多元主体协同参与的模式,社会组织将在这一过程中发挥更加重要和积极的作用。



社会组织应当在推进普惠性民生建设中积极发挥“生力军”作用

普惠性民生建设是社会公平性在民生领域的直接体现,旨在为全体社会成员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和服务,包括教育、医疗、养老、住房等方面的基本公共服务,并确保每个人都能获得这些服务。长期以来,我国公共服务主要依靠政府设立机构直接供给。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化、老龄化进程加快,我国公共服务需求迅速增长,体现出多样化、多层次的特征,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内容越来越多,单一依靠政府直接提供公共服务的模式越来越难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多样化的公共服务需求。社会组织因其非营利性、专业性、公益或互益性等特点,在为不同社会群体提供多样化公共服务方面具有一定优势,特别是民办教育、医疗、科技、文化、体育、养老机构等社会服务机构,机制灵活,涉及面广,贴近百姓,社会化运作、市场化生存,不仅扩大了公共服务供给,也减轻了国家负担。



社会组织应当在推进兜底性民生建设中积极发挥“协同性”作用

兜底性民生工作主要是针对生活困难、无法依靠自身能力解决基本生活需求的群体,旨在确保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有效保障。做好兜底性民生工作是政府的重要任务,而随着改革开放走向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社会力量参与兜底性民生建设成为社会发展的一种需要和趋势。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引导、支持有意愿有能力的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积极参与公益慈善事业。”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支持发展公益慈善事业。”2023年9月,民政部发布了《关于加强政府救助与慈善帮扶有效衔接的指导意见》,就建立完善政府救助与慈善帮扶衔接工作机制、创新公益慈善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途径方法、加强公益慈善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激励支持等方面作出了安排部署。随着社会发展,社会公众的公益慈善意识普遍增强,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蓬勃发展,在救灾防灾、安老抚幼、助学助医、环境保护、弱势群体帮扶等方面开展了大量公益活动,充分体现出社会组织在协助政府开展兜底性民生建设中越来越重要的协同作用。



社会组织应当在推进基础性民生建设中积极发挥“调节器”作用

基础性民生工作关注人民群众最基本的生活需求,如食品安全、生产安全、交通安全、饮用水安全、公共卫生等。这类服务是维持社会秩序正常运转的基础,应确保每个人都能享受到这些基本服务。社会组织在规范市场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方面发挥着“调节器”的作用。在市场行为治理中,需要政府在宏观层面制定经济政策,依法履行经济发展规划、宏观调控、市场监管等职责,需要企业等市场主体在微观层面发挥主动性、创造性,参与竞争以及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同时也离不开社会组织特别是行业协会商会发挥沟通协调作用,可以在倡导行业自律、规范会员企业经营行为、链接上下游企业、协调企业与政府和社会关系、参与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标准制定修订、应对国际贸易争端谈判和诉讼等方面积极开展工作。特别是企业发展需要但依靠单个企业做不了的事,维持市场经济秩序需要但单纯依靠市场手段办不到的事,社会组织应当根据宗旨积极发挥调节作用。



社会组织应当在推进基层治理中积极发挥“微血管”的作用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体制的深刻变革,我国社会生活的组织方式发生了从“单位人”到“社会人”的显著变化,若单纯依靠行政力量进行社会管理,直接面对千差万别的个人具有很大难度。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拓宽基层各类群体有序参与基层治理渠道”,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再次强调,“拓宽基层各类组织和群众有序参与基层治理渠道”。在基层社会治理中,广大社会组织特别是社区社会组织可以通过开展为民服务、矛盾调解、心理疏导、文体娱乐活动等,引导群众参与社区治理,协助基层政府和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展工作,助力基层治理的精细化、精准化,提高基层治理效能。

改革开放40多年来,社会组织在社会资源整合、利益关系协调、社会资本构建、公众参与能力培育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促进了社会治理多元主体合作参与。当前,社会组织广泛服务于教育、卫生、健康、科技、文化、体育、法律、工商、农业农村等领域,服务于城乡社区建设,参与化解社会矛盾等,激发了社会服务和社会治理的活力,体现出了社会组织在多领域大有作为的价值。要进一步统筹好对社会组织的积极引导发展和严格依法管理,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引导广大社会组织在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进程中作出更大贡献。

﹝作者系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教授﹞

来源:《中国社会报》2024年11月13日,转载请注明来源和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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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李海雁

制作:谢霄
审校:徐蕴
审核:许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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