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勿踩红线”
销售普通化妆品,却被法院认定为“诈骗罪”,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近日,中国法院网披露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诈骗案。据了解,该案中刘某等4人因销售普通化妆品却宣称其具有“祛斑祛痘”功效,至案发时查实共计诈骗金额达80万余元,涉案人员由此分别被判有期徒刑三年至有期徒刑六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判处罚金。
这一判例,无疑再次为化妆品行业中试图“钻空子”的商家敲响了警钟。
虚假宣传功效?构成诈骗!
据中国法院网报道,在此次公开的案件中,刘某、梅某、史某、张某等人通过58同城等平台,应聘到郝某等人成立的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当业务员。经过业务培训,刘某等4人便开始在抖音、快手、小红书等平台上检索关于祛痘祛斑的护肤视频,并在相关视频下利用虚假身份与路人互动评论,寻找目标客户。
在找到目标客户后,刘某等人会利用专业话术,虚构本人使用过兰纯、科妍等产品的用户,并制作虚假的祛斑前后对比照片、视频,诱骗客户相信以上产品能够有效祛痘祛斑。
此后,刘某等人会促使客户先后添加本人、主管、“内调”老师微信,从而进一步诱骗客户购买其产品套餐,而主管、业务员等会从中获取提成。
经涉案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刘某等人销售的护肤产品并不具备祛痘祛斑等特殊功效,仅为普通化妆品。截止案发,刘某等人共计诈骗金额达80万余元。
而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的刘某、梅某、史某、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
最终,被告人刘某等4人分别被判有期徒刑三年至有期徒刑六个月不等的刑罚,均适用缓刑,并判处罚金。宣判后,被告人均未提起上诉。此外,其他涉案人员也已另案处理。
值得一提的是,青眼在各大社媒平台搜索发现,在小红书、抖音等平台寻找“祛斑祛痘”“美白”等护肤攻略已成常态,在不少“祛斑祛痘”经验分享贴下,也会有不少用户直接晒出自己面部状况,寻求网友的帮助。而这些用户,无疑就会成为不法分子的重点关注对象。
▍截自抖音
因此,本案主审法官王建场还特别提示:“电信诈骗花样百出,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人的爱美之心,通过抖音、快手、小红书等平台,精准筛选容易产生容貌焦虑的目标,从用虚假的肤白貌美照片吸引关注,再到微信聊天建立信任,最后诱骗受害者购买虚假产品,全都有‘脚本’可依。”
“诈骗”与“虚假广告”边界在哪?
事实上,一直以来“虚假宣传”都是化妆品行业宣传合规的监管重点,几乎每个月都会有不同企业因虚假功效宣传被处罚,但大多数案例中,处罚对象均以公司为主体,且大多会被处以罚金,而非判刑。
那么,此次涉案人员为何会被判刑呢?
青眼注意到,就在上月,《人民法院报》曾发布过一则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参考案例《刘某甲等诈骗案——诈骗罪与虚假广告罪的界分规则》,以典型判例的形式特别明确了“诈骗罪”与“虚假广告罪”的裁判边界。
在《人民法院报》公开的典型案例中,被告人刘某甲等为谋取非法利益,先后招揽被告人刘某乙等人,利用聊天工具,使用统一话术剧本,发布虚假广告,以冒充专家、PS虚假图片等方式,销售普通男性保健品,虚构具有治疗性功能障碍等疾病的功效等事实,并以产品进价的10倍价格出售,骗取他人财物。最终,涉案人员这一行为被判处诈骗罪。
在裁判要旨中,《人民法院报》还特别提到,在网络销售型诈骗犯罪中,行为人往往会对其出售的商品进行虚假宣传。对此,应当根据涉案商品价格、功能、具体行为方式等进行综合判断,妥当把握诈骗罪与虚假广告罪的界限。
其中,对于出售商品价格与成本价差距悬殊,采用固定销售“话术剧本”诱使被害人反复购买,致使被害人购买商品所希望达到的目的根本无法实现的,可以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属于网络销售型诈骗犯罪,依法以诈骗罪论处。
与之不同的是,若行为人只是利用广告对商品作虚假宣传,并无骗取客户钱财的非法占有目的,则应认定为虚假广告,对构成犯罪的行为依法以虚假广告罪论处。
“认定‘诈骗罪’的要点在于,涉案人员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邓刚对青眼表示,如果“虚假宣传”行为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就通常不构成诈骗罪,可能被予以行政处罚;而本案中法院认定当事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此被认定为诈骗罪,而诈骗罪则只由自然人接受处罚,而非涉案企业。
同时,《人民法院报》还明确,网络销售型诈骗犯罪往往层级复杂、人员较多,在办理中,对于主观恶性大,把“销售”变为“骗术”的组织者、领导者等主犯,从重处罚;对于参与时间短、仅领取少量报酬等发挥作用较小的人员,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通过适用缓刑等,确保案件办理的良好效果。
从这一方面来看,在此后的案件审理中,网络销售型诈骗犯罪的主犯,或将被从重处罚。例如,在此次的化妆品虚假宣传诈骗案例中,刘某等为“受雇者”,虽被判有期徒刑三年至有期徒刑六个月不等,但均适用缓刑。
绝非个例,为商家敲醒警钟
事实上,化妆品行业此前的入刑案例大多以制假售假为主,而虚假宣传或售卖不合格产品造成消费者损失的判例,大多以行政处罚或民事判罚为主。正因如此,此次的典型案例无疑也再次给试图虚假宣传的企业和不法分子敲响了警钟。
不过,青眼也注意到,执法部门对于此类案件一直以来都是“严打”的态度。公开资料显示,早在几年前,山东聊城公安
就曾公布过多起相似案例。
据官方通报,公安机关发现许某等以130元一套的低价,委托外地某公司生产焕颜霜等化妆品单品,厂家明确告知且产品外包装功效上也明确标识,该类化妆品单品只有润肤补水的效果,但许某却安排员工利用眼线笔在脸上画斑点,涂上产品后再擦掉,造成能“即刻祛斑”的假象,拍摄虚假视频,并以1280元左右一套的高价向全国各地出售。
这期间,若有客户反映被骗或产品无效,该团伙即在微信上推脱劝说客户继续购买使用产品,或直接将客户拉黑。最终,该团伙被以嫌诈骗犯罪抓捕。截止案发时,该团伙已经销售1300余套产品,诈骗金额达160余万元。
据官方通报显示,该案主要组织者许某被判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其余涉案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至一年不等,并处罚金。
▍截自中国裁判文书网
无独有偶,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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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公安还查获了另一网络诈骗团伙。经查,程某等3人合伙成立某生物科技有限公
司,以100元左右的低价从外地购进某品牌化妆品,并利用短视频APP进行虚假宣传,谎称该产品可以祛斑,并在微信上以1200元的价格大量销售非法牟利。
从这一方面来看,类似的“虚假宣传”行为,一直以来都是以“诈骗罪”论处,且是相关执法部门的重点打击对象。
需要注意的是,从当前社媒环境来看,不少帖子的评论区沦为“广告区”的现象已成常态,相对于传统的广告而言,在评论区“伪装”成正常消费者推销产品已成为一些品牌的销售策略,很多消费者常常难以辨认留言的真实性,这也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平台秩序。同时,若所售产品存在虚假宣传,销售人员甚至可能涉嫌诈骗。
事实上,此次中国法院网再次公开这一典型案例也意味着,“虚假宣传”与“诈骗”的界限更加明晰;同时,严格的执法态度,也能够进一步帮助化妆品市场营造更好的营商环境,促进行业良性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