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部门关于商业银行续贷监管政策汇编

创业   2024-12-18 16:22   陕西  
1月16日厦门【当前地方投融资暨银行信贷重点实务】课程立足实务,百分百干货,全部通过案例讲解,精彩、解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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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关于做好续贷工作 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的通知

金规〔2024〕13号


各金融监管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和中央金融工作会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续贷工作,切实提升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质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贷款服务模式。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小微企业生产经营特点、风险状况和偿付能力等因素,优化贷款服务模式,合理设置贷款期限,丰富还款结息方式,扩大信贷资金覆盖面。持续开发续贷产品,完善续贷产品功能,并建立健全相关管理机制。可以办理续期的贷款产品包括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和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及农户经营性贷款等。


      二、加大续贷支持力度。对贷款到期后仍有融资需求,又临时存在资金困难的债务人,在贷款到期前经其主动申请,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可以提前开展贷款调查和评审,经审核合格后办理续贷。


银行业金融机构同意续贷的,应当在原贷款到期前与小微企业签订新的借款合同,需要担保的签订新的担保合同,落实借款条件,通过新发放贷款结清已有贷款等形式,允许小微企业继续使用贷款资金。


      三、合理确定续期贷款风险分类。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续贷的,应当按照金融资产风险分类的原则和标准,考虑借款人的履约能力、担保等因素,确定续期贷款的风险分类。


原贷款为正常类,且借款人符合下列条件的,不因续贷单独下调风险分类,可以归为正常类:(一)依法合规经营;(二)生产经营正常,具有持续经营能力;(三)信用状况良好,还款意愿强,没有挪用贷款资金、欠息和逃废债等不良行为;(四)符合发放贷款标准;(五)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求的其他条件。


      对不符合本条前款规定的续期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借款人偿债能力等因素开展风险分类,真实、准确反映金融资产质量。


      四、加强续期贷款风险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风险为本的原则,制定续贷管理制度,建立业务操作流程,明确客户准入和业务授权标准,合理设计和完善借款合同与担保合同等配套文件。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多渠道掌握小微企业经营情况和续贷资产相关信息,防止小微企业利用续贷隐瞒真实经营与财务状况或者短贷长用、改变贷款用途。切实加大对续贷贷款的贷后管理力度,及时做好风险评估和风险预警。加强对续贷业务的内部控制,在信贷系统中单独标识续贷贷款,建立对续贷业务的监测分析机制,防止通过续贷人为操纵贷款风险分类,掩盖贷款的真实风险状况。


      五、完善尽职免责机制。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贷款尽职免责机制,完善内部制度,规范工作流程,并将不良容忍与绩效考核、尽职免责有机结合,切实为信贷人员松绑减负,有效保护信贷人员的积极性,真正实现“应免尽免”。统筹考虑履职过程、履职结果和损失程度等因素,明确信贷业务不同岗位、不同类型产品的尽职认定标准,细化免责情形,畅通异议申诉渠道,提升责任认定效率。


      六、提升融资服务水平。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贯彻落实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要求,加大小微金融投入,提升融资对接力度,切实增强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获得感。根据小微企业客户的实际需求,改进业务流程,积极提升金融服务水平,推动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


      七、阶段性拓展适用对象。对2027年9月30日前到期的中型企业流动资金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根据自身风险管控水平和信贷管理制度,比照小微企业续贷相关要求提供续贷支持。


      本通知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中国银监会关于完善和创新小微企业贷款服务 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的通知》(银监发〔2014〕36号)废止。




2



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多措并举着力缓解企业融资成本高问题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4〕39号


优化商业银行对小微企业贷款的管理,通过提前进行续贷审批、设立循环贷款、实行年度审核制度等措施减少企业高息“过桥”融资。鼓励商业银行开展基于风险评估的续贷业务,对达到标准的企业直接进行滚动融资,优化审贷程序,缩短审贷时间。对小微企业贷款实施差别化监管。




3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关于银行业保险业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的指导意见

金发〔2024〕11号


鼓励开发符合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需求的产品和服务,加大首贷、续贷、信用贷、中长期贷款投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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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

关于2023年加力提升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质量的通知

银保监办发〔2023〕42号


加大对小微企业续贷支持力度。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开发小微企业续贷专门产品或完善现有产品续贷功能,原则上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产品和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中短期经营性贷款产品都应具备续贷功能。合理确定本行续贷条件,严禁为挪用于非生产经营用途的贷款办理续贷,不得用续贷掩盖信用风险。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地方政府设立的应急转贷资金向生产经营正常、信用状况良好的小微企业提供接续融资,可比照小微企业续贷业务进行风险分类。




5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

关于2022年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工作的通知

银保监办发〔2022〕37号


做好延期还本付息政策接续和贷款期限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做好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到期的接续转换。进一步推广“随借随还”模式,加大续贷政策落实力度,主动跟进小微企业融资需求,对符合续贷条件的正常类小微企业贷款积极给予支持。对确有还款意愿和吸纳就业能力、存在临时性经营困难的小微企业,统筹考虑展期、重组等手段,按照市场化原则自主协商贷款还本付息方式。




6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

关于2021年进一步推动小微企业金融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通知

银保监办发〔2021〕49号


要结合小微企业所在行业资金需求特点,合理设置贷款期限,推广“随借随还”模式。要继续加大小微企业首贷、续贷、信用贷款投放力度,重点增加对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产业链供应链自主可控的中长期信贷支持。要进一步加大续贷产品开发推广力度,提升续贷业务在小微企业贷款中的比重。对已延期的小微企业贷款中符合本行续贷条件的,应按正常续贷手续办理。



7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

关于2020年推动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增量扩面、提质降本”有关工作的通知

银保监办发〔2020〕29号


对符合续贷条件的小微企业,应按正常续贷业务办理。




8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

关于进一步做好“僵尸企业”及去产能企业债务处置工作的通知

发改财金〔2018〕1756号


对债务处置不到位资产负债水平持续超出合理水平且按时偿付到期债务有困难的“僵尸企业”,监管部门应严格展期续贷、借新还旧、关联企业担保贷款等业务的实施条件,禁止给予金融机构特殊监管政策支持,并对操作不规范的金融机构实施必要的惩戒。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关于进一步深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意见

银发〔2018〕162号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对小微企业生产经营规模、周期特点、资金需求的分析测算,综合运用年审制贷款、循环贷款、分期偿还本金等方式减轻企业负担。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加大对小微企业的续贷支持力度。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信贷工作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的通知

银保监办发〔2018〕76号


对于流动资金贷款到期后仍有融资需求的小微企业,要提前开展贷款调查与评审,符合标准和条件的,依照程序办理续贷,缩短资金接续间隔,降低贷款周转成本。




9



中国银监会关于提升银行业服务实体经济质效的指导意见

银监发〔2017〕4号


要按照相关监管政策要求,继续细化落实小微企业续贷和授信尽职免责制度。


中国银监会 财政部 人民银行 保监会 国务院扶贫办

关于促进扶贫小额信贷健康发展的通知

银监发〔2017〕42号


稳妥办理无还本续贷业务。对于贷款到期仍有用款需求的贫困户,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前介入贷款调查和评审,脱贫攻坚期内,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以无须偿还本金,办理续贷业务。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

关于印发提高小微企业信贷服务效率合理压缩获得信贷时间实施方案的通知

银监办发〔2017〕61号


督促商业银行制定完善小微企业续贷制度办法。在银行内部环节努力实现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贷款到期续贷“无缝对接”。对于流动资金周转贷款到期后仍有融资需求的小微企业,支持商业银行提前介入贷款调查和评审,在守住风险底线的基础上,按照续贷相关监管政策要求,推广无还本续贷业务。商业银行应就办理续贷业务完善内部配套制度,制定具体办法。商业银行可在落实小微企业续贷监管政策的基础上,根据自身风险管控水平和信贷管理制度,自主决定办理续贷业务的范围。积极推广循环贷款、年审制贷款、分期还本付息等贷款产品和服务方式。




10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政策的通知

银监发〔2015〕38号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关于完善和创新小微企业贷款服务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的通知》(银监发〔2014〕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已废止)要求,认真落实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的无还本续贷政策。在此基础上,各机构可根据自身风险管控水平和信贷管理制度,比照36号文有关规定,自主决定对到期贷款办理续贷业务的范围。同时,要灵活设置贷款期限,创新贷款产品,丰富还款结息方式,提高信贷资金使用效率。要合理确定续贷贷款的风险分类,无还本续贷、通过新发放贷款结清已有贷款等情形不应单独作为下调贷款风险分类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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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薄著讲堂】

当前政府投融资暨银行信贷重点实务

第117期 1月16-17日 厦门
主讲人:薄著

【课程内容】

一、最新政策形势解读及应对(开课时将根据最新的情况调整)

(一)10万亿隐债置换要求

1.怎样用好化债资金?

2.全口径债务风险怎么办?

3.新增隐债如何防范?

(二)一揽子增量政策要点

1.支持“两重”对项目谋划的启示

2.支持“两新”中的业务机会

3.提振资本市场中的业务机会

4.稳定土地和房产市场中的业务机会

5.化债与盘活存量工作的结合

(三)新政策背景下的项目谋划

(四)新形势下的投资方向及招商引资

(五)政府城投银行当前的重点工作

二、地方政府投融资高质量发展逻辑

(一)地方政府投融资高质量发展政策逻辑

1.区分隐性债务和市场化融资

2.区分经营性项目和非经营性项目

3.区分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

4.做大做强国资国企

5.规划自平衡高质量项目

6.盘活存量资产形成良性循环

三、政府隐性债务识别

1.隐性债务的概念 案例

2.从融资主体甄别隐债 案例

3.交通、市政、土储、保障房项目隐债甄别  案例

4.常见投融资模式的隐债风险  案例

5.存量资产盘活业务中的隐债风险 案例

6.如何甄别公益性项目的隐债?案例

7.如何判断城投是替政府融资?案例

8.有预算为什么也是隐债?案例

9.项目没有融资为什么也可能有隐债?案例

10.财政的注资承诺是否形成隐债? 案例

11.政府的支付决策如何构成隐债?案例

12.教育平衡项目隐债案例分析

13.学校医院基建隐债案例分析

14.为什么有的土地出让金返还不构成隐债?案例

15.为什么有的财政补贴不构成隐债?案例

16.为什么财政经常性支出不构成隐债? 案例

17.为什么还款来源为财政资金但不构成隐债?案例

18.城投贷款向财政支付转让费为什么不构成隐债?案例

四、公益项目增加收入开展融资

1.河道采砂合规获取

2.砂石废料合规获取

3.指标资金合规获取

4.停车业务合规获取

5.道路资源合规利用

6.水利资源合规利用

7.水库资产充分开发

8.公共建筑充分利用

9.地下空间充分利用

10.低空经济增收

11.用途规划提升

12.异地平衡支持

13.购买服务支持

14.乡村振兴土地整治平衡

(三)财政合规支持

1.合规支持方式

2.合规利用财政资金增强项目还贷能力

五、城投转型发展开展新增融资

(一)新增融资监管要求

(二)新增融资案例做法

(三)名单内涉隐平台新增融资分析

(四)名单外非隐城投新增融资分析

(五)城投转型要点

(六)城投重组整合案例

(七)城投整合划转合规要求

(八)新时期银行政信业务策略

六、存量资产盘活融资及项目现金流的构造

(一)水利项目存量资产融资案例

(二)公共服务网络盘活融资案例

(三)市政基础设施盘活融资创新案例

(四)保障房资产盘活融资案例

(五)财政局国资委合作的存量盘活案例

(六)闲置土地和衰落街区盘活案例

(七)基础设施REITs案例

(八)如何为盘活存量项目构造现金流?

(九)存量盘活中如何防范虚增财政收入?

(十)存量盘活中银行的业务机遇和授信产品

七、特许经营与当前热点业务

(一)特许经营的本质,为什么这些项目不适合特许经营?

(二)使用者付费新理念、市政管网项目融资案例

(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是否只能特许经营?

(四)不设特许经营权,政府如何获得收入?

(五)国企如何参与特许经营项目?

(六)除了特许经营权,还有哪些盘活存量的方式?

(七)除外特许经营,国企如何参与盘活存量?

(八)盘活存量与特许经营、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的区别与联系

(九)片区项目是否适合特许经营?

(十)哪种情况下应采取特许经营?

(十一)政府把项目交给国企有哪些合规做法?

(十二)固定资产项目的土地征迁费用该谁出?

八、事业单位基建融资

(一)医院学校融资监管政策

(二)医院基建融资路径选择  

(三)“建办分离”“以租代建”模式分析

(四)学校与医院融资异同分析

(五)职业院校基建融资 

(六)特殊事业单位融资 

九、课程中交流答问(本课程鼓励参会单位提问)


【课程特点】针对热点难点问题,以案例展开,讲干货、解决实际问题。‍本课程欢迎带着问题参加,并设置闭门会环节,了解需求,回答咨询,一对一交流。参会在10人以上的单位及提交了咨询问题材料的单位可申请参加闭门会。‍所有报名参会人员,自正式成班之日起,均邀请进入班级群(微信)与老师交流,课程结束后,可继续在群里与老师和同学交流。

【主讲人介绍】本次课程全部由薄著老师主讲。薄著老师系国家发改委特许经营法立法专家组成员,中国政企合作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第一届董事会投资审核委员会委员,国际信贷分析师协会标准委员会委员,全国银行审批人论坛创始召集人,全行联智库首席专家,曾任某国有大型银行总行授信评审委员会委员17年。薄著老师从基层干起,具有30年银行经营和管理经验,被誉为业务干部中最懂政策的,政策领导中最懂业务的,是国内知名的政信金融专家。薄著老师还担任多家央企建企、地方政府、金融机构的顾问,其视野广阔,政策水平高,实操案例多,课程具有很高的前瞻性和实操价值,讲课极具吸引力和启发性,深受好评。薄著老师写过大量政府投融资和政信、信贷文章,他的微信公众号“信贷白话”在业内具有广泛影响力。

【邀请对象】本课程适合地方政府党政领导、相关职能部门领导,城投国企高管,银行行长精英、建企投拓骨干参加,尤其适合政府相关部门、城投、建企与金融机构相约共同出席,政企金三方形成共识,戮力同心落地项目、推进化债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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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名请联系以下助教老师:

刘老师

17710036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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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课程暂未安排线下公开课计划,欢迎咨询,也可邀请老师内训:

【课程二】三大工程暨片区开发投融资实务

【课程三】热点业务银行合规审批要点

第一金融课堂
聚集金融界业内专家,关注金融人才成长,助力金融创新发展。金融人用得着的资料库、工具箱、研修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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