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职责不明确或是被处罚的重要原因
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披露多则行政处罚信息,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致人死亡,安徽有5个项目总监被通报处罚,被处罚的原因都是存在未能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行为,如:
案例1,安全总监孙某发现铺轨机钢丝绳有断丝断股存在安全隐患,但未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安全事故隐患消除后,未检查整改结果。
案例2,安全总监郁某对施工单位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情况失察。
案例3,安全总监王某对基坑内土方堆放不合规的事故隐患未要求整改到位,未严格审查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情况。
案例4,安全总监束某对总包和分包单位安全技术措施情况审查不严,工程建设期间巡查不足,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违章指挥、违反操作规程行为。
案例5,安全总监张某多次发现脚手架拆除作业人员未使用安全带,仅下达监理通知单;未审查施工单位架子工特种作业人员资格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
以上这些未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行为看起来都是是而非,如果不发生安全事故,恐怕这些所谓的不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行为有不少安全总监可能会存在的,然而一旦发生安全事故,都将成为处罚的依据。
所以,在日常安全生产监管中必须认真监管,不能马虎。更重要一点就是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必须明确,条理清楚,能够对照执行和责任追溯,如果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不明确的话,追究责任是必然的。
因此,有必要深入研究如何制定职责清晰条理明确的安全生产职责,做到能执行、可追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