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生产安全事故模糊认识的分析
职场
2024-09-22 19:22
安徽
明确安全生产定义方可正确理解生产安全事故关于生产安全事故定义为所谓的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未能保证人身健康与生命安全以及财产不受损失,使得生产经营活动不能顺利进行,甚至影响到社会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进步的意外变故或者灾害,大部分人是理解的,并转发了。但是还有些人不清楚、不理解,提出各式各样看法,不足为奇。不清楚和不理解的原因大多还是对所谓的安全生产定义的不清楚或不理解。关于安全生产定义,确实有各种说法,但较完整的定义就是所谓的安全生产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为保证人身健康与生命安全,保证财产不受损失,确保生产经营活动顺利进行,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进步而采取的一系列措施和行动的总称。这一定义的依据主要来自《安全生产法》第一条的内容,这里不再赘述。有人没妄议“定义竟然是建筑行业制定的,你也是人才”,殊不知这一定义也得到其他行业搞安全的认可,且安全生产定义是综合各个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并如前所述符合《安全生产法》第一条规定的要求,更何况建筑行业是五大高危行业之一,有关安全生产理论是相通,不应行业不同其定义就不同的说法。 有人称前面所述的这一安全生产定义是计划经济的产物,更是不值得提了,这一定义产生在本世纪初,早已不是计划经济年代了。其最初依据是2002年版的《安全生产法》第一条规定,了解到这一点,是不会说出所谓这一安全生产定义是计划经济的产物的话了。还有的人在评论中肯定了这一安全生产定义的4个目的是对的,但是认为“利益方是不同的。因此,安全生产本身就应该按4个目的分为4个安全方向,即职业安全,财产安全,生产安全和社会安全”,首先不存在利益方问题,所有与安全生产有关方都应该认可这4个目的,且这4个目的是相关联,几乎很难分的清哪个可以单独存在。还有的人问“自己家房子改造装修,一人触电死亡,是生产安全事故吧?是依据哪部法律法规调查处理呢?”前一问,是肯定的,即无论谁来从事生产活动,发生事故均属于生产安全事故。实际上,国际上流行的是生产活动中的雇主和受雇者之间的责任关系,只不过雇主有大雇主和小雇主之分,不能因为是小雇主,例如个体经营者或小业主,雇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都应符合安全有关要求;后一问,是事故调查处理的问题,这要看这起事故的管辖范围,部门不同要求和处理不同,所以采取的规定不同,有时也存在部门之间的扯皮问题和部门不作为问题,有时同类型的事件有可能出现不同的版本,具体处理方式存在不确定性。同样的类似问题还有,如有人认为财产损失、身体健康外沿太大,如上班被传染上感冒了,算是身体健康受到危害了吗?公司被偷了算是财产受损失了吗?以及在食堂吃鱼鱼刺卡了喉咙,问这些都是生产安全事故吗?实际上这些问题同样都会影响到生产活动的顺利进行,按照“安全为了生产”原则,这些影响生产活动不能顺利的事件就是安全事故,但是影响有大有小,根据影响大小都应当有不同的应对处理,不见得都要上纲上线按照法律来处理,或非得追究什么部门或人员的责任。 总之,现在的问题是对于生产安全事故的认识还是会纠结在是否追责上。如果所谓的安全事故并没有事先制定“职责清单”和“追责清单”,没有清单就不应该无限上纲追究责任,如个别人上班感冒了,影响不大,也没有规定要怎么做,就不存在追责,或在无文件规定情况下按什么安全事故处理。但是如个别特殊的生产活动,规定了不能感冒作业,有明文规定,你违反了就要按规章制度来处理。在例如,公司财产被偷,影响到生产活动,这也是事故,但由于各种原因这起被盗事件没有规定谁来承担责任,防不胜防,就不好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但明文规定了保管制度或值班制度,有人没有制定制度,这就要按制度要求按事故处理追究责任。以此类推,还是要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来处理影响生产活动的这类事故。也就是说没有法律规定、没有清单,虽属于安全事故类,原则上不处理,且也不好处理。这就要求我们不断完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制定好各项管理清单。有些人认为“‘只要他们履行了自己的安全生产职责,就不应当追责’这句话只是我们的想象或者说是自我安慰,现实中你履职了说你履职不到位,几乎所有的事都可以用‘不到位’这个词全盘否定!”实际上就是“职责清单”或“追责清单”不清的缘故,这是普遍现象,但正是我们要努力纠正的现象,下功夫把两份清单说清楚。 生产安全事故不可怕,怕的是大家都回避、推诿或推卸,怕担责任!即使是发生事故追究责任,其目的也是为了防止或减少同类的事故发生,不断完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尤其是职责和责任清单,为生产活动顺利进行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