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医疗服务告知类(一)

健康   2024-11-19 16:33   山东  


案例:未按规定告知患方有关病历

封存和启封的有关事宜

群众举报某医院在医患双方发生医疗纠纷时,未告知患方有关病历资料封存和启封的规定。执法机关在对该医院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医院声称已经履行告知义务,但无法说明在何时何地告知了何人,且医院提供的医患双方的沟通视频、文字记录上均无任何封存告知的事项,应认定该医院说法无任何证据支持。该院在收到患方向市卫健委提出封存病历要求的转办单后,提供的回复中也无证据表明与患者联系并进行了封存病历的相关事宜。执法机关认定该医院未履行告知患方有关病历资料封存和启封的规定,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项,遂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九)项的规定,对该院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相关法律条文: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发生医疗纠纷,医疗机构应当告知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下列事项:

(一)解决医疗纠纷的合法途径;

(二)有关病历资料、现场实物封存和启封的规定;

(三)有关病历资料查阅、复制的规定。

患者死亡的,还应当告知其近亲属有关尸检的规定。


案例:未对自费药品和耗材进行充分告知

根据社会举报,执法机关对某医院进行调查后发现:医师查某代替医师张某为患者看门诊,相关病历资料仅签署张某的姓名没有签署查某姓名;查某在填写该患者住院病历时,部分病程记录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该患者第一次住院,病历中的“使用自费药品和医用耗材告知同意书”中,人工瓣膜告知的价格为“1.5-6万”,人工血管告知的价格为“0.8-3万”,告知不明确;该患者第2次住院,在心血管外科多次使用人血白蛋白静脉输液,医师查某作为主管医生没有针对上述收费可能对患者造成较大经济负担的治疗向患者或家属进行书面价格告知。

执法机关认定,该院以上行为不符合《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医师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遂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的、《医师法》第五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医师查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相关法律条文: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二条 公民接受医疗卫生服务,对病情、诊疗方案、医疗风险、医疗费用等事项依法享有知情同意的权利。

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疗卫生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同意。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开展药物、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和其他医学研究应当遵守医学伦理规范,依法通过伦理审查,取得知情同意。

《医师法》第二十五条 医师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医疗措施和其他需要告知的事项。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师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

因紧急抢救未能及时填写病历的,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篡改、伪造、隐匿、毁灭或者抢夺病历资料。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八条 条例及本细则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

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诊断、治疗活动:

(一)有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检查和治疗;

(二)由于患者体质特殊或者病情危笃,可能对患者产生不良后果和危险的检查和治疗;

(三)临床试验性检查和治疗;

(四)收费可能对患者造成较大经济负担的检查和治疗。

……


案例:未对患者目前病情、诊疗方案、

替代方案等进行充分告知

患者投诉称其母亲因“直肠息肉”在某医院住院手术期间,施术医师刘某未完全履行医疗告知义务。执法机关对该院及刘某进行调查后发现,刘某针对患者的病情,在病情告知书中未对诊断不明确的“肛缘息肉”以及“肛管癌”的鉴别诊断等事项进行充分告知;在术中更改手术方案的《病情告知书》中,对“病人目前病情”、“初步诊疗计划”、“替代诊疗方案”告知不明确,对“预后情况及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告知不具体、没有针对性。针对患方的“知情同意权”,两份手术同意书中未记载明确告知患方更具体的诊疗措施(替代诊疗方案),包括《肛管癌诊治指南》“同步放化疗”的方案等,使患者未能充分获取完整的病情和诊疗措施;在术中快速病理诊断知情同意书上,无患者本人或亲属签名。

执法机关认定,以上事实违反了《医师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遂依据《医师法》第五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刘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相关法律条文:



《医师法》第二十五条 医师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医疗措施和其他需要告知的事项。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师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芝罘疾控

供稿:姚   建

编辑:林明俊

终审:付竹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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