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健康体检管理类(二)

健康   2024-11-15 16:20   山东  


案例:未及时告知劳动者职业禁忌

执法机关对某医院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时发现,该院建档的某公司职业健康检查档案显示,2022年2月10日查体报告里周某等三人存在职业禁忌,而该院作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无法提供按照《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发现职业禁忌的,应当及时告知劳动者”的相关证明材料。

执法机关认定,以上事实违反了《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遂依据《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对该院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相关法律条文: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告知劳动者本人并及时通知用人单位,同时向所在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发现职业禁忌的,应当及时告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案例:主检医师不具有相关诊断资质

执法机关在对某医院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医师孙某是该院临床专业职业健康检查医师,无职业病诊断医师资质,却于2019年9月23日和2021年10月14日担任放射人员职业健康检查主检医师,并以主检医师身份在查体总结报告上签字;医师张某虽有职业尘肺病诊断资质,但没有职业卫生放射性疾病诊断资质,却于2019年12月17日作为主检医师,为放射工作人员窦某的职业健康检查查体报告签字。

执法机关认定,以上事实违反了《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遂依据《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对该院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相关法律条文: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八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指定主检医师。主检医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执业医师证书;

(二)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具有职业病诊断资格;

(四)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相关工作三年以上,熟悉职业卫生和职业病诊断相关标准。

主检医师负责确定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和周期,对职业健康检查过程进行质量控制,审核职业健康检查报告。


案例:出具健康查体报告不符合规定

执法机关对某医院进行检查时,现场抽查某公司职业健康查体档案中的职业健康查体总结报告,在“其他异常结果人员一览表”中,职工陈某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为苯、木粉尘、噪声,血常规检测结果血白细胞总数3.42×109/L,出具“其他异常结果”结论错误。

执法机关认定,该院构成未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等技术规范的规定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遂依据《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相关法律条文: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4.8.3 职业健康检查个体结论报告第二款 根据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对劳动者个体的体检结论可分为以下5种:

a)目前未见异常:本次职业健康检查各项检查指标均在正常范围内;

b)复查:检查时发现与目标疾病相关的单项或多项异常,需要复查确定者,应明确复查的内容和时间;

c)疑似职业病:检查发现疑似职业病或可能患有职业病,需要提交职业病诊断机构进一步明确诊断者;

d)职业禁忌证:检查发现有职业禁忌的患者,需写明具体疾病名称;

e)其他疾病或异常:除目标疾病之外的其他疾病或某些检查指标的异常。

芝罘疾控

供稿:姚   建

编辑:林明俊

终审:付竹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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