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介绍:
2024年6月区卫生监督所根据区卫生健康局转交的投诉工单提供的线索,卫生执法人员立即开展调查。
经调查发现,2024年6月8日某诊所接诊一名患儿,主诉发热。家属带患儿在区妇幼保健院就诊并带药要求该诊所为患儿行静脉注射,当时坐诊的医师姜某某为患儿开展输液治疗,但未登记《门诊日志》,也未填写《门诊病历》。
处理结果:医师姜某某的行为违反《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对该诊所进行处罚。
普法课堂:
1、关于病历书写的相关要求有哪些?
《卫生部发布关于印发《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通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2010年发布的通知文件。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一章第一条明确:
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一章第二条明确:
病历书写是指医务人员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诊断、治疗、护理等医疗活动获得有关资料,并进行归纳、分析、整理形成医疗活动记录的行为。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一章第三条明确:
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
2、未按要求书写病历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
自我警示:
每个医疗机构不论规模大小,每位医务人员不论资历新老,都应引以为戒,在从事诊疗活动时要牢记身为医务人员的职责,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自身的责任和义务。
芝罘疾控
供稿:宋敬毅
编辑:林明俊
终审:付竹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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