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近日,区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到芝罘区某医院进行检查。经调查,发现该院未核准医学检验科目下免疫血清学专业开展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定性)检测。
处理:
该医院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的规定,应当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或者备案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的规定进行处罚。
法律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或者备案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或者备案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
《烟台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2023 版)》
第二十八条 (二)裁量标准 【一般】 (1)违法情形:诊疗活动超出登记或者备案范围累计收入不足 1 万元的。(2)处罚标准: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严重】 (1)违法情形:诊疗活动超出登记或者备案范围累计收入 1 万元以上不足 5 万元的。(2)处罚标准: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特别严重】(1)违法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A.诊疗活动超出登记或者备案范围累计收入在 5 万元以上的;B.给患者造成伤害的。(2)处罚标准: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 10 万元的罚款,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对备案制诊所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
警示和启示:
医疗机构超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登记或者备案的诊疗科目开展相应诊疗的行为极有可能给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带来损害,是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长期以来重点打击的对象。医疗机构应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在执业过程中依法依规进行登记或备案后再开展相应诊疗活动。
芝罘疾控
供稿:张 皓
编辑:林明俊
终审:付竹霓
传播健康知识 促进健康行为
提高全民健康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