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亭法评|新公司法专题:股东会决议由公司向股东支付投资款利息,其行为性质及法律后果如何认定?

文摘   2024-10-17 18:10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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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决议由公司向股东支付投资款利息, 其行为性质及法律后果如何认定?

作者/ 白函鹭(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 阅读提示 //


公司全体股东一致通过股东会决议,由公司按照每个股东投入公司的资本金为基数,按照一定的比例按月向股东支付利息。该行为的性质如何认定?其法律后果是什么?


本文通过司法实务案例,并结合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分析解读。


基本案情 ·



一、2011年10月10日,供销社作为发起人,设立兴社源,注册资本金300万元,公司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二、2013年7月2日,兴社源召开股东会,注册资本由300万元增加到440万元。增资完成后,兴社源的股东及持股情况为:供销社持股61.36%,张某持股11.36%,杜某春持股11.36%,张某明持股6.81%,田某明持股11.36%,刘某某呈持股4.54%。
三、2013年3月18日,兴社源形成股东会决议,内容为公司进行运作经营后,股东出资最低要保息,从2013年4月1日起按月息1.5%计算,半年兑付一次。2013年10月30日,经股东会决议后,决定支付股东2013年4月1日至2013年9月30日止的股本金利息共计359685元,各股东按持股比例分配利息。
四、2020年4月22日,法院受理了供销社对兴社源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盈科律所为兴社源的管理人。某会计师事务所对兴社源进行审计后出具的审计报告显示了上述兴社源向股东支付股本利息的情况。
五、兴社源作为原告,以供销社等六股东作为被告提起诉讼,请求股东合计退还其财产359685元。一审法院支持了兴社源的诉讼请求。被告股东未提起上诉。
本案来源:仪陇县某商贸有限公司诉刘某某、仪陇县供销*社联合社等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3-08-2-276-001;(2021)川1324民初1272号)

本案裁判要旨 ·



公司成立后,股东会作出的“对投资款按月支付利息”决议,表象看是公司自治行为,但实质系变相“抽逃出资”,不仅损害公司财产利益,也可能降低公司的对外偿债能力,因此,支付的利息依法应予返还。


法院的裁判理由 ·



本案原被告双方的争议焦点是:股东会决议按照出资比例分配资金利息,是否构成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利益?
本案中各被告作为公司股东,按照公司章程投资入股系其法定义务,其缴纳的股本金在到达公司账户后其所有权归公司所有,股东仅可以据此享受法律规定的股东权益。本案各被告利用股东身份擅自决定按照出资比例支付股本利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作者注: 2018年《公司法》)的规定。
对于被告供销社就本案诉讼时效的主张,因各被告的侵权行为系在原告破产管理人清产核资时才发现,故本案的诉讼时效应从破产管理人发现各被告侵权的实际时间即2020年审计结果的时间开始计算,由此可见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故对于被告供销社就诉讼时效的抗辩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杜某春、张某、田某明、张某明等共同辩称其入股系供销社承诺保息分红才入股,并提交了《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供销合作社股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供销合字(1996)第21号)拟证明保息分红的合法性,因该规范文件针对的对象系全国供销社系统,而非供销社依法设立的其它组织,因本案原告兴社源系被告供销社与其余被告共同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故本院对被告杜某春、张某、田某明、张某明等就本案保息分红具有合法性的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各被告在原告兴社源未盈利的情况下以保息分红的方式分配利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作者注: 2018年《公司法》)的规定,故对于原告要求六被告共同退还原告现金359685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具体退还的数额按其实际领取的予以退还。  

律师法律分析及建议 ·



一、股东向公司支付其认缴的注册资本金,是股东的法定义务,本质上是一种投资行为,而非借贷行为。
股东因认缴注册资本金而成为公司的股东,并因此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在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依法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仍有可分配税后利润的情况下,经股东会决议等程序,股东可以获得利润分配。但股东能否获得利润分配具有不确定性,这也是投资行为与借贷行为的本质区别。
二、股东向公司缴纳注册资本金后,该注册资本金就成为公司的财产,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取回,否则涉嫌抽逃出资。既然注册资本金不是股东的财产,股东当然无权主张公司以其认缴的出资为基数向其支付利息。
三、《公司法》(2023年修正)第二十一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股东通过股东会决议的方式向公司收取利息的行为,是滥用股东权利的行为,侵害了公司的财产利益。公司有权主张股东承担赔偿责任,即返还从公司取得的财产。
四、《公司法》(2023年修正)第二十五条规定,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案涉股东会决议关于由公司以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金为基数,按月向股东支付利息的内容,违反了公司法第二十一条的强制性规定,该决议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基于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也可以基于单方的意思表示成立。法人、非法人组织依照法律或者章程规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出决议的,该决议行为成立。因此,公司决议行为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综上,在公司决议内容因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的情况下,股东通过该决议从公司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还有权要求股东赔偿损失(比如资金占用利息)。
五、《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供销合作社股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简称《供销合作社股金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坚持入股自愿、退股自由的原则。对社员股金和社员社股金实行“保息分红”。第五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全国各级供销合作社。对社员和社员社投入的股金保息分红,仅适用于投入全国各级供销合作社的股金,而针对供销合作社作为股东投入到其他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并不适用于《供销合作社股金管理办法》的规定,针对与供销合作社一起投资的其他股东的注册资本金,更不可能适用于《供销合作社股金管理办法》。
六、法律建议:
1. 作为股东一定要对注册资本金的性质有正确的认识,不要误将属于公司的财产认为是自己的财产,这是很多自然人股东经常会犯的错误;
2. 进行任何投资,均不要轻信其他投资人的承诺,要在确保自己对投资法律关系的性质有正确认识的前提下进行投资。
在上述案例中,针对兴社源的诉讼请求,除供销社外的其他自然人股东抗辩,供销社是特定单位,有政策可以保息分红。该抗辩意见明显是混淆了投资入股供销社和与供销社作为共同股东投资入股其他公司的区别。部分自然人股东抗辩,是因为供销社承诺分红,并说有保息分红的政策,我们才入股的。该抗辩意见与本案双方的争议焦点无关,如果供销社对其他自然人股东有承诺,该自然人股东可考虑据此向供销社主张权利,而本案争议的是各股东是否有权从兴社源获取利息。

相关法律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股东对公司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二十一条 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十二条 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第十九条 公司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被告股东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的债权未过诉讼时效期间,其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的股东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股东以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义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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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白函鹭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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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函鹭律师(字明湖),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投资并购委员会主任、公益法律服务部副主任;北京律协私募股权投资专业委员会委员;朝阳律协教育培训工作委员会副秘书长;朝阳律协诉讼委员会委员;北京工业大学文法学部校外导师;北京某法院特邀调解员。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获得法学硕士学位。白函鹭律师具有良好的法学知识背景,诉讼经验丰富,思维严谨细致,其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擅于准确把握案件的核心法律关系和关键事实,并注意关注证据细节,恰当选择诉讼策略,以争取最优的诉讼/仲裁结果,更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目标。执业领域包括公司业务纠纷,投融资纠纷,合同纠纷等。白函鹭律师通过微信公众号 、今日头条、百家号等平台,就公司业务纠纷、投融资纠纷、劳动纠纷等领域的法律问题,先后发表了数百篇实务文章,并通过微信视频号、抖音等平台以短视频的形式分享法律知识,广受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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