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在向被告送达原告提交的起诉状副本时未同时送达证据材料, 是否属于程序违法?
案情简介
裁判要点
最高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首先,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至少应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发送被告,并无必须同时将原告证据一并发送被告的强制性规定。其次,相关司法解释明确了在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的举证期限制度……尽管实践中人民法院决定立案受理案件时一般会要求原告提供初步证据,但这并不意味着要求原告必须在起诉时或者被告的答辩期届满前提交全部证据。再次,相关司法解释还明确了证据交换制度,这意味着当事人可以在人民法院组织交换证据时各自向对方提供证据,而并不要求必须将原告证据提前送达被告。最后,如何保证被告尽早获得原告证据以便其及时进行有针对性的抗辩,是需要在将来进一步完善有关的法律规则和实践操作的问题。总而言之,上诉人有关原审法院未在送达起诉状副本时同时送达原告证据而违反法定程序的上诉理由,并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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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经验总结
极端情况下,如果在多次与法官沟通后,法官仍未向我方送达原告证据,在开庭审理时才第一次看到原告提供的证据,导致无法当庭对证据作出全面的质证,我们可以要求原告出示证据原件,仅对证据的真实性进行质证,可以向法庭说明,在庭后提交书面质证意见以及被告证据,以保证对原告所提交的证据进行充分审查和反驳。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
证据交换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据交换日相应顺延。”
延伸阅读
徐州中院在(2016)苏03民辖终431号案件中,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至少应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发送被告,并无必须同时将原告证据一并发送被告的强制性规定。经审查,原告联合网络公司向原审法院提交的证据中包含《XX协议书》,原审法院在送达起诉状副本的同时未将该协议书副本发送给被告众驰公司,未违反法律规定程序。
案例2:“一审法院虽未要求一审原告向一审被告提交证据副本,但未实际影响到一审被告对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庭审中亦未发现存在一审被告要求充分质证意见而被一审法院拒绝或剥夺的情形的,不构成一审法院存在严重影响当事人诉权的程序违法问题。”
淄博中院在(2020)鲁03民终2344号案件中,法院认为:关于一审法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是否存在严重影响当事人诉权的程序违法问题。首先,对上诉人艺广公司主张一审法院未依法要求窦某向其提交证据副本,导致上诉人艺广公司对证据的质证意见不充分、不全面的问题。对此,程序法虽然规定了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提供相应副本,但本案中,一审法院第一次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庭开庭时,因一审被告艺广公司当庭要求答辩期,导致第一次开庭未果;此时,一审被告艺广公司在未收到一审原告窦某提供证据副本的情形下已经到庭应诉,但未对窦某一方未向其提供证据副本提出异议或要求;而在一审法院通知一审被告艺广公司之后开庭审理本案时,一审被告艺广公司亦未要求窦某一方向其提交证据副本便于其对证据质证,在庭审中艺广公司对窦某提交的全部证据进行逐一质证,在质证过程中艺广公司亦未要求延长质证时间或出现被迫质证的情形,因此,一审法院虽未要求一审原告窦某向一审被告艺广公司提交证据副本,但未实际影响到一审被告艺广公司对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庭审中亦未发现存在一审被告艺广公司要求充分质证意见而被一审法院拒绝或剥夺的情形,因此,上诉人艺广公司的此项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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