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亭法评|法院在向被告送达原告提交的起诉状副本时未同时送达证据材料,是否属于程序违法?

文摘   社会   2024-11-19 20:53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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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在向被告送达原告提交的起诉状副本时未同时送达证据材料, 是否属于程序违法?

作者/ 张剑豪 邢国威 许蕾(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阅读提示:一般情况下,法院在向被告送达原告起诉状副本时,会同时送达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这也是为了保证被告能够及时了解原告的诉讼请求和证据,保障被告对整个案件的知情权,做好充分的答辩准备,推进庭审的高效进程。但是,法律和司法解释中没有明确要求法院必须在送达起诉状副本时同时送达证据材料,而是通过庭前组织证据交换,来保护被告质证的权利。所以,有的法院在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时,并未一同送达证据材料。那么,法院未送达证据副本是否构成违反法定程序呢?本文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团队办理的相关真实案例进行分析,旨在总结目前的一些裁判观点,供读者参考。

案情简介


1.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30日收到原告网络公司的《民事起诉书》,于2008年8月17日收到聚丰网络公司提供的证据材料两册,于2008年8月21日决定立案受理。此后该院向被告游戏公司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了通知书和开庭传票,对原告网络公司提供的证据材料未予同时送达。

2.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被告游戏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裁定驳回被告游戏公司的管辖权异议。

3.被告游戏公司对一审裁定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理由包括原审裁定违反法定程序,2008年11月14日,原审法院向被告游戏公司送达的案卷材料仅包括原告网络公司关于诉讼请求及事实与理由的陈述,没有任何证据材料。最高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裁判要点


最高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首先,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至少应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发送被告,并无必须同时将原告证据一并发送被告的强制性规定。其次,相关司法解释明确了在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的举证期限制度……尽管实践中人民法院决定立案受理案件时一般会要求原告提供初步证据,但这并不意味着要求原告必须在起诉时或者被告的答辩期届满前提交全部证据。再次,相关司法解释还明确了证据交换制度,这意味着当事人可以在人民法院组织交换证据时各自向对方提供证据,而并不要求必须将原告证据提前送达被告。最后,如何保证被告尽早获得原告证据以便其及时进行有针对性的抗辩,是需要在将来进一步完善有关的法律规则和实践操作的问题。总而言之,上诉人有关原审法院未在送达起诉状副本时同时送达原告证据而违反法定程序的上诉理由,并不能成立。

本案链接


山东聚丰网络有限公司与韩国MGAME公司、天津风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网络游戏代理及许可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2009)民三终字第4号】

律师经验总结


随着电子送达的普及,一些法院会在没有经过被告同意或者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的情形下,就向被告电子送达了起诉状、传票、应诉通知书等材料。而且由于原告证据不全、证据杂乱、电子送达技术不成熟或者期限要求等因素,法院没有向被告一方送达证据材料,许多被告自己也就忽略了,没有主动联系法官索要原告证据,庭审中才第一次看到原告的证据,导致手足无措。

这就要求被告一方的代理人,在与被告沟通过程中,若发现法院并未送达证据副本时,应向被告本人(被告系法人的,应当向其多个工作人员)核实法院送达方式。如果是电子送达,可以联系收件人提供法院链接,下载法院送达的文件,再次核实有无附带证据材料。如果是书面邮寄送达,也需要跟当事人确认是否附带证据材料。

被告遗漏法院送达文书的原因有很多方面。法院通常不会耐心核查确认被告的联系方式,而是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联系方式进行送达,所以实际上法院送达的主动权掌握在原告手中。被告系法人的,电子送达往往送达至案涉项目经办人的手机,这就对法人被告提出要求: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联系渠道与应诉机制,比如在合同文件中写明公司的联系方式,官网载明联系方式;比如安排专人统一接收法院文书,留意原告起诉的警示(电话、微信、邮箱、律师函等催告),留意法院座机电话等。如果原告心存恶意,故意提供被告难以联系的、离职员工的电话时,就会对被告接收法院文书造成困难与障碍。如果被告经办员工收到电子送达之后未及时告知被告的,也会严重影响被告后续的诉讼权利。

在确认法院未送达证据材料之后,需要尽快与传票/应诉通知书上载明的法官取得联系,说明我方作为被告,未及时收到证据材料会影响被告的知情权、应诉权、质证权,可能会导致被告无法有效准备答辩材料,向法院申请补充送达。

在收到补充送达的证据后,如果原告提供的证据比较多,导致我们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答辩,可以跟法院沟通协商,以无法及时查看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继而影响被告的答辩等诉讼权利等为由,尝试延长被告的答辩期限、举证期限;或者分析管辖情况,决定是否提出管辖权异议程序;或者考虑是否提起反诉等。这样便于给予我们足够的时间了解和准备反驳证据,以便充分准备答辩以及举证质证。

极端情况下,如果在多次与法官沟通后,法官仍未向我方送达原告证据,在开庭审理时才第一次看到原告提供的证据,导致无法当庭对证据作出全面的质证,我们可以要求原告出示证据原件,仅对证据的真实性进行质证,可以向法庭说明,在庭后提交书面质证意见以及被告证据,以保证对原告所提交的证据进行充分审查和反驳。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

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案件,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当事人没有争议,符合督促程序规定条件的,可以转入督促程序;

(二)开庭前可以调解的,采取调解方式及时解决纠纷;

(三)根据案件情况,确定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

(四)需要开庭审理的,通过要求当事人交换证据等方式,明确争议焦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订)

第一条规定:“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


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注明证据的名称、份数和页数以及收到的时间,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第五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

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和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等内容。”


第五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项(即新民诉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通过组织证据交换进行审理前准备的,证据交换之日举证期限届满。

证据交换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据交换日相应顺延。”


延伸阅读


案例1:“人民法院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至少应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发送被告,并无必须同时将原告证据一并发送被告的强制性规定。”

徐州中院在(2016)苏03民辖终431号案件中,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至少应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发送被告,并无必须同时将原告证据一并发送被告的强制性规定。经审查,原告联合网络公司向原审法院提交的证据中包含《XX协议书》,原审法院在送达起诉状副本的同时未将该协议书副本发送给被告众驰公司,未违反法律规定程序。

案例2:“一审法院虽未要求一审原告向一审被告提交证据副本,但未实际影响到一审被告对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庭审中亦未发现存在一审被告要求充分质证意见而被一审法院拒绝或剥夺的情形的,不构成一审法院存在严重影响当事人诉权的程序违法问题。”

淄博中院在(2020)鲁03民终2344号案件中,法院认为:关于一审法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是否存在严重影响当事人诉权的程序违法问题。首先,对上诉人艺广公司主张一审法院未依法要求窦某向其提交证据副本,导致上诉人艺广公司对证据的质证意见不充分、不全面的问题。对此,程序法虽然规定了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提供相应副本,但本案中,一审法院第一次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庭开庭时,因一审被告艺广公司当庭要求答辩期,导致第一次开庭未果;此时,一审被告艺广公司在未收到一审原告窦某提供证据副本的情形下已经到庭应诉,但未对窦某一方未向其提供证据副本提出异议或要求;而在一审法院通知一审被告艺广公司之后开庭审理本案时,一审被告艺广公司亦未要求窦某一方向其提交证据副本便于其对证据质证,在庭审中艺广公司对窦某提交的全部证据进行逐一质证,在质证过程中艺广公司亦未要求延长质证时间或出现被迫质证的情形,因此,一审法院虽未要求一审原告窦某向一审被告艺广公司提交证据副本,但未实际影响到一审被告艺广公司对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庭审中亦未发现存在一审被告艺广公司要求充分质证意见而被一审法院拒绝或剥夺的情形,因此,上诉人艺广公司的此项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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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剑豪律师,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知识产权与竞争业务部副主任,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文化与传媒业务研究会委员,毕业于辽宁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学历。


张剑豪律师执业多年以来,在高校院所与知名企业的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化领域具有丰富的经验;擅长处理知识产权、文化传媒领域的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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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国威律师,澳门科技大学法学博士,中华女子学院法学院民商法教研室主任;在房地产法、竞争法、妇女财产权益保护领域有深入研究。擅长复杂民商事案件分析,专注房地产法、竞争法领域争议案件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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