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亭法评|合伙企业就经营中发生争议是否提起诉讼未明确约定表决方式,应适用资本多数决还是半数通过?

文摘   社会   2024-09-30 19:26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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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就经营中发生争议是否提起诉讼未明确约定表决方式, 应适用资本多数决还是半数通过?

作者/ 邢辉 岳婷婷(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阅读提示:合伙企业不同于公司,人合性是其一大特征,故涉及合伙企业的重大事项时,需要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协议未约定或约定不明时,合伙企业有关事项的决议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同时,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需要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需要得到保障,虽然合伙人可以在合伙协议中约定适用资本多数决原则,但不能一概适用资本多数决原则。那么,合伙企业就经营中发生争议是否提起诉讼属于合伙企业的一般事项还是重大事项?能否适用资本多数决规则?


裁判要旨

合伙企业就经营中发生争议是否提起诉讼,属于合伙企业较为重大的经营事项。如合伙协议未约定如何表决,适用资本多数决既不利于中小投资者,也不能体现合伙企业的人合性,应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案情简介

(一)华某兴商为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为华某新兴公司、亲某投公司、华某兴融、中某江苏,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华某新兴公司和亲某投公司。

(二)依据合伙协议约定,两个执行事务合伙人华某新兴公司和亲某投公司均有权为合伙企业的利益提起诉讼,但合伙协议没有约定执行事务合伙人就是否提起诉讼产生分歧时如何处理。同时,合伙协议约定了资本多数决和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两种表决方式。其中,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适用于涉及合伙企业重大利益问题的表决,未约定资本多数决规则适用的具体表决事项。

(三)针对某借款合同纠纷,华某新兴公司代表华某兴商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亲某投公司、中某江苏公司向法院提交书面文件表示不同意提起诉讼。

(四)由于华某兴商四个合伙人未能形成一致意见,一审法院责令华某兴商召开合伙人会议就本案诉讼事项进行表决决定。

(五)华某兴商召开合伙人会议并做出决议,实缴出资额占全体合伙人实缴出资额71.43%的合伙人华某新兴公司和华某兴融投了同意票,实缴出资额占全体合伙人实缴出资额28.57%的合伙人亲某投公司和中某江苏投了反对票。

(六)华某兴商和华某兴融认为本次决议事项不属于需要全体合伙人同意的情形,应按照实缴出资比例进行表决,本次合伙人决议合法有效通过。

(七)一审法院认为本案诉讼事项应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方法,故裁定驳回华商兴融的起诉。华某兴商不服一审裁定,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一审裁定。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芜湖华某兴商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黄山市黄山区名人国际艺术家庄园置业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 (2022)最高法民终145号

法律分析

依据《合伙企业法》第29条第一款,合伙企业的相关事务可以委托给一个或多个合伙人分别执行,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在分别执行时,合伙人可能有考虑不周或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或以权谋私的情况,因此需要保障其他合伙人提出异议的权利,故法律规定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借此限制其他合伙人的权利,以维护合伙企业也即全体合伙人的共同利益。同时,法律规定,执行事务合伙人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进行,以防止其他合伙人对异议置之不理,导致合伙企业的损失持续扩大。本案中,亲某投公司做为华某兴商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对华某新兴公司起诉的行为表示异议,按照《合伙企业法》的上述规定,华某新兴公司应当暂停本案诉讼实行。

《合伙企业法》第30条第一款规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为了尊重合伙人的意思自治,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表决办法做出约定的,以合伙协议的约定为准。当合伙协议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考虑到合伙人出资情况的不同以及普通合伙人需要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为保护中小投资者,法律规定此种情形下适用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需要明确的是,合伙企业固然具有人合性,适用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必然会损害部分合伙人的利益,但该原则仅限于合伙企业的日常事务,处理合伙企业重大问题时不应遵循该原则。本案中,虽然合伙协议约定执行事务合伙人华某新兴公司和亲某投公司均有权为合伙企业的利益提起诉讼,但提起诉讼关涉合伙企业和合伙人的重大利益,不属于合伙企业经营中的日常事务,应认定为合伙企业的重大问题。鉴于合伙协议并未约定两个执行事务合伙人就是否提起诉讼发生争议时如何处理,故应视为《合伙企业法》第30条第一款所称“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情形,应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在合伙人会议中,华某新兴公司、华某兴融投赞成票,亲某投公司、中某江苏公司投反对票,未达到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故针对本案是否提起诉讼的决议未得到通过。因此,法院裁定驳回了华某兴商的起诉。

实务总结

1.作为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要及时行使法律规定的异议权。如果其他合伙人在执行事务时存在不法情形,损害合伙企业利益,执行事务合伙人要及时提出异议并暂停该项事务的进行,阻止合伙企业损害的进一步扩大。

2.合伙企业是否就经营中发生争议提起诉讼,属于合伙企业较为重大的经营事项,如合伙协议对此如何处理没有约定,应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方法。

3.签订合伙协议时,合伙人应谨慎考虑何种情形下适用何种表决方式,以此最大限度维护自身利益。

法条链接

《合伙企业法》(2006修订)

第二十九条 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依照本法第三十条规定作出决定。

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第三十条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本法对合伙企业的表决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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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邢辉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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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辉律师从事律师职业十余年,擅长商事争议解决及公司合规法律服务,已代理商事诉讼案件数百起并担任多家公司、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涉及行业领域包括建设工程与房地产、金融、生物医药等。


邢辉律师在企业合规管理体系的搭建及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争议解决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大量研究,并具备丰富的办案经验。


邢辉律师是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诉讼法学硕士,北京市法学会会员,拥有基金从业资格和会计从业资格。


岳婷婷  实习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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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婷婷,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实习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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